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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之法律性質

第三章 商業秘密保護架構

第二節 商業秘密之法律性質

商業秘密的法律性質是一個眾說紛紜的問題,英美法系在其豐富 的商業秘密法律保護司法實踐基礎上,發展了契約理論、侵權行為理 論、財產權理論;相比之下,大陸法系國家關於商業秘密則沒有如此 複雜之理論體系21

上海紗林服飾公司對於新款服飾之圖樣均採取保密措施,在其員工手冊中訂立保密義務,並實施 員工保密訓練。被告上海越申製衣公司聘用原告員工朱某為技術顧問,透過朱某獲得原告三款設 計圖樣(5047 號、5177-1 號、6082 號),其中,5047 號已由原告上市,但被告仍透過朱某獲得相 關圖樣;5177-1 號原告尚未生產,被告已完成商品並上市;6082 號則為原被告同時生產上市。

法院認為 5047 號因已上市,故喪失秘密性,但是 5177-1 號與 6082 號仍屬原告之商業秘密。法 院之論理如下:原告投入製作圖樣設計,具有時間與空間之競爭優勢,並可擇時上市推廣而獲得 利潤,若遭洩密,則其優勢將遭受損害。

20 張玉瑞,商業秘密、商業賄賂,法律出版社,2005 年 3 月,頁 19。

21 吳漢東等著,知識產權基本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年 3 月,頁 720-724。

第一項 商業秘密保護理論

壹、契約理論

無論是英美法系或大陸法系,早期的商業秘密保護論均以契約理 論為基礎,不同的是,大陸法系國家強調明示契約之作用,因此訴訟 往往以書面契約之出示與其內容為判決基礎,在美國,就算是明示契 約,亦有可能因為公共政策之影響,而導致法院變更契約中明確規定 的義務條款、契約範圍與契約期限之長度。美國後來在司法實踐中發 展出「事實上默示契約」之概念,商業秘密權利人可依據事實上的默 示契約獲得保護,不再依靠明示契約之成立,典型的事實上默示契約 實例乃雇用關係,大多數的員工在沒有明示契約的情況下,使用雇主 的商業秘密時,基於社會責任與職業道德而有義務保護雇主商業秘密 之資訊22

上述契約理論之實質目的均為違約責任之預防與制裁侵犯商業 秘密之行為,此舉限制了商業秘密的使用範圍與期限,只要超越了約 定的範圍或期限,即屬違約,因此保護力度尚嫌不足。

而後,美國再度發展出「法律上默示契約」理論,由法律假設任 何一個涉及商業秘密的雇用關係或其他保密關係,皆包含當事人間良 好的聲譽與公平競爭之默示承諾,法律將忠誠義務加諸於商業秘密權 利人與使用人。然而此一理論最大缺失則為:無法對抗第三人不法侵 犯商業秘密之行為。

22 ROBERT P.MERGES ET AL.,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NEW TECHNOLOGY AGE 29 (3d ed.

2003)

英美二國普通法上的衡平原則在商業秘密訴訟中發揮了一定作 用,不過不同使用者將使衡平義務之表述成為不同含意之內容:(1) 衡平義務是「沒有明示、默示義務的人」承擔之義務,此一概念說明 了商業秘密義務包括了明示、默示契約義務與衡平義務,此之衡平義 務所欲解決之問題乃負有義務之人,在沒有明示或默示契約之情形 中,仍必須承擔義務;(2)衡平義務是「沒有明示義務的人」承擔之 義務,如律師、醫生或公司經理人23

貳、侵權行為理論

雖然以基本原理而論,侵權行為理論與契約理論乃根本不同之理 論,但在商業秘密保護方面,英美侵權理論產生時,與契約理論卻存 在了千絲萬縷的聯繫。在商業秘密訴訟中,侵權法與契約法之適用範 圍基本上相同,侵權法只是從不同角度予以同一行為之其他制裁,此 即當權利人取得權利與義務人產生義務後,義務人若以行為損害了權 利人之利益,即構成侵權行為,因此侵權法產生之權利並非漫無邊際。

此說認為因洩漏或使用商業秘密而破壞保密關係是一種侵權行 為,故侵權者應負擔侵權責任。發展此理論最重要的影響判例為 1917 年美國最高法院 E.I. du Pont & Co. v. Masland24一案,大法官 Holmes 表示:「『財產』一詞適用於商標與商業秘密時,是一種以善意為構 成要件的表述,然而該構成要件將產生某些間接結果。無論原告的資 訊有無價值,被告透過接受特殊的保密義務而瞭解該事實時,財產或 可否認,但保密義務不能被否認。因此,問題的出發點不是財產或法 律的正當程式,而是被告與原告的保密關係……」。

23 趙秉志、田宏杰著,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 年 4 月,頁 304。

24 244 U.S. 100, 102 (1917)

1939 年美國《侵權行為法重述》部分接受此理論,於該法第七 百五十七條規定:「任何人洩漏或使用他人因信任而透露之商業秘 密,將構成失信,應向權利人承擔侵權責任」。此理論之特性為不依 賴契約之存在,甚至商業秘密不存在亦無妨,主要焦點著重於保守實 質上秘密的法律責任。

侵權行為理論與法律上默示契約理論相同,均要求存在保密關 係,惟其差異在於保密關係遭破壞時,前者屬侵權行為,後者屬契約 行為,因此侵權理論在制約力度上較強,除了實施禁制令與損害賠償 以外,尚可針對侵權者處以罰款。

侵權行為理論是私法權利本位時代的產物,以最直接的方式保護 了權利人的利益,但是隨著大陸經濟社會化與宏觀調控之加強,侵犯 商業秘密不但直接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亦破壞了公平交易的競爭秩 序,侵權行為理論對此無法提出解釋,因此推動了後續智慧財產權理 論之發展25

參、財產權理論

此說認為商業秘密是無形財產權,發明人享有所有權,當商業秘 密被侵害時,所有人可基於所有權之排他性,請求侵權人排除侵害與 損害,禁止其繼續使用,且可據以請求損害賠償。因為商業秘密持有 人基於所有人之地位,因此當事人之間不需要特定的法律關係或保密 契約26

25 趙秉志、田宏杰著,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 年 4 月,頁 306。

26 孔祥俊著,商業秘密保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 年 8 月,頁 152。

此一理論最早於 1978 年美國《統一商業秘密法》與 1981 年英國

《保護秘密權立法草案》所接受,並可從 1984 年 Ruckelshaus v.

Monsanto Co.27一案探知,法院於本案中明確表示:「商業秘密具有 許多有形資產的特徵,商業秘密可以轉讓、成為信託財產,在破產時 亦得轉讓給受託人」。而後漸由國際組織與國際公約擴大財產權理論 至智慧財產權之範圍,1960 年代之國際商會(ICC)首先將商業秘密視 為智慧財產權,直到 1990 年代 TRIPs 明確規定未公開資訊之保護,

則大多數國家已開始接受商業秘密透過財產權理論獲得保護。

惟大陸法系國家因認為商業秘密不具有所有權之排他性,其可接 受獨立的多重發明與還原工程之實施,致使同一價值之商業秘密為多 數人擁有,因此大陸法系國家利用傳統物權理論否認商業秘密之財產 權理論之適用。不過此情況於 1970 年第八次國際比較法會議上得到 新解,德國、日本、比利時、美國等國之法學專家醫治認為商業秘密 是一種實際的財產權。今日,日本修訂之商業秘密法律制度賦予了商 業秘密受害人禁止請求權之救濟措施,此即為商業秘密排他性之認 可,因為禁止請求權專屬於絕對權,此種權利由排他性衍生而出,一 如物權救濟制度中的物權請求權。

不論是侵權理論,亦或是財產權理論,二者之最終目標均為鼓勵 企業當事人對商業秘密之投入,前者藉由懲罰與預防違法行為,以負 面的消極方式推動維護合理的商業行為,後者則利用保護權利人之資 訊,禁止盜用以鼓勵對商業秘密資訊之投入,雖然手段不同,但最終 結果是一致28

27 467 U.S. 986, 1001-04 (1984)

28 ROBERT P.MERGES ET AL.,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NEW TECHNOLOGY AGE 32 (3d ed.

保護商業秘密的財產權理論,在適用中存在了最大缺點與優點,

其最大缺點乃商業秘密民事保護中,財產權理論要求商業秘密具備創 新性,因而使得部分原應受保護之商業秘密被排斥在外,甚至有變相 鼓勵違法之虞;最大優點則為提供了商業秘密形式保護充分的理論依 據,因為財產是任何社會與發展階段公認之物質基礎,因此,將商業 秘密當做事一種財產,使用刑事手段進行保護亦合情合理。其次,在 商業秘密民事保護中,財產權理論賦予了意外獲得商業秘密者與善意 第三人之責任義務,若以其他理論作為法理基礎,則無法獲得圓滿之 解釋29

在中國,主要的三種學說與各國之間略有差異,強調財產權之討 論:一、財產權肯定說;二、財產權否定說;三、智慧財產權30

一、財產權肯定說:此說認為商業秘密是一種財產權,但依其性 質又分為相對財產權與無形財產權。相對財產權認為商業秘密的財產 權性質得對不特定人主張權利,但該不特定人應限制於主觀上出於故 意、客觀上實施或利用不正當手段侵害他人商業秘密者;無形財產權 則認為商業秘密具有無形財產權之性質,權利人享有完整權利,包括 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等。

二、財產權否定說:此說認為若承認商業秘密是財產權,即意味 著商業秘密所有人可對不特定人主張權利,但是商業秘密處於秘密狀 態,因此不特定的他人無法得知商業秘密確切範圍,同樣地,法律無

2003)

29 趙秉志、田宏杰著,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 年 4 月,頁 308。

30 孔祥俊著,商業秘密保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 年 8 月,頁 152-154。

法對於摸不到、看不見的東西予以保護。此外,財產所有權應直接對

法對於摸不到、看不見的東西予以保護。此外,財產所有權應直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