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範圍
若將機器比擬為工業時代之產物,並以專利法用於保護該類技 術,則在今日之資訊時代,公司企業營運所需之快速更新但不適宜申 請專利之秘密資訊,則為此時代之代表,應適用商業秘密為之提供保 護。於此同時,非技術性之商業秘密,如客戶名單、經營策略等經營 秘密在經濟生活中產生之影響益發重大,然而該類資訊卻完全無法透 過專利制度予以保護,此際商業秘密法制之保護實益更加突出9。
大陸商業秘密法制與其他智慧財產權法制不同,並未採行獨立立 法形式,因此,缺乏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之完整法體系。1993 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劉敏學先生於《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 不正當競爭法」(草案)的說明》10表示:「草案第十六條對經營者 不得採用不正當手段侵犯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作了規定。從國 際立法例看,除專門制定保護商業秘密法的國家外,一般都是在反不 正當競爭法中對此作出規定的。草案這一條的規定符合有關國際慣
9 陳信至,「美國營業秘密案例中之必然揭露理論」,萬國法律,第 136 期(2004 年 8 月),頁 2。
10 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 1993 年第 5 號。
例。」大陸之立法方式所遵循的是目前各國對於商業秘密保護較普遍 之作法--將侵害商業秘密視為不公平競爭之一環,規範於競爭法之 中,此種立法模式需配合其他法規共同充實商業秘密保護機制之完整 性,加之以大陸行政權涉入之特色,使得企業實施商業秘密保護措施 時,於法律適用上更顯複雜,相關法律規定散見於各法之中,不同權 利主體之間或身處不同地之企業,均有可能受到不同行政法規或各地 主管當局頒佈之行政規章而產生具差異性之規範限制。
大陸法系國家自德國、日本至我國,皆採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商 業秘密納入其保護機制,大陸亦遵循此一步伐,參考各國之保護範 圍,藉由 1993 年 9 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7 年 7 月國家科委(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發布之《關於 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1995 年 4 月最高 人民法院發布《關於正確處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意見》11、 1995 年 11 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與行政命令,使商業秘密保護範圍擴展至 技術資訊與經營資訊,如: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技術、製作 方法、設計圖紙(含草稿)、實驗結果、實驗記錄、樣品、軟體程式、
機器設備之改進、管理技巧、客戶名單、貨源資訊、行銷策略、標底 與標書內容等,雖然形式上看似為完整詳細的保護客體,實則散見於 各法中,故其適用關係頗為紊亂。
11 本篇法規已於 2000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 1999 年底以前發佈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
(第三批)》廢止,此因 1999 年 3 月 15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 法》,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有關規定作出之司法解釋不再適用。
此外,由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商業秘密相關規定較不周延,
因此另需與《刑法》、1996 年 3 月修訂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 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1986 年 4 月頒布之《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1991 年 4 月頒布之《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1994 年 7 月頒 布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等其他法律互 相配合運用,且《反不正當競爭法》自 1993 年通過至今,未曾修訂,
相關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 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等均已歷經多次修改12,現今經濟環境 與司法實務已出現許多立法當時未作規範或未能預見之情況,身為知 識財產權法律體系之基本法與具有經濟領域憲法之稱的《反不正當競 爭法》,似為落後之立法,無法完全發揮調整矛盾與糾紛之功能,故 有大陸學者倡導應盡快修法之議13。
一國法制之研究目的最終在於「具實際操作可能性」,因此,探 究大陸商業秘密法制並非與我國之營業秘密法相比較孰優孰劣,本文 亦無引為借鑑之意,僅期待透過全面性的整理,介紹大陸商業秘密法 制予台商企業及後續研究人員,使之得以正確使用大陸商業秘密保護 措施,達到維護競爭優勢與技術保護之目的。
我國與大陸之政治認知差異,致使法律適用關係特殊,因而我國 於 1992 年訂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亦有相
12《專利法》於 2000 年 8 月 25 日第二次修正,《商標法》於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二次修正,同 日,《著作權法》亦完成第一次修正。
13 中國經濟法研究會研究部主任俞梅蓀曾提出此建議。俞梅蓀、顧惠民,「知名商品和商業秘密 的法律保護-WTO 與反不正當競爭研討會綜述」,知識產權,2002 年第 5 期(2002 年 9 月),頁 33。
關規定14,本論文以我國政治立場為研究基礎,雖以全文外觀觀之,
或可適用於所有投資大陸之外商企業,惟因各投資母國之商業秘密法 制略有不同,實際適用作法之比較基礎亦不同,故本論文研究將以台 商企業實施商業秘密保護措施之角度為出發點,著重於大陸相關商業 秘密法制之全面性剖析與討論,期能提供現在與未來前進大陸之各類 型台商企業一完整資訊與適用基礎。
本論文另一限制為排除國際私法之適用,若發生台商企業遭受非 大陸公民或大陸法人侵害商業秘密,因其救濟基礎植基於國際私法,
與本文探究之大陸商業秘密法制有異,為明確研究範圍,故屬於大陸 管轄權範圍內之不同地區國家主體間之商業秘密涉訟案件,本論文將 暫不列入討論範圍。
本文研究對象為中國大陸之商業秘密法制,其內涵為技術秘密與 經營秘密,具體保護客體如:方法、流程、樣品、未上市之產品、經 改進的機器設備、管理策略、經營策略、客戶名單、原物料資訊、投 標書內容與底標等。概以「商業」一詞對照乃民事行為,與「營業」
一詞涵括之「不以獲利為目的」意義不同,然而我國《營業秘密法》
第 1 條立法意旨即破題指稱「維護產業倫理」,我國學者賴文智先生 亦稱我國營業秘密保護主要基於「商業倫理」考量15,另由同法第 2 條規定16可知,我國營業秘密之定義、範圍與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
之規定幾近相同,皆包含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
14 如 1988 年之《關於人民法院處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幾個法律問題》、1994 年之《中華人民共和 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2005 年《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等。
15 賴文智、顏雅倫著,營業秘密法二十講,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4 年 4 月,頁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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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秘密法》
第 2 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 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故於下文採用「商業秘密」一詞,
以符合大陸法規內容之實,不再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