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業秘密法制發展剖析
第三節 商業秘密侵權現狀和潛藏之矛盾
商業秘密糾紛本質即為較具難度之案件,其特徵為38:(1)案情複 雜:商業秘密侵權糾紛往往涉及較多的證據,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亦 烈,因此單就基本的確定確定商業秘密範圍一事,即需開庭多次方得 確認;(2)法律關係複雜:目前商業秘密尚無獨立立法,因此除《反 不正當競爭法》外,尚須配合《民法通則》、《刑法》、《勞動法》
等其他法規命令,法律適用之繁瑣程度可參考本文第二章商業秘密法 制發展剖析與本章相關侵權救濟措施;(3)法律適用不易:由於《反 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簡短,屬原則性立法,且最高法院除《關 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以外,相關司法解釋較少,如 損害賠償額之確定即無參考之法律標準可適用;(4)新類型案件漸 增:《反不正當競爭法》自 1993 年頒布後未曾修正,已有 13 年之久,
隨著市場競爭複雜化、多樣化之改變,新型態之侵權行為亦無時無刻 在現實生活中發生,如電腦軟體程式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等,因對於新 技術、新知識之定義未明,且無適當法源可循,雙方當事人與法院無
38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特點及相關問題探析—以浙江省為例的實 證分析」,法律適用,第 229 期(2005 年 4 月),頁 11。
論在確立權利範圍或相關舉證等訴訟程序中,均將遭遇執行困難。
今日中國大陸商業秘密糾紛案件之審理情況具有以下特徵39:(1) 商業秘密案件之撤訴率較高;(2)原告勝訴率較低;(3)侵權行為中,
以掌握商業秘密之員工洩密為最主要途徑;(4)第三人與原告公司重 要員工共同侵權之現象普遍;(5)技術秘密糾紛案件較多。其原因可 能為:(1)權利人對商業秘密之認識不清,無法正確將應受保護之資 訊予以納入保密措施中;(2)權利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進而未建立 有效合理之保密措施;(3)權利人不瞭解商業秘密訴訟,或基於擔心 舉證責任與二次洩密等考量,反而不願主動提起訴訟;(4)商業秘密 保護之配套法規過於簡單,間接影響了商業秘密保護之有效性40。
由今日大陸之產業現況可發現,當企業發展出一套技術解決方案 時,放棄申請專利而改以利用商業秘密為長時效保護實際上擁有之專 有權之企業,為數日眾41。然因商業秘密無須行政機關先行批准與授 權之特性,於發生商業秘密糾紛時,卻變成原告需費時費力主張爭取 之訴訟重點,原告之權利與權利之取得均需透過法院審查方得確認,
訴訟成為必經之途,因此商業秘密侵權糾紛在智慧財產權案件中,實 屬最複雜、最薄弱、最難操作之訴訟42,台商企業應如何順應此一趨 勢並突破適用困難,此即本文研究之最終目標。
39 王玉霞、吳文琦,「商業秘密保護問題的調查與分析」,人民司法,2004 年第 4 期(2004 年 4 月),頁 14。
40 蘇德軍,「再談商業秘密司法保護(上)」,電子知識產權,2005 年第 3 期(2005 年 3 月),頁 41。
41 鄭成思,「反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的附加保護」,法律適用,第 214 期(2004 年 1 月),頁 23。
42 霍彥杰,「審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要點」,人民司法,1996 年第 10 期(1996 年 10 月),頁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