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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內容之觀察發現

第六章 我國專利間接侵權之實證研究

6.6 觀察發現與建議

6.6.1 判決內容之觀察發現

6.6.1.1 實務上之專利共同侵權案件,多為共同直接侵權之類型

就專利間接侵權案件,在現行專利法未明文之情況下,多數論者與實務見解 認為專利間接侵權在我國之法依據為民法共同侵權規定。故本文以民法第 185 條作為關鍵字進行搜尋,搜尋結果扣除掉與本研究不相關之案件後,剩下之判決 數量共有 106 件,但其中絕大部分之案件,都是「共同正犯」之類型。所謂共同 正犯類型,意思是複數行為人皆有成立專利直接侵權,因其行為對於損害之發生 具有共同關聯性,故依民法第 185 條第一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或是公司負責 人對於公司所為之專利侵權行為,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二項,與公司負連帶賠償 責任之類型。實務上真正符合專利間接侵權定義之案件,亦即行為人並未實施專 利之全部要件,依全要件原則不構成專利侵害,但其積極誘引他人為直接侵權行 為,或提供用於侵害專利而構成發明專利重要部分之物的案件很少。就本文之統 計結果,原告主張被告之行為構成造意、幫助侵權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有 6 件案件,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各 1 件,而法院認定成立造意、幫助侵權者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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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認定造意、幫助侵權均成立之案件僅有 1 件,而普通法院認定幫助 侵權成立之案件亦僅有 1 件,且該案件嚴格來說並不屬於專利間接侵權所欲規範 之行為類型。

本文認為實務上案件量少的現象,可能與我國目前未將專利間接侵權規定明 文化有關。在檢索過程中,本文發現在法無明文之情況下,即便原告主張被告之 行為構成專利間接侵權,部分法院係以我國專利法制中無間接侵權之概念為由,

認定原告主張間接侵權亦構成專利侵權行為之主張並不可採3246.6.1.2 判決多採取間接侵權從屬於直接侵權之立場

關於專利間接侵權與直接侵權之關係,新竹地方法院 95 年度重智字第 8 號 民事判決有處理到此一議題,法院雖然在判決中認為,依我國現行專利法之規定 內容及法制而言,美國專利法有關專利間接侵權之規定所指涉之行為並無法直接 適用我國專利法之規定。但法院仍於判決中,就原告可以民法第 185 條第二項作 為專利間接侵權之法依據之主張進行涵攝,而表示因專利「間接侵權」之成立,

須以有他人為對專利之直接侵權行為成立為前提,而本案中系爭產品不構成直接 侵權,故間接侵權亦不成立。明白採取間接侵權從屬於直接侵權而成立之立場。

其他判決中,係以民法之造意、幫助侵權行為來做論述,判決中多認為若直 接侵權行為人不成立侵權行為,則被告自無法與其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亦無「教 唆他人使生侵權行為決意,並進而為侵權行為」之造意行為,或「予行為人助力,

使之易於為侵權行為」之幫助行為可言。

至於間接侵權之成立是否以直接侵權確實發生為前提,或僅以直接侵權可能 發生即已足夠,則涉及專利權人舉證責任的程度與保護必要程度,此為立法政策 上要將專利保護提前至何階段所須面對的利益衡量問題325。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 度民專訴字第 59 號認為並不以原告確實舉證直接侵權行為人存在為必要,得依 該產品之特性及市場交易之情形觀之,推知市場上是否有直接侵權行為人存在。

6.6.1.3 行為人主觀要件會和間接侵權與直接侵權之關係產生連動

觀察外國立法例對於間接侵權之規定後,本文發現專利間接侵權之主觀要件 會與其和直接侵權之關係產生關聯,美國之專利間接侵權規定係採從屬說之立場,

其主觀要件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專利權存在且其所提供之物品係用以侵害該 專利權,必須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方得使其負間接侵權責任;而德國

324 例如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度重智字第 3 號判決表示:「我國專利法制中尚無有關「間接侵權責 任」(對第三人之直接侵權行為負間接侵權責任)之概念,亦即經評價其主觀意圖及行為態樣,

如未直接參與或介入第三人侵害專利權之活動,不得僅以其與第三人之侵權行為有所關連,而令 該人負侵權責任。」。

325 楊宏暉,前揭註 15,頁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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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英國對於專利間接侵權與直接侵權之關係係採取獨立說之立場,縱使直接侵權 尚未發生,亦可成立間接侵權;在主觀要件之部分,則採取行為人「明知」或「依 情況顯然可知」該物用以侵害專利以及被提供者意圖實施專利,並不以被提供者 事實上為侵害使用為必要,只要被提供者有明顯的侵害行為意圖即為已足。本文 認為,此差異之存在原因在於,若認為間接侵權可獨立於直接侵權而存在,則要 求專利權人證明侵權人明知其所提供之物品係用以侵害該專利權並不合理,因為 侵權行為可能根本尚未發生,故其於主觀上要求依情況顯然而知被提供者意圖實 施專利即為已足。兩者相比較,可發現其間具有互相影響之關聯性。

而在我國法院之判決中,亦發現似有此種關聯之現象產生,我國法院對於民 法第 185 條第二項之造意、幫助侵權是否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為必要,有 分歧之見解。有判決認為造意、幫助之侵權責任係以故意為必要,不應使之包含 過失之情形,但也有認為民法第 185 條所規定造意、幫助,不以故意為必要,

亦得有過失之教唆、幫助。倘若欠缺注意,而過失造意教唆第三人,該第三人亦 因欠缺注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則造意人之過失附合於行為人之過失,侵 害他人之權利,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即應與實施侵權行為之人,負連帶損害 賠償責任。本文認為法院於認定行為人係過失造意、幫助可能之原因在於,該案 件中原告並無證明直接侵權行為人存在,法院係依該產品之特性及市場交易之情 形,推知市場上必有直接侵權行為人存在,故法院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侵 權為必要,而採取過失亦可成立之見解。

進一步觀察,本文發現直接侵權行為人之主觀要件,也會與間接侵權和直接 侵權之關係產生關連。若採取間接侵權從屬於直接侵權之見解,間接侵權人在直 接侵權人無故意過失之情況下,將可免責。由於侵權行為法採取過失責任原則,

專利侵權若超出直接侵權人注意義務之外,直接侵權人對於專利侵權不應負責並 無問題。然而此時,間接侵權人實為故意侵害專利的背後真正發動者,卻可因為 直接侵權人無故意過失而免責,實有不公,對於專利權人保護也不周到。因此,

在直接侵權以故意過失為歸責要件時,似乎應搭配採取獨立說,使間接侵權人不 會因為直接侵權人無過失而免責。

6.6.1.4 行為客體、行為態樣、排除對象未討論

針對專利間接侵權之行為、行為態樣、排除對象,修正草案有對之進行討論,

但觀察我國法院判決,並無任何案件以間接侵權之行為客體、行為態樣、排除對 象作為爭點,法院也未就其作討論。本文認為此現象應與目前係以民法共同侵權 規定處理專利間接侵權問題有關,因為民法第 185 條之構成要件並未就共同侵權 之行為客體、行為態樣、排除對象作出規範,故原告於主張時,鮮少對之有所爭 執,實務上因此缺少對該等構成要件之論述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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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5. 專利間接侵權適用現行法規之問題檢討之回應

對於我國現行以民法共同侵權規定來處理專利間接侵權案件之爭議,學界有 提出一些可能產生的問題,本文於第五章第二節有加以討論,而實際上案件有無 產生學者所擔憂之問題,為本文之觀察重點所在。觀察判決內容後發現,我國專 利間接侵權案件所涉及之行為客體,於輔助侵權之部分,均為專供侵權用途之產 品,並無原告主張被告提供一般交易通常可得之物構成專利間接侵權之情形,故 實務上目前尚未發生論者所擔心使用民法共同侵權規範可能導致行為客體保護 範圍過於廣泛,有損害交易安全之情況。就損害賠償計算之部分,有認為若透過 民法共同侵權規範,僅能適用民法第 216 條計算損害賠償,可能產生難以顧及專 利案件損害賠償數額難以證明,對於專利權人之保障顯有不足之問題。但觀察實 務上目前智慧財產法院認定造意及幫助侵權成立之案件,似並無此問題。法院認 為依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之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 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又於侵害智慧 財產權之損害賠償事件,得依原告之聲請囑託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機構估算其損 害數額或參考智慧財產權人於實施授權時可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數額,核定損害 賠償之數額,亦得命被告提出計算損害賠償所需之文書或資料,作為核定損害賠 償額之參考,辦理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第 87 點第 2 項定有明文。故法院自得 依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二項規定,審酌侵害人若徵得專利權人之同意授權而實 施該發明時,所應給付之權利金或授權費用作為基礎,核定損害賠償之數額,俾

對於我國現行以民法共同侵權規定來處理專利間接侵權案件之爭議,學界有 提出一些可能產生的問題,本文於第五章第二節有加以討論,而實際上案件有無 產生學者所擔憂之問題,為本文之觀察重點所在。觀察判決內容後發現,我國專 利間接侵權案件所涉及之行為客體,於輔助侵權之部分,均為專供侵權用途之產 品,並無原告主張被告提供一般交易通常可得之物構成專利間接侵權之情形,故 實務上目前尚未發生論者所擔心使用民法共同侵權規範可能導致行為客體保護 範圍過於廣泛,有損害交易安全之情況。就損害賠償計算之部分,有認為若透過 民法共同侵權規範,僅能適用民法第 216 條計算損害賠償,可能產生難以顧及專 利案件損害賠償數額難以證明,對於專利權人之保障顯有不足之問題。但觀察實 務上目前智慧財產法院認定造意及幫助侵權成立之案件,似並無此問題。法院認 為依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之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 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又於侵害智慧 財產權之損害賠償事件,得依原告之聲請囑託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機構估算其損 害數額或參考智慧財產權人於實施授權時可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數額,核定損害 賠償之數額,亦得命被告提出計算損害賠償所需之文書或資料,作為核定損害賠 償額之參考,辦理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第 87 點第 2 項定有明文。故法院自得 依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二項規定,審酌侵害人若徵得專利權人之同意授權而實 施該發明時,所應給付之權利金或授權費用作為基礎,核定損害賠償之數額,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