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六章 我國專利間接侵權之實證研究

6.2 研究方法

6.2.1 抽樣方法

本文選擇以判決作為實證研究之基礎資料,判決資料的來源係以官方所提供 之資料庫: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298為主,並搭配使用資料收錄範圍與司法院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相同之法源法律網299進行檢索,以避免單一資料庫出現疏漏。

29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前揭註 4,頁 175-176。

298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最後點閱時間:2013 年 6 月 25 日)

299 法源法律網:http://www.lawbank.com.tw(最後點閱時間:2013 年 6 月 25 日)

75

本文檢索時所選定之關鍵字為「民法&第 185 條&專利」和「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專利」,由於專利間接侵權於我國法尚無明文規定,多數學說300及實務係 93/7/1~101/12/31 民事判決

法院名稱 檢索關鍵字 小計 總計

76

77

78

小計 209

排除裁定、重複案件與非專利案件後,剩下的案件必須再扣除法院未針對共 同侵權要件做討論者,方為本研究真正之有效樣本數。據本研究之觀察,我國實 務於審理專利侵權案件時,已幾近發展出一套固定之審理模式304,首先法院會先 對專利之有效性進行審理,同時亦會對申請專利範圍作出解釋;接下來,法院會 將申請專利範圍與被控侵權對象進行比對,依據全要件原則(all elements rules)、

均等論(doctrine of equivalents)、禁反言原則(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或先 前技術阻卻,依序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有無落入專利權之範圍內。確認被控侵權對 象落入申請專利範圍之後,並不當然構成專利侵權,法院尚須考量行為人主觀上 之故意過失、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專利權人有無為專利標示等事由。

若法院在前階段之審理時,即發現專利不具有效性或被控侵權對象並未落入專利 權人申請專利範圍內,則法院會直接判原告敗訴,而不會處理共同侵權之議題。

上述此類案件與本研究所欲探討之主題無關,故亦須加以排除,因此本文在第二 階段所要排除者,為法院於判決中未處理到共同侵權議題之案件,總計有 340 件,扣除該情況後,剩下之 106 件案件為本文之有效樣本數。

實際專利案件數 446 件

- 法院未針對共同侵權做討論者 340 件

有效樣本數 106 件

圖表 2 有效樣本數計算

本文將法院未針對共同侵權議題作討論之案件,整理其原因及數量如下表,

並依照原因類型製作成百分比圖如圖表 3 供參考:

表格 6 法院未針對共同侵權作討論之原因一覽表

未處理共同侵權之原因 件數

專利不具有效性 69

未落入申請專利範圍 157 不具侵權之故意或過失 17 未能舉證有侵權之事實 26 損害賠償請求權罹於時效 9

未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9

304 可參考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審理模式(以專利侵權事件為例),智慧財產法院:

http://ipc.judicial.gov.tw/ipr_internet/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26:2011-01-27 -06-22-22&catid=52:2011-01-04-01-50-21&Itemid=100038(最後點閱時間:2013 年 6 月 25 日)

79

其他305 53

小計 340

圖表 3 法院未針對共同侵權作討論之原因百分比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