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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就共同侵權之認定結果

第六章 我國專利間接侵權之實證研究

6.4 判決概況

6.4.6 法院就共同侵權之認定結果

除了案件勝敗訴之最終結果外,本文希望能進一步探討案件中原告主張共同 侵權之請求權基礎依據為何,以及法院對於原告所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如何認定。

因此,本文就法院處理到專利共同侵權爭點之案件,閱讀其判決內容,針對原告 所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和法院之認定結果進行初步統計,以觀察我國法院於專利案 件中對於共同侵權問題之處理態度。

整理判決內容後發現,不論是在智慧財產法院或是在普通法院,於專利侵權 案件被控侵權人為複數時,原告多會主張公司法第 23 條第二項與民法第 185 條 第一項前段作為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185 條第一項為學說上所定義之狹義共同侵 權行為,又可分為數加害人有意思聯絡之「主觀共同加害行為」和數人所為違法 行為致生同一損害時,但行為人相互間無意思聯絡之「客觀共同加害行為」315。 於智慧財產法院全部之 34 件案件中,原告主張公司法第 23 條第二項之案件有 23 件,占了總案件之 68%,主張民法第 185 條第一項作為請求權基礎者有 29 件,

占總案件之 85%,主張民法第 185 條第二項造意及幫助侵權者有 3 件,有 1 件案 件僅主張造意侵權,另有 2 件案件原告僅主張幫助侵權,加總之後共有 6 件案件,

原告以民法第 185 條第二項作為請求權基礎者,占總案件之 18%。

地方法院之情形與智慧財產法院類似,原告於主張專利共同侵權時,大部分 係以民法第 185 條第一項與公司法第 23 條第二項作為請求權基礎,於全部之 52 件案件中,原告主張公司法第 23 條第二項之案件有 37 件,占了總案件之 71%,

而主張民法第 185 條第一項作為請求權基礎者有 51 件,占總案件之 98%,主張

315 王澤鑑,前揭註 235,頁 439-440。

上訴成功 上訴駁回 一部有理由

高等法院 3 6 11

智財法院 0 6 9

0 5 10 15 2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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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被告成立 4 6 高等法院

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

共同侵權

§185 I

造意

§185 II

幫助

§185 II

原告主張 17 20 1 1

法院認定

成立 13 9 0 1

不成立 2 6 1 1

部分被告成立 1 0

本文整理判決,將原告所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和法院之認定結果進行比對分析,

可發現原告主張公司法第 23 條第二項最容易被法院認定成立,其被認定成立之 比率不論於智慧財產法院或普通法院均高於七成以上。其可能原因在於實務上專 利侵權訴訟之被告多為公司,而若公司確實有為專利侵權行為,執行公司業務的 公司負責人多難辭其咎,亦會被認定違反專利法而致原告受有損害,因此須與公 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於原告主張民法第 185 條第一項之情形,法院認定成立 之比例約四成五左右,認定不成立者以智慧財產法院比例最高,有 38%認定不成 立,高等法院次之,約 30%被認定不成立,而地方法院比例最低,約 24%被法 院認定不成立民法第 185 條第一項。法院認定不成立之理由,有認為案件中僅有 單一行為人成立侵權行為,其他行為人不成立侵權行為,故無法成立共同侵權行 為。亦有以各侵權行為人係各自成立侵權行為,均屬獨立發生侵害系爭專利之原 因,並非相同之侵權事實,自無發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可言為由,而認定共同侵權 不成立。原告主張民法第 185 條第二項作為請求權基礎之案件,在實務上很少,

於智慧財產權法院僅有 6 件,於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更少,各僅有一件案件。法 院認定成立者於智慧財產法院僅有一件316。於彰化地方法院 93 年度智字第 7 號 判決,法院認定有成立幫助侵權,但於判決內容中無法看出原告有主張民法第 185 條第二項作為請求權基礎,而該案於上訴審 95 年度智上字第 8 號判決中,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就幫助侵權之部分維持彰化地方法院之見解,認定被告成立幫 助侵權。根據實證研究結果可發現,關於數人以行為之分擔共同不法直接侵害專 利權而成立民法第 185 條之共同侵權行為之判決不在少數,然而對於行為人並無 從事直接侵權,而係誘引或幫助他人進行專利侵權者,即所謂專利間接侵權之案 件,目前我國法院實務案件量非常少,本文以下將就依專利間接侵權之構成要件 作為分析主軸,探討我國實務之認定情形。

316 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民專訴字第 59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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