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國有企業改革與「政企關係」變化
第二節 制度設計:組織行為與產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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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國有資產下的國有企業其所有權歸國家政府所有;另一方面,國有企業改革 所倡導之「政企分開」意指國家所有權與企業自主產權的分離,國家在握有企業 所有權的制度下,為實踐國家意圖,致使分工、授權、命令等權力出現授予或下 放的機會,進一步在企業組織內另覓代理人進行經營與管理。最終致成國家先為 全民所委託代行國有資產所有權之代理人,後再以所有權代理作為委託人,授權 企業經管幹部而為代理人,形成一套自上到下多重的「委託—代理關係」。檢視 每一層的「委託—代理關係」,其實都隱含了一次制度對於機會主義抑制的限制 或失敗。
有別於資本主義國家與國有企業的互動體制,中共政治體制因服膺馬列共產 的意識形態,致使產權的表現型態公有化,相對於資本主義底下存在著產權私有 的契約保障機制,產權的全民所有制則顯得過度虛擬和不明確;資源的分配能力 實際上仍在國家機器手上,具體化的結果則是落入了官僚的手中。在毛澤東時代,
握有這豐厚資源的為中央計畫部門;改革開放以後,這樣的官僚操作便下放至各 級政府,亦包含了國有企業在內。75一如「委託—代理關係」再三強調道德風險 問題的可能發生,套用於中共實際的國有企業產權委託上,產權屬於集體(委託 人)但無法有效監督地方官員、企業幹部(代理人)的行為,且由於缺乏有效的 激勵約制措施,導致企業管理者得易有機會不履行合約、貪瀆利己或任人為親,
發生道德障礙問題。因此,每經一重的「委託—代理關係」其實皆隱含了一次逆 向選擇與道德障礙滋長的機會,讓尋租的可能在不完全性的監督機制下變成風 險。
第二節 制度設計:組織行為與產權形式
回歸對政府、國家機器的理解,傳統政治學慣於討論權力面向的運作;從制 度主義的角度,則切入以政治制度建構個體間互動行為的某些規則為框架,產權 制度的建立以至於契約執行,最終產出多大的經濟績效,一直都是制度經濟學所 關注的課題。76 一個關鍵的問題在於,制度設計必須提供一個確保契約可以執 行無虞的環境,同時有效降低交易成本,進而鼓勵技術創新。77
回顧過往計劃經濟體制時期的中國國有企業,其所有權隸屬國家而為公有制,
國家行使所有權的方式乃透過一套橫向與縱向的切割、權力和責任不對稱的組織
75 陳敦源,民主與官僚:新制度論的觀點(台北:韋伯文化,2002 年),頁 89~92。
76 Douglass C. North 認為制度為一種遊戲規則,而組織及組織底下的個人的角色基本上是依循或 改變制度,所以組織相對於制度,可以理解為行為者相對於遊戲規則。 參見 Douglass C. North, Institute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77 Christopher K. Clague 著,余勁松、李玲、張龍華譯,制度與經濟發展:欠發達和後社會主義 國家的增長與治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年),頁 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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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emon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83, no. 8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Sep., 1993), pp.347.83 Paul DiMaggio and Walter Powell, The Iron Cage Revisited: 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and Collective Rationality in Organizational Field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42, no.
2(American Sociological Association, 1983), pp. 147~160.
84 EricG. Furubotn and Rudolf Richte 著,顔愛靜主譯,黃名義等合譯,制度與經濟理論:新制度 經濟學之貢獻(台北:五南出版社,2001 年),頁 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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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
管理科學」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徵概括;其中產權問題列入政策目標的首位,
被視為中國現代企業制度展開建設作為的一個重要轉折。85根據《決定》的精神,
在法人產權制度下,企業的治理結構被賦予了以下期待:
(一)出資人所有權和公司法人財產權分離。出資人組成股東大會,並為公司最 高的決策中心,但股東僅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責任,公司係為獨立 法人實體,以其全部資產承擔公司債務責任。
(二)所有權和經營權於公司法人形式上的統一。公司法人係一完整的產權本 體,董事會的職能則表現為公司產權人格化的代表,表現為所有權與經營 權的合一。
(三)所有權與經營權在公司法人內部分離。由於董事會將經營權授予職業化的 經理人,因此公司法人在兩權的表現形式成為了董事會掌握所有權,而經 理人控制經營權的局面。86
綜觀國有企業產權變革的過程,表面上是為企業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予以明確 化、法制化,背後其實隱含了想要打破國有企業「政企合一」的經管型態而為「政 企分開」的思維。國有企業產權變革為「政企關係」的變化主要表現在兩個部份:
首先受到影響的是企業原主管機關、部門的權力將受股份制的改造的結果,使身 份轉變為股東,使其權力受到削弱、限制和制約87;其次,企業黨組的權力與組 成也將出現改變,由於股份制改造重塑了企業內部的治理結構,董事會取代過往 企業黨組的權力地位,致使黨組在企業組織中的活動空間與地位受到抑制,直到 中共推行「雙向進入」之後,黨組成員與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等職務 交叉任職,黨組的功能方與董事會的運作產生聯繫。88上述兩點變化無疑將對國 有企業內部的人事制度啟動新的一種運作模式,促其轉變的根源便在於產權股份 制改革與現代公司治理制度的建立。
觀察企業實際的運作方面,在國家政策戮力推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方針下,
國有企業組織開始嘗試多元、兼容組織內外層面的產權變革作為回應,諸如現代 企業制度試點、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以及企 業領導體制的改革等。89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階段初期,主要執行的工作方 為確認企業資產並界定產權,評估債權債務等企業法人制度化的作業,以及針對 政府在社會經濟管理與國有資產所有者兩種職能的區分,將過去視為行政附屬單
85 章迪誠,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編年史(北京:中國工人出版社,2006 年),頁 382。
86 周紹朋,國有企業改革與國有資產監管(北京: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05 年),頁 29。
87 陳生洛,中國國有企業的產權變革與黨的領導,頁 45。
88 黃躍民,中國共產黨領導方式的改進與創新,頁 93-94。
89 章迪誠、張星伍,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正式制度變遷(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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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而區隔出法人財產權與出資者所有權兩種職權的功能與差異。94
值得一提的是,當國家轉型為改制後企業的股東身份後,政府透過股東身份 來影響改制企業是合理的手段,但實際對企業的影響力卻可能不限於政府所持股 份的比例,儘管政府對於企業的強制干預也許不若過去強勢,但仍舊存在嚴重干 預企業內特殊個案、特定事務的可能。結果將使得身為企業最大股東的政府與企 業內部的管理階層的互動規則出現不確定性,因而增添了互動結果的複雜性。這 樣的結果使得國有企業在國家適度退出企業內部經營權的同時,企業產權主體又 仍保有「國有」的型態,而被視為一種新型態的「政企關係」。95 儘管產權變革 後的「政企關係」企圖藉由「兩權分離」的制度設計來營造現代企業治理的客觀 條件,並且將企業的經營決策予以專業化,降低過去統制體制下「政治性」的企 業治理色彩;但不可否認的是在既有規範底下,仍舊存在互動規則的不確定性,
這樣的結果實與制度初創所期待的目標存在差距,癥結依舊得回溯自黨國體制延 續的結構上。
誠如第一節所述,國家與國有企業間存在一系列產權關係制度化的過程,「分 權」於企業組織的表現方為一層又一層國家與企業之間「委託—代理關係」鏈的 確立。這樣的「委託—代理關係」具體表現在企業組織的架構中,即為企業領導 體制。1990 年代中期以前,中國國有企業內部的領導體制以廠長負責制與黨委 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為主要方式,廠長通常由政府任命而為企業最高的行政負責 人,但由於欠缺制度化監督的配套,使得過去廠長負責制底下的「委託—代理關 係」充滿了道德風險,企業負責人作為代理人治理可能出現隱藏行動與隱藏訊息 的行為,而導致國有企業「內部人治理」的困境,消耗企業經營的成本。1990 年代中期以後,由於「兩權分離」明確了企業法人財產權的邊界,使得企業內部 的控制權歸屬得到較為清楚的界定,公司行政負責人的職稱在現代企業治理的規 範下轉為總經理,至於企業黨組織則持續存在。此時的政府與企業間的「委託—
代理關係」相較於過往,則因為企業組織架構因應變革有所擴充,而使得「委託—
代理關係」的關係鏈延長且複雜化,原因在於國有企業內部治理的組織架構以及 人事組成的領導體制出現了變化。其中不可忽視的是黨國體制結構仍是為中國國 有企業發展的總體框架,無論國有企業「政企關係」的特徵如何演變,是制度創 新也好,是組織結構重組也罷,「政企關係」與「公司治理」背後所蘊含「黨的 領導」卻從來都是企業領導體制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