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國有企業改革與「政企關係」變化
第三節 組織回應:黨的意志與企業領導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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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而區隔出法人財產權與出資者所有權兩種職權的功能與差異。94
值得一提的是,當國家轉型為改制後企業的股東身份後,政府透過股東身份 來影響改制企業是合理的手段,但實際對企業的影響力卻可能不限於政府所持股 份的比例,儘管政府對於企業的強制干預也許不若過去強勢,但仍舊存在嚴重干 預企業內特殊個案、特定事務的可能。結果將使得身為企業最大股東的政府與企 業內部的管理階層的互動規則出現不確定性,因而增添了互動結果的複雜性。這 樣的結果使得國有企業在國家適度退出企業內部經營權的同時,企業產權主體又 仍保有「國有」的型態,而被視為一種新型態的「政企關係」。95 儘管產權變革 後的「政企關係」企圖藉由「兩權分離」的制度設計來營造現代企業治理的客觀 條件,並且將企業的經營決策予以專業化,降低過去統制體制下「政治性」的企 業治理色彩;但不可否認的是在既有規範底下,仍舊存在互動規則的不確定性,
這樣的結果實與制度初創所期待的目標存在差距,癥結依舊得回溯自黨國體制延 續的結構上。
誠如第一節所述,國家與國有企業間存在一系列產權關係制度化的過程,「分 權」於企業組織的表現方為一層又一層國家與企業之間「委託—代理關係」鏈的 確立。這樣的「委託—代理關係」具體表現在企業組織的架構中,即為企業領導 體制。1990 年代中期以前,中國國有企業內部的領導體制以廠長負責制與黨委 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為主要方式,廠長通常由政府任命而為企業最高的行政負責 人,但由於欠缺制度化監督的配套,使得過去廠長負責制底下的「委託—代理關 係」充滿了道德風險,企業負責人作為代理人治理可能出現隱藏行動與隱藏訊息 的行為,而導致國有企業「內部人治理」的困境,消耗企業經營的成本。1990 年代中期以後,由於「兩權分離」明確了企業法人財產權的邊界,使得企業內部 的控制權歸屬得到較為清楚的界定,公司行政負責人的職稱在現代企業治理的規 範下轉為總經理,至於企業黨組織則持續存在。此時的政府與企業間的「委託—
代理關係」相較於過往,則因為企業組織架構因應變革有所擴充,而使得「委託—
代理關係」的關係鏈延長且複雜化,原因在於國有企業內部治理的組織架構以及 人事組成的領導體制出現了變化。其中不可忽視的是黨國體制結構仍是為中國國 有企業發展的總體框架,無論國有企業「政企關係」的特徵如何演變,是制度創 新也好,是組織結構重組也罷,「政企關係」與「公司治理」背後所蘊含「黨的 領導」卻從來都是企業領導體制的核心。
第三節 組織回應:黨的意志與企業領導體制
94 黃慶、覃蓉芳,產權變革下的國有企業集團化戰略研究,頁 82~88。
95 同前註,頁 14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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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循上述對於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黨的領導」作為的關注,本節進而將組 織回應制度的焦點鎖定在企業內部治理的課題上。由於企業領導體制的人事組成 方式與表現是為代理關係重要的一環,因此關於企業內領導體制的權力配置模式,
或可從兩方面試圖回答,一是黨國體制如何在國有企業產權變革後持續藉由人事 任免進行控制,意即具備怎樣條件的人得滿足黨國任免其為企業領導的需求;另 一方面則是企業組織回應黨國體制的控制,如何尋求滿足政治需求與尊重市場理 性的最終均衡。本節以下分別就企業組織本身與其內部的領導體制的型態變化,
關注企業黨組權力的消長問題,以及產權變革後,企業公司化的治理架構對於黨 組權力是否帶來改變進行描述。
一、企業的「行政級別」與「黨的領導」:
細究中國國有企業存在複雜難解的「政企關係」,實須歸咎於中國共產黨與 其統治政權間的關係。中共建政後,以馬列意識形態貫徹國家的治理,政經體制 的設計複製於蘇聯模式,同時配合計劃經濟體制的推行,因而強調領導體制權力 高度集中的必要性,最終導致以黨代政、黨政不分的循環。在傳統經濟管理體制 下,國有企業機構作為行政管理單位,被賦予一定的行政級別地位。企業本身的 行政級別所標示的意義,係為一種「官本位」思想的延續,反應在實際工作上便 是對於相應級別的重視,以及追求級別、享受級別待遇的表現。這樣的一種企業 結合「官本位」意識的現實,使得企業行為始終融入在黨、政系統的制度安排之 中。國有企業改革的進程直到 2000 年中共國家經貿委發布《國有大中型企業建 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管理的基本規範(試行)》之後,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 企業將不再套用黨政機關的行政級別,同時企業幹部也不再享受黨政機關幹部的 級別待遇,企業名義上的行政級別方告卸除。96然而取消國有企業及幹部之行政 級別僅係為形式上的制度改變,在實際的運作中,國有企業與企業幹部依舊享有 過去行政級別之地位與待遇,形式與現實的運作間仍存在模糊的差距,這對於國 有企業在推行公司化治理的策略上將出現一定的窒礙。
此外,在組織建設方面,共黨政權普遍建立一套「雙軌官僚組織」(dual bureaucracy)的制度,使其各層黨組織與機關組織平行,實則由黨組織下決策的 指導棋。97是以,檢視中共過去的黨政企管理模式,主要由中共中央組織部、宣 傳部、紀律檢查委員會透過在各專業經濟部門(包含下級的企業單位)所設置的 黨組進行對組織的操控。98中共 1982 憲章亦明確指出「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
思想和組織的領導」,更加確認了在黨的一元化領導,並且權力集中於黨委書記 的結果。進一步言,「黨的領導」是為組織運作的核心,並得以合理化「黨管幹
96 「國有企業取消行政級別,領導人不再是政府官員」,人民網,2000 年 10 月 27 日,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801/290232.html。
97 陳德昇,中共國務院機構改革之研究(1978-1998)-政府再造觀點,頁 72-73。
98 同前註,頁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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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黨委集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1956 年~1986 年)、「廠長負責制」(1987~1993)等 階段的變化。 參見王中天,中共「廠長負責制」之研究(台北:國立政治大學東亞研究所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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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為例,逐一介紹三大產業發展的歷程,重點置於企業領導體制如何在產權變 革後,逐步適應國有企業公司化的表現,並簡述相關企業的歷史沿革以及高階領 導幹部的任免情況,以便於第六、七章個案研究的部份,進行企業幹部簡歷統計 與分析作業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