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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同婚議題對教會青年事工之影響

第一節 前言與文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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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同婚議題對教會青年事工之影響

第一節 前言與文獻探討

壹、前言

除了教會內部的因素會影響青年工作以外,教會外部的社會議題影響也漸增。

某些無法適當因應的團體大量流失青年人。由於篇幅有限,本研究試以近年影響教 會對大、對直接的同性戀議題來探討。

近年由於關於婚姻的定義在法律上的修改引起許多爭議: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認為民法 972 條的「男女」忽略了相同性別者,判定違憲,要求立法機關兩年內 完成修法,引起宗教界的激烈反應。而在社會上,基督教對此的立場也備受關注,

因為基督教界對此議題的態度較為積極,且動作較多;而在教會內部,由於信徒間 所持的態度不一致,也影響教會帶領的方向。但不論是存在教會外部或是內部的問 題,都是影響青年人對教會或信仰認同的重要因素,正考驗著教會領導者的智慧。

教會該如何對外持守信仰的純正,又不讓人覺得太狹隘,缺少包容心,而能有好的 社會觀感;在教會內部能盡好教導的職責,卻又不讓年輕人感覺受得罪而離開教會,

或離棄信仰。某教會用了較激烈的發法公開反對同性戀,使宣教工作在各校園都受 到攔阻,也成為其他團體的警惕。

在大時代的趨勢下,「同性戀」或「同婚議題」對教會的影響日益加增。根據 2012 年中華二十一世紀智庫學協會委託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尹慶村教授所進 行的「2012 臺灣基督信仰與社會研究調查」(簡稱 TCFS),當時也曾作與基督徒 家庭有關的研究,並將此研究擴展到非基督徒的樣本。235而趙星光教授也將這個調 查結果應用到「台灣基督徒的性倫理道德意識分析」上。其中關於「同性別婚姻」

的議題,15.4%基督教徒、19.3%天主教徒、36.2%非基督教徒認為「同性也可以結

235 相關數據可參考:中華 21 世紀智庫協會,〈2012 年基督信仰與台灣社會研究調查報告〉,2019 年 1 月 11 日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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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236。也就是有八成五的基督徒並不贊同同性結婚(也許可以許可他們共同生活 的權益受保障);而非基督徒當中,也有六成四的人不贊同同性結婚,這與 2018 年的公投結果相符,不贊成與贊成的比例約為二比一。但在基督徒當中,比例約為 六比一,且贊成的人大都是年輕人。在以下段落的教會案例分析中,我們會探討教 會內部的年輕信徒,對於此議題的觀點和想法。

此研究就著「台北市召會」與「貴格會合一堂」兩個團體作為案例來探討,主 要是採用訪談的方式深入了解教會領導者與青年信徒對於同性戀議題的態度與作 法。並從文獻分析得知,這兩個團體的神學教導相當符合正統基督教神學的教導,

所以兩教會在神學上與社會價值觀之間的張力不小;而從實際的訪談得知,這兩個 教會中青年信徒的觀念與教會的教導間差異不大,得知此兩個團體的對青年的聖 經教導是成功的;而這兩個教會不投入這方面的社會運動,允許信徒以公民身分適 度參與相關議題的遊行、公投等,以免引起爭議。因著教會的帶領方式正確,這兩 個團體並沒有因著此議題對於青年工作造成太大的影響。

貳、相關文獻探討

近年來教會對於此趨勢的回應,主要可以分為兩個相對的團體與立場:一方是 將同性戀現象合理化,並發展出同志神學的基督徒;另一派是本於聖經的無誤觀點,

捍衛信仰價值的基督徒,以福音派為代表;兩派各有其立場與主張。由於篇幅的關 係,僅就著對於此議題較為顯著的立場與論述來說明兩方的態度。首先先探討這兩 派 中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文 本 : John Boswell 的 “ 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Gay People in Western Europe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Christian Era to the Fourteenth Century”以及 Robert A.J. Gannon 的“The Bible and homosexual practice:text and hermeneutics”。

一、同志神學派 John Boswell 的主要論點簡述

236 楊鳳岡主編:《田野歸來(下)—中國宗教與社會研究:道德與社會》,頁 166-167。

的某些權威觀點,並否認聖經裏道德觀念與現代的連續性。例如:John Boswell 認 為聖經並不是早期基督教道德規範的唯一來源,甚至也不是主要來源;而聖經中被

238 John Boswell,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 Gay People in Western Europe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Christian Era to the Fourteenth Century,pp.92.

239 關於聖經中對於爭論同性戀的主要經文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關於「強迫性的同性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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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認識這些訪客,好「知道」他們是誰。因此這座城的毀滅不是因為他們想要與 天使訪客交合,而是因為他們對陌生人不友善的罪惡。

(二)關於使徒保羅在書信中對同性戀行為的譴責

John Boswell 認為保羅一生中大部分的時間都致力於猶太律法,沒有任何歷史 或法律上的理由顯示他反對同性戀行為。如果他真的反對,那純粹是基於功能性的 當代道德標準,並不適用在今天。關於保羅對同性戀關係的態度,可見於哥林多前 書六章 9 節、提摩太前書一章 10 節,以及羅馬書第一章 26~27 節。前兩處聖經中 有兩個譴責同性戀關係的詞,使得同性戀者從二十世紀初就被表明將被排除在天 國之外。John Boswell 就著對相關希臘字原文意義的重新詮釋,認為:保羅所使用 與同性戀有關的詞應翻譯成「無拘無束」、「放蕩不羈」或指「男妓」,而不是同 性戀。

關於羅馬書第一章 26-27 節,John Boswell 認為這段聖經的重點不是要汙衊任 何形式的性行為,而是要譴責異教徒的普遍不信,特別是一神信仰被羅馬人拒絕。

更進一步說,他認為保羅譴責的人顯然不是同性戀,它貶損的是明顯是異性戀的人 所作出的同性戀行為。所以保羅的意思是說,外邦人知道神的真理,卻棄絕了,也 棄絕了他們在性方面的真「本性」(nature)。因此不能推論保羅認為純粹的同性 吸引或在道德上的行為是應受譴責的,因為這段話強烈暗示他不是在討論那些傾 向於同性戀的人。

最後,John Boswell 下了結論:在成為基督教聖經的著作當中,只有一處—利 未記,明確的反對同性戀行為,而這一禁令發生的背景使其不適用於基督教群體,

至少不適用於道德律法。240

三、福音派 Robert A.J. Gannon 的主要論點

240 John Boswell,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 Gay People in Western Europe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Christian Era to the Fourteenth Century,pp.1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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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論點主要是從聖經無誤論的角度,從更多歷代以來對同性戀有爭議的聖 經出處,與其相關的解釋,作考察與分析,並依此證明同性戀神學誤解了聖經原意。

由於其提出的論點有較多的根據,且較符合聖經原意,也受到教會裡多數基督徒所 認同。241

(一)在創世記十九章關於所多瑪的記載

Gannon 首先處理了希伯來語“yada”(know)這個字的爭議問題。他同意這個 字舊約的 943 種用法中只有 15 種是在性意義上使用的。但他也提出了不同的見解:

首先,從故事的角度看,很難說羅德寧願放棄自己的女兒而不是獻上自己,有多少 可能是出於自身利益而賄賂的行為;也很難說有多少是由於古文化中女性價值的 貶低。儘管如此,從這個故事中的所多瑪與俄摩拉作為一種描述人類墮落深度的場 景,使神合理的將這兩個城市從地圖中抹去,應該可以合理推斷,所多瑪的罪應該 不僅僅是「不好客」或社會不公,甚至強姦訪客,而應該是試圖與男訪客進行強制 的同性性交。此外,Gannon 也以創世記第六章中,神以大洪水審判全地上的人類 為例,神因著人類的邪惡而進行毀滅性的洪水審判,主要也是跟非「自然的性關係」

充斥在地上有關(因為當時天使與地上的女子交合)。因此,早期的猶太與基督教 文學中常將這兩個事件結合在一起。後來的猶太拉比對聖經的詮釋裡,也將同性性 行為納入洪水世代的罪惡中。在創世紀的十九章,所多瑪人要求與羅德帶來的訪客 發生性關係卻無法得逞後,就威脅羅德「對你(羅德)比對他們(兩位訪客)更惡 劣」(創十九 9),這就確立了該城居民的邪惡本性,這是無庸置疑的。總之,由 於所多瑪的故事附加了不好客與強姦的因素,不是研究聖經關於同性交往觀點的 理想段落,但它仍然是一個相關的文本。242

(二)關於使徒保羅在書信中對同性戀行為的譴責

241 此書也是福音派神學最具權威性的著作。

242 Robert A.J. Gannon,The Bible and homosexual practice:text and hermeneutics,pp.7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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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non 認為對保羅而言,無論男女的同性戀行為都不是無關緊要的事,而是 一種墮落的性行為。首先,羅馬書第一章 18-32 節的開頭和結尾都把重點放在人類 的罪惡上。而他把同性性行為單獨挑出來,與上帝對祂是獨一真神的真相之明顯是 一致的。其次,在偶像崇拜與同性性行為的例子裡,保羅強調了他們的自貶人格。

拜偶像的人愚蠢的拿上帝無上的榮耀,換取造物者的造像;而些參與同性性行為的 人侮辱了自己的身體,追求不光彩的激情,忽視了自然,使用了相反的東西。羅馬 書 1:26-27 的同性性行為是「與自然相反的」,因為主要的性器官適合男性與女性,

而不是女性與女性,也不是男性與男性。所以「自然」應該含示「互補」,而非順 著墮落的本性。第三,偶像崇拜與同性性行為之間的相似性解釋了第一章 24~27 節 的特殊結構。其中插入第 25 節是保羅要提醒讀者偶像崇拜與同性性行為之間的相 似之處。上帝與偶像的錯謬交換,導致了異性性行為與同性性行為之間的荒謬交換。

對上帝的不尊重、不認可,導致了對自我的相互不尊重,以及不健康的思想與墮落 的行為。同性性行為在水平的倫理維度上與上帝現實的否認平行,就像在垂直神聖 維度上對偶像崇拜的否認一樣。可參見下表:243

偶像崇拜 同性性交

與上帝的垂直關係 相互之間的水平關係 在創造中壓制可見的證據 與自然界顯而易見的證據相反

在心思的領域裡 在身體的範圍內與激情

在心思的領域裡 在身體的範圍內與激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