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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同婚議題對教會青年事工之影響

第二節 案例探討:台北市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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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內容中對於 Boswel 與 Gannon 的論點比較,兩者皆有充足的資料作依 據,若沒有深入研究,難以分辨誰是誰非。由於神學的部分較為複雜,連教會內部 的人都可能有許多不同看法,較適合在教會內部作討論。至於其他福音派或同志神 學派的學者,兩派在解經上各有各的立場,就著神學而言,到底神對於同性戀有多 大的恨惡與容忍,難有更客觀的標準衡量:雖然福音派的解釋被大多數認為,相對 於同志神學者更趨近聖經本意,但同志神學也有些對於文本的分析與論點有許多 亦難以證偽。然而,有些原則是不解自明的,包括:神非常恨惡在婚姻以外,以同 性的方式放縱肉體慾望的行為;男性與男性之間的性行為也不蒙神稱許;聖經裡從 沒有以積極正面的角度看待這種關係與行為;連休妻的條例也是因著人心硬而有 的;神從起初並不希望人與人之間之愛的關係建立在婚姻以外的基礎上;同性關係 並不符合神所創造之自然律的法則,因為神原初的創造是「各從其類」,並希望能

「繁衍增多」。

此外,無論是耶穌或使徒的時代,對於社會上較為弱勢者,他們共同的態度就 是傳福音給他們,幫助他們認識神的救恩,但並沒有稱許他們的行為,也沒有為他 們爭取社會制度上的權益。例如,耶穌雖是稅吏和罪人的朋友,但這是為著福音的 緣故,主並沒有稱許他們的行為,保羅雖傳福音給奴隸,也沒有上訴該撒去廢止奴 隸制度。

總結的說,在今天的社會,教會對於同性戀信徒,應該將福音傳給他們,並 幫助他們認識神的救恩,而他們的基本人權也應該受到保障,畢竟他們也是神所造 的人,他們也有天賦的基本人權:生命權、財產權、工作權。但人權不該被過度擴 大,而影響到其他社會大眾的權益。以上是就著兩派觀點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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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兩節將依照此論文的研究方法與理論架構,從權力結構、宣教事工、神 學院或培訓機構等因素來探討兩個教會與信徒對於此議題的態度,並該議題對於 青年工作的影響。主要是根據第一手的訪談資料與教會內部的文件。245

壹、關於權力結構

首先探討召會本身對此議題的態度,這與權力結構有關。召會早期被認為是對 外較為隔絕的基督教團體,「對台灣的政治、社會生活影響不大」,246「不理會政 治的現實」。247近年來雖然不涉入政治,卻參與某些社會公益活動(如生命教育),

仍不涉入政治。而對於同婚議題,召會對教會內信徒表明召會對於此議題的立場,

並允許信徒去行使公民的權利,但皆是以個人名義,非以召會的名義。包括於 2016 年 11 月 13 日,參與在凱道舉行的護家遊行,以及 2018 年 11 月 24 日選舉的護家 公投等。

召會持守信仰與政治的分野,並未對外發表過聲明。在教會內部曾對召會信徒 發表過聲明。在聖經教義方面,召會對教會內信徒教導聖經中對婚姻的觀念,包括:

神愛世人,神願意萬人得救,所以無論人的性別傾向如何,都是神所愛的,也都能 因信得永遠的生命。聖經對婚姻的觀點是「一夫一妻」(太十九 4-5;可十 6-7),

且譴責淫亂(加五 19)。248

再者,召會本於聖經,認為婚姻不是法律問題,而是起源問題(創一 27,創二 21-24):神起初造人時,就是造一男一女,並將人引進婚姻生活。而在耶穌的時

245 對於台北市召會的訪談,在權力結構與宣教事工方面,因著台北市召會各會所的權力結構是分 而合治,雖然行政上是各自的(分),但在這個議題上各會所所持有的立場原則上是相同的(合), ,由核心的長老團將對同性婚姻的立場表達出來,讓各個會所採取同樣立場;而青年信徒的立場 與觀念也與教會的立場相符,所以受訪對象雖出自台北市召會的不同會所(也包括本次受訪的會 所),訪談的案例仍是有代表性的。但由於台北市召會並沒有正式對外的聲明,所以這些訪談並 不能代表台北市召會的對外立場。

246 李佳玲,《台港澳宗教現況》,頁 174。

247 林國平,《當代台灣宗教信仰與政治關係》,頁 235。

248 召會出版的書並沒有專特或深入的討論同性戀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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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當法利賽人問他關於休妻的問題,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

(太十九 4)。此外,聖經也清楚規範婚姻的倫常關係(弗五 22-六 4)。

在召會對於社會議題態度方面。首先,召會認為神設立權柄管治人,是要維持 人群中的和平與平安。(羅十三 1。)教會首要的就是祈求、禱告、代求、感謝。

(提前二 1-2。)其次,召會持守聖經為信仰的唯一標準。然召會非地上組織團體,

鼓勵信徒個人盡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彼前二 13。)在民主政體中,基督徒與政府 的關係:一方面是服從,被管理;一方面在服從與被管理中,要求得到應得的保護、

尊重與權利。(羅十三 4-5。)再者,教會信徒當操練屬天的品行,(彼前二 12,)

並廣傳福音幫助人認識神並轉向祂的救恩。這是教會在地上最重要的使命,因為教 會的終極盼望不在地上,而是主的來臨。(羅十三 12。)所以教會不該涉入具爭議 性的社會運動。

大法官解釋 748 號所導致民法的修改,一般教會普遍認為會使原先依照神所 命定而訂定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變更,進而混淆教會中下一代信徒對於婚姻、家 庭的觀念,甚將成為群體中認同之標準、可效法及模仿的榜樣,而對於成長中的少 年人造成性別認同上的混淆與錯亂。一般教會也不同意神所設立的家庭制度,被少 數握有立法或政治權力的人片面更改而產生質變。因此,召會不反對信徒以個人名 義參與遊行及公投,盡公民的義務。而召會對外不公開表態,並且不涉入相關社會 運動,嚴守神聖與世俗的分野。

在訪談關於教會對內教導聖經教義的部分,受訪者都同意聖經的教導,也都以 聖經的眼光來看待同性戀,以及婚姻家庭等議題。在教導上,資深的牧者認為教會 按聖經的倫理觀念教導來教導下一代即可,且不用特別強調同性戀這一段,愛神和 神的話才是根本。而教導的方式不該是教條式的,而是教導對聖經的尊重;也不該 把聖經當作律法來遵守,而是要能平衡認識神的心意,也認識神的愛。

在訪談上也得知,青年信徒也普遍可以接受召會的教導方式。而對於近期與同 性戀有關的社會議題,例如最近舉行的公投,連同與公投有關的內容。受訪者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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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都依照教會的教導,選擇以個人名義和公民身分去表達自己的立場,也就是聖經 的立場。對於與自己不同的立場都予以尊重,且認為民主制度下,多數應尊重少數,

少數亦須服從多數。同性戀者的權益應受到保障,但應以婚姻之外的其他形式。而 青年信徒對於教會教導信徒回應同婚議題的方式,也都可以接受,且認為這關係到 神在地上的權益,願意積極響應,也會擔憂實行同志教育對下一代的影響。

貳、關於宣教事工

在與同性戀接觸的經驗部分,每位受訪者的經歷雖不同,也並非都有這方面的 經驗,但就著有相處經驗的案例而言,受訪者都與所熟識的同性戀者、同性戀信徒 有正常的互動,與尚未信主的可以做朋友,已信主的也可以成為屬靈上的同伴。其 中有一個受訪的會所,受訪者所在的裡就有一對姊妹是同性戀者,而她們也是該會 所的青職中幹,穩定的在召會中參與事奉。

較資深的牧者將這樣的傾向視為一種「人生的軟弱」,願意接納他們,並花時 間來輔導有這樣傾向的信徒,也有輔導成功的案例,且傾向認為同性戀雖然先天與 後天的因素皆有,但後天的因素影響較大,特別是家庭因素,只要耐心輔導,使其 在靈命上長大,自然可以勝過這個軟弱。較年輕的信徒則有遇到接受聖經價值觀,

卻一時無法改變自己性別傾向的同性戀信徒。而年輕信徒也傾向認為同性戀性向 雖也有後天因素,但先天因素也不少,即有些人雖然家庭沒有重大問題,也會面臨 無法喜歡異性的關卡。此外,有些年輕信徒在學校或出外傳福音時,會因著自己是 基督徒而遇到一些質疑,但都能理性地站在聖經的立場回應。

資深牧者對於同婚議題的看法比較樂觀,覺得這個議題對社會和教會的影響 很有限,因為從公投的結果來看,社會上大部分的人(甚至有不少年輕人)對倫理 的看法仍然跟聖經相符,且認為現今年輕人想結婚的比率越來越低,同性戀者亦然。

至於已經通過同婚的法令,教會也可以尊重。至於有些青年人因為這個議題在教會 被討論而離開,資深牧者也抱持樂觀的態度,相信還是有很多可以認同聖經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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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青年人可以接觸並帶進教會,在時間和心力有限的情形下,盡可能多傳福音才是 上策,不必多費心力想要扭轉這些人的價值觀。

而召會信徒在傳福音時如果遇到有同婚傾向,並願意來教會的人。基本上只要 不在教會中有同性戀行為,都可以當作一般信徒接納。至於有沒有教會信徒的子女 是同性戀者,教會如何接納他們,目前訪問的召會團體中,沒有這樣的例子。而在 受訪的教會中,青年信徒並沒有因著近期的同婚議題受到太多影響,沒有很多離開 教會的案例,主要原因是平常不太談或爭辯這個話題,因為這些受訪者知道,這樣

而召會信徒在傳福音時如果遇到有同婚傾向,並願意來教會的人。基本上只要 不在教會中有同性戀行為,都可以當作一般信徒接納。至於有沒有教會信徒的子女 是同性戀者,教會如何接納他們,目前訪問的召會團體中,沒有這樣的例子。而在 受訪的教會中,青年信徒並沒有因著近期的同婚議題受到太多影響,沒有很多離開 教會的案例,主要原因是平常不太談或爭辯這個話題,因為這些受訪者知道,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