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節 民宿業創業

一、 創業者定義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1

第二節 民 宿業創業

許多人心中都有個創業夢,不論是咖啡廳、服飾店、小吃店或是民宿。擁有 一間屬於自己的店,雖然辛苦但開心、工作雖多但不用看人臉色。創業不僅實現 自我夢想,也可創造就業機會。以下先就創業者進行定義,後探討創業動機、成 功創業決定因素及創業類型,最後以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將經歷那些歷程做一介 紹。

一、 創業者定義

定義創業者前,需要先了解創業定義,而在理解創業與創業者定義後,創業 精神也是不容忽略之重要部分。以下,將分別討論創業定義、創業者定義與創業 精神。

創業一詞由英文中的「entrepreneurship」翻譯而來,也作為創業精神之用。

創業即為創辦事業,是一種積極主動的就業方式,也是創業者開始有了動機至實 際行動以建構達成目標的過程(張偉雄、林子堯、徐瑞良,2012)。創業為企業 家或企業的內在稟賦,是一種善於發現、創新和整合的能力,並能把這種能力付 諸於企業運行當中的行動(林南宏、何慶煌,2007)。創業者除了承受高風險特 性外,還包含著強烈的創新意味(王一丁,2005)。創新意義為「將原來的生產 要素重新組合,藉由改變功能來滿足市場需求,從而創造利潤」,而創業者就是 扮演將這些創新組合實踐的人(Schumpeter, 1934)。在創業中,除了創新以外,

Dollinger(2003)另再提出創造力、資源的結合與新事業組織的成立,以及在 風險與不確定環境下的成長機會與能力同時也為創業的特徵。

創業者為了實現個人目標,而創辦新事業(李田樹譯,2000)。他們是企業 的創始者,透過自己的想法與努力工作開創新事業,包括新公司與組織中新單位 成立或提供新產品與服務等。實際上,創業本身就是種無中生有的歷程,透過此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2

歷程,創業者的想法得以實現(劉常勇,2002)。在創業者的定義上,目前並無 完整且清楚的一套論述,學術界分別以不同角度來探討。如以經濟學觀點來說,

對創業者的界定強調資源、利潤;而心理學觀點則是強調個體的目的與動機;至 於管理學,則是探討資源運用的方式與達成目的的手段。基本上,學者對創業者 的定義,不一定會述及所有向度,而且即使是同一向度,在內容或程度上也會有 差異(林家五、黃國隆、鄭伯壎,2004)。Schumpeter(1934)認為「創業者即是 創新者」,所謂創業者即是能針對經濟環境中的各種變動情勢,創造出合宜的反 應措施,進而創造個人利潤與帶動經濟發展。而 Brandt(1987)認為真正的創 業者應是指「能在企業裡,不斷推動改革力量的人,並隨時準備面對不同的挑戰」

(引自蔡明田、謝煒頻、李國瑋、許東讚,2008)。

在創業者定義的眾多分歧中,有學者提出三種解決方式:(一)直接採用熊 彼得的定義,將焦點放在解釋創業的出現和創業現象上(Bull & Willard, 1995)。(二)以公司做為主角,像 Shame(1974)的定義:「創業屬於企業管 理的一環,專事新事業的投資,包括新公司的創立、較大組織中新單位的設立、

新產品與服務的提供」。(三)利用架構的方式分析,將創業者歸入個人層次,

以特質、能力等變項來指稱創業者,如 Carland, Boulton 與 Carland(1984)

曾說過創業者是:「建立和管理企業,並企圖使企業獲利及成長的人」。即便「創 業者」的概念自約三世紀前早已被提出,但他們並不直接定義創業者,而是試圖 以各種面向解釋之(Gartner, 1985;Carsrud, Olm & Eddy, 1986)。

社會與企業經營管理觀念雖不斷演變,不過至今對於創業者仍未有一致性的 看法與定義(Brockhaus, 1981)。整理上述對創業者之定義,歸納出創業者主要 包含下列五項要素:(一) 創新、改革與創造;(二) 承擔不確定性之風險與 責任;(三) 規劃及管理新組織;(四)資源整合;(五)比競爭者更能搶得 先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3

在創業精神中,創新往往是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Drucker(1985)指出創 新為創業精神的特殊工具,他藉著創新,把改變視為是開創另一事業或服務的機 會。創新是可以訓練、可以學習和可以實地運作,Drucker 亦指出創業精神為創 造新的滿足與新的需求。Dess, Lumpkin 和 Covin (1997)認為創業精神反應了 企業在達成目標的同時,對於創新性(Innovativeness)、預警性(Proactiveness)、

承擔風險(Risk-Taking)、自主性(Autonomy)及競爭積極性(Competitively Aggressiveness)所投入的傾向。而 Moon(1999)則以三構面來詮釋創業精神,

分別為(一)產品觀點:強調最終產出的品質,其中包括產品與服務。(二)過 程觀點:改進管理程序、跨組織間的溝通。(三)互動和行為觀點:指承擔風險 的傾向。另一方面,Cunningham 與 Lischeron (1991)則是將研究創業精神分 為六大學派,分別為(一)心理特質學派:創業精神是驅動創業家所特有的獨特 價值觀、態度,以及需求之具體表現。(二)大人物學派:創業精神是創業家一 種直覺能力,具有第六感的特徵,是創業家與生俱來的本能。(三)古典學派:

創業精神行為實際上也是一種創新的行為。(四)管理學派:創業精神是指創業 家個人具有組織、管理以及假設風險等特質。(五)領導能力學派:創業家是領 導者,他們有能力去調整他人的行事風格以因應人們的需求。(六)內部創業學 派:創業精神在複雜的組織中具有極大的作用;組織間創業精神的發揮會促使獨 立的單位去建立屬於自我的市場,以及擴展服務範圍。Pitt 和 Kannemeyer

(2000)則主張創業精神應由三個構面來詮釋,分別為對不確定性的容忍度 (Tolerance of Ambiguity)、內外控(Locus of Control)以及對承擔風險的傾向 (Risk-Taking Propensity)。

由上述各論述可得知,創業精神之定義並非有統一之概述,惟各學派所述相 同為其對於創業精神之定義皆有願意承擔風險,其次則有創新與妥善管理組織之 特質。創業精神的意義至今仍眾說紛紜並未有一致的定義,並常與"創業者"混 為一談,且早期創業精神與創業者並未有明確的定義。因此,許多研究學者在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4

定創業精神時多集中心力於創業者的共同人格傾向,如風險傾向、決斷性、成就 動機、內外控等(李自如、黃教文,2002)。總言之,創業為創業者透過展現創 新精神、承擔風險能力、規劃及管理新組織與資源整合,進行創業的一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