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鍾倫納,1993;趙碧華、朱美珍編譯,1995;席汝楫,1997;黃光玉、 劉 念夏、陳清文譯,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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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就民宿業管理分為創業與人力資源管理兩大研究主軸。在創業中,創 業者定義敘述了身為一個創業者將擁有何種特性,而在創業者擁有創業動機後,
依創業特性與動機有各式樣創業類型,在一系列的創業歷程後,將因成功創業決 定因素而使之創業成功。而在創業過程中,除了探討上述動機、成功創業因素…
等,創業涉及相關法律規範也相當重要,因創業若不遵守法律規範,而其即便成 功創業,在未來一日其所付出之心血極有可能化為泡沫。
而在人力資源管理部分,就選、訓、用、留四大人力資源管理概念做一介紹,
因不論創業規模大小,只要身為管理者皆會涉及到人力資源管理。另因目前就民 宿業從業人員勞動條件研究較少,故本研究就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法及就業保 險法三大法律規範探討民宿業從業人員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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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民 宿概述
以下首先介紹民宿起源,在了解民宿發展歷史後,次介紹民宿定義與民宿種 類,最後列出民宿業相關法規,透過相關法律規範,可使欲創立民宿者了解需要 遵守那些規範,也可透過法規內容,於實際訪談時發覺法規落實狀況。
一、 民宿起源
台灣民宿產業的發展有其獨特的發展歷史與形成背景,最早可追溯至 1980 年代,墾丁、溪頭、九份、阿里山等較早開發的觀光風景遊樂區之興起,造成假 日時節住宿一位難求,甚至必須提前 2 至 3 個月預定,以致遊客轉致民宅投宿,
也才讓這些觀光景點的居民發起可將家中多餘空房短期出租的念頭,形成台灣民 宿的雛型(歐聖榮、姜惠娟,1997;鄭健雄,2004)。
民宿起初只是單純提供旅客住宿,並沒有活動規劃或餐飲服務。後由於民宿 主人多為在地人,並熟悉當地特色,故常藉由旅遊活動結合地方資源、推廣地方 鄉野文化及發展休閒運動,進而提供更多元化的服務,使台灣鄉土更具生命力,
這成為現今鄉土觀光、農園體驗與主題民宿蓬勃發展之基礎。另外民宿業者之親 和、樸實、自在等魅力,更是受旅客青睞之最大因素(簡廷倫,2009)。
在民宿發展之始,法律並無清楚規範民宿業者應該遵守何種規則,因此不合 法的民宿數量相當多,以墾丁國家公園為例,當時墾丁地區內非法住宿的旅館與 民宿占墾丁總住宿量的 5 成左右,甚至出現聯合營運的方式,結合多個小規模的 旅館與民宿招攬團體旅遊客人,而其中的民宿為違法,甚至聯合的部分旅館也不 合法。由此可見,當時的民宿已逐漸發展出一個小型群聚的樣貌,並且成為許多 人眼中的賺錢來源(何郁如、湯秋玲,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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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年代,政府開始推動發展休閒農業,各相關單位開始輔導農村民眾設 置民宿,如當時的台灣省山胞行政局鼓勵山地部落設置民宿,或是農委會鼓勵農 民翻修自家住宅,提供遊客做為體驗農村生活的處所,是為政府輔導民宿之始(林 梓聯,2001;鄭健雄,2004)。同時,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所帶來的衝擊,農政單位推動了以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 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村生活,提供國民到 農村休閒,將「傳統一級農業生產」轉型「三級休閒農業」,進一步刺激了民宿 發展(廖添進,2009)。1994 年,農委會委託中興大學研擬民宿輔導管理辦法草 案,亟思將當時存在之非法民宿現象以法制規範,到 1998 年,在一次以經建會 為主的部會協商會議中,決議將此法案移交交通部觀光局主管,確立了觀光局成 為今日民宿業者的中央主管機關(林梓聯,2001)。自從交通部於 2001 年 12 月 公布實行《民宿管理辦法》後,民宿便開始在各個風景區迅速蔓延開來,始於墾 丁,長於宜蘭,卻在清境茁壯,形成一股創業風潮(鄭健雄、吳乾正,2004)。 民宿的發展日漸蓬勃,現今民宿的存在不僅僅是為了解決觀光勝地住宿不足 的問題,更多是懷著創業夢的人,選擇一塊地,決定蓋間民宿;當然,也有以賺 錢為目的,而不管法令的不合法民宿存在。至 2013 年為止,全台已有 4,160 家 合法民宿與 434 家不合法民宿,總計 4,594 家民宿,民宿儼然已於我國住宿業中 佔有一席之地2。
二、 民宿定義
早期,民宿存在是由於觀光遊憩地區居住空間不足而漸產生之休息空間,大 多為以自宅內的套房出租予旅客,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但卻已行旅館之實者(何 郁如、湯秋玲,1989)。我國民宿由 1980 年代發展至今,已不再僅是提供簡單
2 同期一般旅館合法家數 2,795 家、不合法家數 447 家,國際觀光旅館共 71 家,一般觀光旅館 40 家。資料來源http://admin.taiwan.net.tw/public/public.aspx?no=145,最後瀏覽日期 201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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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榻的地方,更提供多元化的服務,除食宿外,也多了導覽與環境介紹。民宿的 地位與角色逐漸轉型,它不再僅是出遊時找不到住所時不得已的選擇(王明元、
馬青雲,2007)。根據國際小型旅舍經營者專業協會(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of Innkeeper International, PAII)對於民宿的定義,可依據不同的營業規模
(房間數)細分為六種類型,包括:寄宿家庭(homestay)、民宿(Bed and Breakfast, B&B)、民宿旅店(B&B inn)、鄉村旅店(country inn)、民宿小屋(B&B cottage)、
民宿飯店(B&B hotel),其中寄宿家庭是規模最小的經營模式,民宿、民宿旅 店與民宿小屋彼此之間只是存在房間數的差異,而鄉村旅店則是指在一般的早餐 服務之外,另設有獨立的餐廳並對非房客亦可提供餐飲服務(引自 Jones & Guan, 2011)。
民宿的定義有許多說法,多數將民宿以副業經營層面定義之。民宿管理辦法 中定義民宿係「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 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民宿係在一般私人住宅中,將其一部份居室出租予旅遊人口,提供臨時住宿設施,
性質與普通飯店、旅館不同,它除了能與旅客交流認識外,旅客更能享受經營者 所提供當地之鄉土味及如在「家」的感覺(鄭詩華,1992)。民宿因應環境而產 生,它可代表當地民俗風情與鄉土文化,能引領遊客更進一步瞭解當地文化背景
(嚴如鈺,2003)。
以經營層面定義民宿,則民宿與旅館最大不同在於前者提供一種異於一般旅 館的親切功能且為副業經營,其能使旅客有在「家」的溫馨親切感,也可與其他 旅客有交流認識的機會,並且運用當地資源烹煮特色料理,而在費用收取部分,
民宿又較旅館強調了大眾化收費與自主性(嚴如鈺,2003;吳勤勉,2000;姜惠 娟,1997)。
如從文化與價值面定義民宿,則可以下四項意義敘述之(嚴如鈺,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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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宿解決了風景名勝、觀光地點等諸多旅客住宿的問題,提供消費者一個 價格合理、環境舒適的選擇。
(二)替人口外移嚴重的鄉村地區帶來另一種商業機會,同時也增加當地居民的 就業機會。
(三)民宿能讓遊客進一步體驗當地居民的生活,瞭解地方文化特色、認識自然 景觀與天然資源。
(四)藉由民宿的專屬風格與特色,吸引消費者前往遊覽、住宿,並有效地將觀 光收入帶入地方建設中。
事實上,有些旅客會因不想住在過於便利的旅館,而選擇能夠放鬆自己的地方─
─民宿(Schiff, 1993)。
總括對於民宿之定義,可以下列敘述謂之:民宿以家庭副業方式存在,其順 應旅客住宿需求而產生,它提供主客之間的親切感,並且運用當地特有資源提供 服務,推廣在地特有文化。
三、 民宿種類
民宿種類繁多,以建築類型及國人使用空間習慣區分,民宿類型可分為下列 五種(韓選棠、顧志豪,1992;謝美玲,2002):
(一)套房式民宿:套房為較完整的客房,類似小型旅店的房間,每一間均有獨 立的衛浴設備,收費較高,選擇者重視個人隱私與使用的便利。
(二)家庭隔間式民宿:家庭隔間式為一些接待家庭或農舍提供的房間,沒有特 別裝潢,但可提供一個讓遊客完全融入當地居民生活中的環境,體驗當地生活習 慣與風俗文物。
(三)通舖式民宿:通鋪式民宿為五種類型中最便宜且容納最多人數之類型,通 舖解決了團體住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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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合式民宿:綜合式民宿屬較大型之獨棟建築物,其中提供了許多服務空 間,如集會室、販賣部與住宿區。
(五)集合式民宿:以多棟式建築為主,與一般都市旅社不同之處,在於農村地 區建築物受法令約束,加上土地便宜,多以低層建築為主,不能超過三層樓並以 10.5 公尺為限,如國民旅舍、私人旅店及青年會館。
若依地方和特色來區分民宿種類,可分為七種,其主要除提供住宿服務外也 包含許多不同的休閒活動,如下(陳詩惠,2003):
(一)農園民宿:提供採蔬菜、水果、茶葉和昆蟲的自然教育活動。
(二)海濱民宿:海水浴場、海草採集、釣魚、舟遊。
(三)溫泉民宿:砂溫泉浴、岩石溫泉浴、天然瓦斯利用等。
(四)運動民宿:滑雪、滑草、自行車運動、登山健行、球類運動。
(五)傳統建築民宿:古代建築遺址、古街道、古代驛站、古域、古民宅等。
(六)料理民宿:魚料理、自然料理、火鍋料理、海鮮料理、特殊產品料理。
(七)歐風民宿:擁有歐式氣派的外觀、挑高寬敞的大廳、美麗的庭園造景。
又,若以經營規模分類,民宿可分為以下四類(Lanier & Berman,1993):
(一)寄宿家庭(Homestay):將家中多餘的房間租給有需要的遊客來補貼收入,
僅供應早餐,房間數在 1 至 4 間左右,大部份的客人都是透過訂房中心或口耳相
僅供應早餐,房間數在 1 至 4 間左右,大部份的客人都是透過訂房中心或口耳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