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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員工關係
E1 談到,他們不喜愛稱呼員工為員工,「partner」是他們比較喜歡也是會 使用的稱呼,勞雇之間並無簽訂書面聘僱契約。因員工工時經過午餐時間,E1 老婆和員工會一同於民宿內吃午餐。
(五)民宿業法律規範 1. 民宿管理辦法
在民宿 5 間房間數規定下,E1 談到為什麼目前有許多合法民宿但仍有超過 5 間房間數的狀況。因申請合法民宿的過程,除繳交書面資料外,官員會進行實地 考察,而考察方式為口頭詢問經營者房間的設置規劃,即便有多餘 5 間的房間數,
但經營者若說明其他間數為其他使用(如給家人居住),那麼官員並沒有辦法實 際上查證。
2. 其他法律規範
E1 認為他經營民宿並沒有考量民宿涉及多少法規,因為他就只是專注地做 自己想做的事情。如目前 E 民宿正在申請的好客民宿,並非考量此認證會增加住 房率,而是希望藉由好客民宿的申請,檢視 E 民宿經營至今有無需要作改進的地 方或有不足之處。而之所以沒有選擇其他民間認證,乃是因為好客民宿為政府舉 辦,並無其他營利之虞。
第四節 訪談內容分析
一、 創立民宿動機
創業動機玲瑯滿目,有人是為了賺錢、或證明自身實力,更有人純粹是為 了「夢想」而行動的。由此次訪談內容中,發現五位民宿業者皆為「夢想」而開 民宿,當中有分享居家空間的夢想、擁有如童話般城堡的夢想、使老屋能自立自 足的夢想、成為親朋好友聚集的好場所又或是在旅行各地後發現上班族的生活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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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一輩子的步調,而夢想開民宿。
創業動機可以單純的是一個「夢想」,因為是夢想,使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
不論遇到什麼樣的困難,如面對開業初期無法收支平衡、建物狀態比預期糟或於 建築過程中不斷出現的意外等,將因為這是他們的夢想,所以創業者緊咬著牙苦 幹下去。他們清楚,如果停在半路上,那麼曾付出的努力都將化為烏有。
創業,不僅僅完成五位民宿業者的夢想,同時也提供就業機會給需要工作的 人。五家民宿房間數為 4 至 11 間不等,不論規模大小,皆有聘請員工,其中包 含部分時間工作者、臨時人員、兼職與全職人員。不論僱用型態為何,民宿的創 立皆為當地創造就業機會。
二、 民宿成功創業決定因素
由個人特質觀察此次訪談之五位受訪者,他們對於自身民宿感到無比驕傲,
不擔心若市場上出現模仿者,因他們只「專心」做好自己喜歡的事,不與他人做 比較。除專心一意於本身民宿上,「毅力」、「熱情」、「喜與人接觸」則是他們共 同擁有的特質。創業過程往往經歷千辛萬苦,此時個人所擁有的毅力與熱情,將 是支撐創業家是否能完成創業大誌關鍵。而民宿業特性服務業相似,喜歡且不排 斥與人的互動與接觸,則是在經營民宿中極為重要一點,如較偏好獨處,則在創 立民宿前需三思。除上述毅力、熱情、喜與人接觸外,擁有博學多聞的知識、各 式創意發想和抗壓性,都是實際經營民宿業者所認為適合從事民宿業之特質。
個人知識經驗對於經營民宿則一定有程度上的影響,五位民宿業者曾在媒體 業、行銷業、飯店公關、建築業、出版業或餐飲業從事過,因為經營民宿需具備 綜合技能而非單一技術,故不論先前工作經驗為何皆對於經營民宿有所幫助。如 媒體業的經驗,可幫助在民宿網站設置的文字通順;行銷業、出版業與飯店公關 經驗,則擁有人派與管道得以宣傳民宿;建築業可使建築屋舍過程中,更懂得房 子該怎麼蓋,並且因建築業工作內容,曾住遍花蓮飯店的經歷,對於經營民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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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大幫助;而曾在餐飲業服務的經驗,可在經營民宿中更了解服務業特性。
在民宿業中取得創業先機雖然可為創業者先打出一片天,但即便在民宿市場 逐漸白熱化後才投入的創業者,也無須感到悲觀。五間受訪民宿中,有三間為 5 年以上民宿,當時競爭者鮮少,因此打下穩定客源基礎,而另外二間為經營一年 民宿,即便花蓮合法民宿已將近一千家,但他們透過自我特色經營,如泳池或考 取領隊證照和個人特質,目前已有回流客源。
三、 民宿業人力資源管理
在招募管道使用上,民宿業除了選擇人力銀行,另有透過民宿官方網站進行 職缺招募,又或透過熟識友人引介,工作內容主要為打掃房務、製作早餐或接待 客人。甄選條件除兩間民宿偏好女性,認為女性細心比例較男性為高;而有一間 民宿偏好學歷較高與年輕者,認為在溝通方面較無障礙,另外三間民宿業者表示 在篩選條件上並無任何限制,除了制式履歷與自傳外,則是非常重視態度。
教育訓練一致透過邊做學方式教導,其中較為特別是 D 民宿雇主會帶員工去 其他民宿參訪,透過餐訪過程聯繫感情並學習其他民宿之優點。
從旁觀察民宿業員工關係,發現勞僱之間以全部以「夥伴」稱呼,雇主表示 並不喜用勞工或員工詞,他們皆認為員工就是他們的工作夥伴。而五間民宿不論 使用何種人力資源,皆無簽訂書面聘僱契約,僅以口頭約定。他們認為,勞雇雙 方成立的前提是濃厚的信賴,因此有無書面契約並非如此重要。
四、 民宿業從業人員勞動條件
(一)勞動契約:不論僱用何種形式人力,勞雇雙方均無簽訂書面契約,僅以口 頭約定。而雖僅以口頭約定,但因彼此基於信賴前提下,故即便無書面契約,勞 雇雙方仍遵守約定之工作內容與勞動條件。
(二)工作時間與休假:除一位受訪民宿外,另四間民宿均有規定工作時間。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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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6、需求人力
需求人力 A B C D E
正職人員 ● ● ● ●
臨時人員 ● ●
部分時間
工作者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五、 民宿法律規範
對於民宿法律規範,受訪者認為民宿管理辦法中 5 間房間數規定已不符時 宜,且若真有 5 間以上房間數,只要在官員實地勘查時,說明其他房間有另外用 途,而實際上如何使用房間,官員無法再查證。另有受訪者建議民宿管理辦法之 規範應升級為行業別之思考模式,且台灣不應僅存在非旅館及民宿思維,並且民 宿若真符合副業經營,那麼應該無法聘僱員工。
而對於民宿其他相關法律規範,受訪者認為目前土地開發政策過於氾濫,許 多屬於公共財之處竟可讓民宿業者獨佔,也有受訪者認為花蓮民宿適用法規過於 混雜,且因許多法律規範屬地方自治,故變動性大。而在個案研究中,有兩位民 宿業者對於民宿業適用法律規範關心程度較低,因其認為在循規蹈矩下經營民宿,
根本不會有任何違法的機會。
談及目前玲瑯滿目之民宿認證時,受訪者大多認為認證為檢視自身經營民宿 的過程,如同年度考核般,鼓勵民宿把好做的更好、不好的立刻改進。甚至,其 中一位民宿業者則是除合法民宿認證外,並不考慮申請其他認證。受訪者認為申 請認證之過程曠日廢時,經營民宿需要專心投入,但許多民宿認證需離開到他地 參加課程。並且,並無任一民宿業者認為認證可有效提升住房率,甚至部分業者 認為認證之所以如此氾濫,乃是其已淪為賺錢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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