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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個案背景

二、 B 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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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他認為,不論山或海皆屬公共財,為何可以為私人所有?應該是人民共享的。

所以他認為對於民宿業的規範,應把環境要素考慮進去。另外建築形式與地貌的 符合性也相當重要,台灣應該發展屬於台灣的民宿建築風格,而非在台灣的海岸 線建造國外特有風情民宿,那並不是屬於台灣的特色,且若又考量國外旅客來台 因素,那麼更不該仿造國外建築風格,因為國外旅客並不會想到台灣看見其本國 的建築,而且這些建築可能還是四不像。

A1 認為目前許多推廣民宿認證的單位,做法並沒有不好,A1 僅申請合法民 宿認證後便不予以參加其他認證,乃是認為若有太多認證,將會破壞 A 民宿的篩 選機制。

二、 B 民宿

「這是我們的夢想!」──B 民宿是老闆送給老闆娘的甜蜜情人節禮物。他 們有這夢想確切的計算已有四年之久,同為花蓮人,他們覺得可以在花蓮蓋座夢 想城堡,成就幸福。由父母親成全夢想的手接過一大片農地後,挖地整地、蓋房 子、挖池塘…等,這些雖然容易摧毀人的意念,不過由於這是他們的夢想,因此 不論遇到什麼困難,他們皆可透過牽著彼此的手跨過。

老闆娘說綠色的山就該配黃色的房子,即便他們沒有先出國考察,但他們在 興建過程中,明確了解 B 民宿就該是南法鄉村風。他們不喜歡客人進出房都得配 合民宿老闆作息時間,所以每一間房都像是獨立的威尼斯小屋,擁有通過房間的 通道,不必經過大廳就可以進房。雖然老闆與老闆娘在這棟城堡完工前就已幸福 結婚,但如今 B 民宿的美好,提供給許多對新人拍攝婚紗照,幸福美滿。

濃烈的南法鄉村風格,近在眼邊的池塘,放眼望去滿是綠山,這是 B 民宿。

他們因考量許多客人來到花蓮,不為緊湊的行程,只為打開窗戶望著山,優閒度 過一天,充分得到心靈放鬆,所以 B 民宿決定除了早餐與下午茶外,也將晚餐列 入供餐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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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創業動機

夫妻兩人都是花蓮人。B1 當初念完書回到花蓮時,旅遊業剛開始起步,夫 妻二人想過以後如果在花蓮工作,應該是會從事旅遊相關行業。而開民宿的夢想 是逐漸在腦中成型的,因為他們發現共同想完成的夢想就是開間漂亮的民宿,然 後在裡面舉行婚禮,這樣的畫面 B1 想起來是感到非常美麗。

剛好,B1 父親認同他們的夢想,因此將大片農地作為投資夢想的開始。B1 可以在這片土地上蓋上幸福城堡,大片池塘與許多園藝。

(二)成功創業決定因素

B1 認為如果決定從事民宿業,個性應需要喜歡和人接觸。有些人會問 B1「妳 不會有累的時候嗎?」,她認為把客人當朋友,即便一年 365 天都接待客人也會 感到很開心。她還曾跟員工說「你不要感到害羞,把每個客人當成是你的女友一 樣對待,你自然會清楚她需要什麼幫助」。

B1 認為她與老公是互補的兩人,老公個性木訥且喜歡園藝,但 B1 熱愛接觸 人群;B1 總是天馬行空的想著可以多做那些事,而老公則是務實的評估這些夢 想可以如何實踐。在談及如何面對花蓮愈趨競爭的民宿業,B1 認為只要你有獨 特性,又比別人更用心,與懂得使用經營方法,想成為一位成功的民宿老闆並不 會是件難事。

B1 從事經營民宿前,曾有過公關公司與飯店業公關企劃的工作經驗。不論 在公關界或是飯店業的工作經驗,皆對經營民宿有許多幫助,其中包含各式資源 與人脈。如有些媒體界人士投宿 B 民宿後,發現原來是 B1 經營,而在旅行結束 後往往會撰寫分享文章,無代價的宣傳行銷 B 民宿。另外,父親支持夢想所給予 的農地,也使得 B1 少了購買土地的經濟壓力。

設計民宿成為如今的南法鄉村風,B1 並非像有些人出國取經,他們選擇看 很多書,從書中挑選出喜歡的風格。B1 表示當初很幸運碰上旅行業剛起步之際,

民宿業並無如現今這麼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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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力資源管理 1. 招募甄選

目前 B 民宿共有兩位員工,一位(以下簡稱大管家)由於大學時期學校實習 需求,而到 B 民宿進行實習,在實習結束後留在 B 民宿進行兼職,在當兵退伍後 目前以正職人員身分工作。而另一位(以下簡稱弟弟)是親戚的學長,對於觀光 業充滿憧憬,但退伍後求職不順遂,B1 因此建議弟弟可先到 B 民宿工作一陣子,

等所有事物上手後,再去飯店業投擲履歷,那麼他對於整個飯店業工作內容都有 基本概念,並且 B1 也可利用人脈幫助他求職。

若以後需要另聘僱員工,那麼 B1 篩選條件沒有一定年齡限制、是否有過餐 飲服務相關的工作經驗也非如此重要,因為 B1 認為做民宿的關鍵全取決於是否 願意做。

2. 教育訓練

有像公司那樣的教育訓練,方式大致上是 B1 與老公怎麼做,然後跟員工講,

給員工一段時間學習,訓練內容包含修剪花草之園藝工作、接待客人與房務整理 等。

3. 勞動契約

B1 表示在面試時,即與兩位員工談妥勞動條件與工作內容,並且其視兩位 員工為弟弟,對於勞動契約的內容必完全遵守。

4. 勞動條件

(1)薪資福利

正職員工以月薪給付,又因大管家工作內容較弟弟廣泛且有經驗,所以兩者 薪資不相同,大管家每月 35,000 元,弟弟每月 19,047 元。B1 笑說,他們的錢 都拿來聘請員工了,如果要再額外請人,沒有辦法。另外每月依照住房率高低,

會另外計給員工獎金。透過獎金給予,激勵員工提升服務品質與工作動力。

(2)勞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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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為大管家於職業工會投保勞健保,而弟弟因勞動期間屬於短期工作,故 無做加保動作,而弟弟勞健保因剛退伍關係仍依附於父母親。B1 表示因她與老 公二人為雇主身分,所以也無法自行投保勞健保,目前投保於國民年金保險。

(3)工時

早上 7 點半上班,下午 5 至 6 點下班,平均工時為 9 至 10 小時。月休固定 四日,而休假日安排員工可選擇主動進行排班休假協調,但若員工並無特定要求,

則由 B1 給予排休。

(四)員工關係

兩位員工如同 B1 的弟弟,給予他們工作上的指導,並且不以單純使用勞力 心態僱用,如對於大管家則以長遠眼光看待,未來大管家是要成為妹婿的角色,

且個性態度適合民宿業,所以予以重望。而因弟弟將來欲從事飯店業,所以 B1 希望在 B 民宿中可以學習到一切飯店基層人員相關工作,如房務工作為何、接待 客人方式,而在離開 B 民宿後,若弟弟欲投職飯店為 B1 先前公司,則將會予以 推薦。

(五)民宿業法律規範 1. 民宿管理辦法

B1 認為目前民宿管理辦法所規定一般民宿房間數 5 間過少,而若民宿真有 5 間以上房間數,對於合法民宿的申請也不一定造成困難,因審核流程為官員進行 實地查勘,詢問業者房間之使用安排,業者可以說 5 間以外的房間皆供自家人使 用,而官員難以真正調查客房使用狀況。實際上,當初 B 民宿開幕時,有官員參 觀,政府也認為 5 間數量確實不符時宜,也說過政府計畫將 5 間數量放寬為 8 間。

2. 其他法律規範

B1 認為花蓮屬於一個模糊地帶,適用法規非常混亂,花蓮有很多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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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例如花蓮市、吉安鄉與新城鄉是一開始可以申請農地建立民宿,到後來不 行,而目前是只有花蓮市不行。許多自治辦法不斷變更,B1 認為法律規範如此 多變,和當地官員有很大相關,例如目前花蓮縣縣長力推觀光,所以花蓮這幾年 的觀光做得很好,而上一任謝深山力推農業,所以當時花蓮縣許多有機農業或無 毒農業發展得相當好。

對於目前玲瑯滿目的認證,B1 則是認為每一認證皆需耗費民宿業者太多時 間,因經營民宿業者其實是很難撥出時間去上滿整天的課程。而目前 C 民宿除了 合法民宿認證外之證照,並非主動性申請,而是在政府人員宣傳拜託下進行申請 的。實際上,C1 不認為透過認證,可以吸引更多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