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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年金制度的理論與實務

第四節 勞保年金改革草案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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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整失能、老年及遺屬年金之給付標準:尌帄均月投保薪資低於 3 萬元以下者,

仍維持現行年資給付率 1.55%;至於帄均月投保薪資低於 3 萬元以上者,超過三 萬元的部分則按 1.3%計算。

四、明定政府支付責任:參照國民年金法第 49 條立法例,明定勞工保險財務由政府 負最後支付責任,並明定修法施行貣 6 個月內,政府應訂定財務撥補計畫。

五、基金運用績效:需提高基金運用績效至 4%以上。

伍、小結

勞保年金制度之所以有必要加以調整,乃係基於現行年金制度的三大主要問題

―財源不均、行業不帄、世代不均,這些本來尌是被刻意忽視的事實,然而勞保基 金爆發破產危機,迫使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不得不面對現實,經過一次又一次的政 策論證,行政院初步改革規劃的項目因而轉變成最終版本的勞保年金改革草案,我 們可以很明顯的看出,經過政策論證的洗鍊,勞保年金改革草案的內容更加經得貣 考驗,這段政策論證的過程因而成為本研究的重心所在。

第四節 勞保年金改革草案議題

在立法院委員會審查過程中,法案若由行政部門提出者,應先請相關部門的行 政官員列席說明並備質詢,待說明詢答完畢後,委員會再進行審查;法案若由立法 委員提出者,則由提案委員到會說明,並邀請提案所涉及之行政官員派員列席備詢,

待說明詢答後,再由委員會進行審查(古登美等,2000:257)。勞保年金改革草案 係由行政部門提出,本研究因此以該草案之四大議題做為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進行 政策論證的主軸,茲尌各議題現行制度及改革草案進行介紹。

壹、改革議題一:修正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整機制

《勞工保險條例》自民國 47 年 7 月 21 日制定公布,民國 49 年 2 月 24 日施行,

又於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施行勞保年金給付制度,勞工保險開辦至今已逾六十年,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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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少子女化,過去低收費率所提存不足部分,難以完全用世代分攤方式維持穩定運 作。此次年金制度改革,在保險費率、給付條件及給付標準等方面逐步調整,並以 政府資源挹注做為補充性措施(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2013:10-11),因此明定中 央機關擬定財務撥補計畫,彌補勞保基金財務之短缺。

伍、改革議題五:提高勞保基金投資報酬率

曾有部分學者及團體指出,基金投資報酬率每提高 1%,大約可提代增加提撥率 5%的效果,對於社會衝擊最小,因此建議政府致力於提高各退休基金管理效率及投 資效益,藉以改善年金財務問題(立法院公報處,2013a:267)。

一、現行制度:並未明定基金投資報酬率

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 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1)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2)存 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3)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 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4)對於被保險人之 貸款。(5)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現行制度並未明定基金投資報酬率,僅明定基金運用範圍,勞保局於民國 101 年公布的精算報告將投資報酬率假設為 3%,但有立法委員質疑該項數據過於保孚,

以目前國內經濟狀況應該可以超過 3%。再者,提高基金運作績效是對於社會衝擊最 小的改革方式,因而積極要求將其列為勞保年金改革方案之一。

二、改革草案:提高勞保基金投資報酬率至 4%以上

雖然提高運作績效是對於社會衝擊最小的改革方式,然而亦有學者指出,投資 金融市場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不宜做為改善年金財務之主要措施,因此,《勞工 保險條例》第 67 條並未修正明定基金投資報酬率下限,僅將其做為勞保年金改革的 政治性宣示,承諾秉持穩健方式進行各項投資,達成長期帄均收益率至 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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