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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年金制度的理論與實務

第一節 年金制度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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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年金制度的理論與實務

本章將介紹年金制度的理論與實務,第一節先說明年金制度的理論基礎,對於 年金制度先有最基本的認識;第二節檢視年金制度的相關研究,以年金制度的國際 經驗來當作我國年金制度的借鏡;第三節敘述我國勞保年金制度的演進;最後再於 第四節逐一介紹勞保年金改革草案四大議題的現行制度以及改革草案的內容。

第一節 年金制度的理論基礎

在探討勞保年金制度之前,先探討年金制度的理論基礎,本節分為四個部分,

首先說明年金與經濟安全的相關性,其次介紹經濟安全的三層保障模式以及多層保 證模式,最後則敘述我國經濟安全的保障模式。

壹、年金與經濟安全的相關性

有關「年金」一詞,雖然從社會保險或商業保險的觀點來看,各有不却的表達 方式,然而在本質上的意義內涵仍屬相却,係指「一種定期性繼續支付給付金額的 方式」(periodically payment)。而年金保險,則是指一種透過保險方式提供定期性支 付給付金額的制度,當被保險人遭遇老年、殘廢或死亡等事故時,提供定期性繼續 的保險給付(柯木興,2007a:172-179)。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 22 條規定,社會中的每一位成員,皆有實現社會安 全的權利。復於第 25 條提及,人人皆有權維持自己及其家屬的最適生活水準,舉凡 食、衣、住、醫藥及必要的社會服務均包含在內,且於發生失業、傷病、殘廢、鰥 寡、老年或其他因不可抗力而喪失生活能力時等事故時,有權獲得保障(United Nations, 1948)。為了確保人民的社會安全,世上有許多國家實施年金制度,其中德 國是最早設立年金制度的國家。德國的年金制度是由鐵血宰相俾斯麥(Otto Von Bismarck)所創建,其於 1889 年制定老年殘廢保險法,推行無工作能力及勞工退休金 保險,一般勞工均得以享受老年經濟安全,等却於我國現在的勞工年金保險,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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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施行,又於 1911 年增訂遺屬年金,通稱為老年殘廢遺屬保險,成為全世界建立強 制性年金保險的開端(柯木興,2006;郭明政,2006:262)。

貳、經濟安全的三層保障模式

世界銀行於 1994 年曾提出「三層保障模式」(Three-Pillar Model) (World Bank, 1994:238-239),建議採取多層次體系以保障老人經濟安全,提供不却途徑的老年所 得替代來源:第一層為強制性、公共性國民年金,政府運用強制力使國民獲得基本 生活保障,包含以全體國民為對象之基礎年金及與職業相關之附加年金;第二層為 企業年金,係由企業機構依法或自願提供給員工的退休金,設立目的係為了維持受 雇者退休後的生活水準;第三層為個人自願性年金保險,個人按照私人意願購買商 業型的年金保險,提升個人經濟生活水準(李玉君,2008:62),如圖 3-1。

圖 3-1 三層式老年經濟安全制度

資料來源:李玉君(2008:62)

參、經濟安全的多層保障模式

圖 3-1 所顯示之三層式老年經濟安全制度主要著重於職業取向的正式部門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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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卻忽略了社會上的另外兩大族群:終身貧窮者以及非正式部門的勞工。於是世 界銀行於 2005 年又提出新的「多層次年金系統」(Multi-Pillar Pension System)

(Holzmann & Hinz, 2005:2-3),將被保障的適用對象從正式部門勞工擴大至終身貧 窮者及非正式部門的勞工,原有的三層式設計也擴張成五層式的年金系統,第一層 至第三層沿用 1994 年版本的三層保障模式,第一層仍為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第二 層仍為任意性員工退休金,第三層仍為自願性商業保險儲蓄制度。除此之外,還新 增了最底層的第零層保障制度及最頂層的第四層保障制度:第零層又稱為基層保 障,是一種非納費性的社會救助制度,主要是在保障終身貧窮者以及資源不足或不 適用任何法定年金制度的非正式部門勞工或正式部門的年老勞工;第四層則是一種

「倫理性」的家庭供養制度,導入開發中國家重視孝道的倫理道德思想以及家人之 間互相扶持的却舟共濟概念(柯木興:2005),這種新的五層式年金架構如圖 3-2 所示。

圖 3-2 多層次老年經濟安全制度

資料來源:柯木興(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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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我國經濟安全保障模式

我國老年經濟安全制度主要是依職業別做區隔,如圖 3-3 所示,主要可分為軍職 人員、公教人員、勞工、農民、一般國民等五大類,若將我國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 度套入世界銀行的多層次保障概念,由下至上分別是:第零層的社會救助制度,包 含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榮民尌養給與;第一層法定公共年金制度,亦即強制性 社會保險制度,包含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農民健康保 險等;第二層法定職業退休金制度,包含軍職人員退撫基金、公教人員退撫基金、

國營事業退撫制度、政務人員離職儲金、私校教職員工退撫制度、勞工退休金、約 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等;第三層是私人意願的個人保障,包含私人商業保險、個人儲 蓄、家庭互助等保障(立法院公報處,2013a:265),本文所欲探討之勞保年金,

則是勞工的第一層法定公共年金。

圖 3-3 我國老年經濟安全制度9

資料來源:立法院公報處(2013a:265)

9 以上各項老年經濟安全制度的人數為民國 101 年 8 月數據。

1879-1963)於 1942 年發表《社會保險及其相關福利服務》(Social Insurance and Allied Services),又稱為《貝佛里奇報告書》(The Beveridge Report),主張政府應提供全民 基本的生活保障,因而發展出以全民為對象之一元化社會保險制度,亦即「貝佛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