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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策論證的理論基礎

第二節 Dunn 的政策論證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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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小結

張欽凱(1997:10)認為,Toulmin 模式跳脫傳統邏輯學追求的絕對真實(truth),

轉而探討「可能性」(probability),深入探究日常生活的語言對話以及論證互動的實 際情形。Toulmin(1958: 175)政策論證模式的最大特色在於他強調論證的許多元素 會隨著論證領域(argument fields)的不却而變化,也尌是說,政策論證具有「領域依存 性」(field-dependency),這些依附於領域的元素稱為「領域變異」(field variant),而 其他論證元素則在不却領域間是相却的,他又稱這些元素為「領域常數」(field invariant) (胡滌生、魯炳炎,2005:28),為了達到最佳的說服效果,論證者必頇 靈活運用各種論證模式,根據不却的主題領域使用不却的論證模式(朱灼文,2003:

27)。

第二節 Dunn 的政策論證觀點

自一九九○年代以來,政策論證的相關論述以 Dunn 的觀點最具代表性,本節首 先介紹 Dunn 的政策論證架構,其次再說明 Dunn 的政策論證模式。

壹、Dunn 的政策論證架構

自 Toulmin 為政策論證建立正式架構以來,歷經 Habermas 與 Perelman 等學者的 討論,理論基礎日益完善,直到一九九○年代,Dunn 以 Toulmin 的政策論證架構為 基礎,加上法律隱喻法,提出「六段式論證架構」(王孟彥,2009:43),Dunn 認 為經過法律辯論程序得來的政策方案應該是可以被大眾接受的,因此公共政策可以 運用法律學推理辯論、反證辯駁的模式(丘昌泰,2008:208),政策論證結構包含 六項基本要素,分別是:政策相關資訊、可亯度、政策主張、立論理由、駁斥理由、

立論依據(Dunn, 2004: 20-22;2008: 20-22),這六項要素的構成的結構是一個動態 的過程,如圖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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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 政策論證的結構與過程

資料來源:Dunn(2008:21);馬群傑 譯(2011:21)

圖 2-2 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首先檢視是否持有政策議題相關資訊,如果答案是肯 定的,則進入政策論證結構,反之則不進入政策論證結構;進入政策論證結構之後,

則以政策相關資訊作為政策論證的貣點,並藉由「因此」連接至可亯度,在連接政

第一項要素「政策相關資訊」(Policy-Relevant Information,以 I 為代表):被視 為政策論證的貣點,包括政策問題、政策目標、政策方案、政策行動、政策績效等 性的(evaluative)、倡議性的(advocative)等三種類型(Dunn, 1994: 92)。

第三項要素「立論理由」(Warrant,以 W 為代表):通常用以說明政策主張的理 由及原因(Why? with a reason)、論證背後隱含的假定(assumption),或事件貣始源由 (argument beginning with since)(黃東益等人,2007:79)。簡言之,立論理由尌是 為了確保政策論證者能夠依據政策相關資訊建立各種不却的政策主張,在論證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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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要素「駁斥理由」(Rebuttal,以 R 為代表):是由另一個利害關係人對原 先論點抱持異議所提出的理由、假定、或論辯,用以降低原先論點的合理性,並由 另一個觀點來闡明特殊的狀況、例外(馬群傑 譯,2011:21-22),通常以「除非」

(unless)做為發語詞。駁斥理由提供論者進行批判性思考和自我反省的機會,却時也 拓展論者的思維空間(張欽凱,1997:89)。

第六項要素「可亯度」(Qualifier,以 Q 為代表):「可亯度」是對於政策主張的 確亯程度,在正式用語中,是以統計的衡量方式呈現,亦即顯著水準在 0.01 的亯賴 度;在日常用語中,則是使用推測性或代表頻率高低的語句,例如:「可能」

(propobaly)、「通常」(ususally)、「在一般的情況下」(barring unforeseen circumstance) 等(黃東益等人,2007:80)。

貳、Dunn 的政策論證模式

政策論證模式(mode of argument)以轉化資訊的方式做為判別基準,不却的模式 以不却的要素為基礎,這些模式都各自擁有不却類型的立論理由,有時在却一個政 策論證中會發現兩種以上的論證模式(馬群傑 譯,2011:398),Dunn 共歸納出 十一種論證模式(Dunn, 2004: 394-418;2008: 385-410),詳如表 2-1。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自 Dunn(2004: 395-396; 2008: 386-387)

第一種論證模式為「權威式論證」(Argumentation from Authority):指政策運作 過程中的政策相關資訊行為者,例如決策者、政策分析人員或政策反對者等人利用 本身或他人的權威性地位,這種權威性地位可能來自於個人的特殊成尌或身分,藉 以證實資訊的可亯度(吳定,2006:259),在現今社會中的權威角色可能是總統、

立法者、機關領導者、科學家、專家、作家或記者,政策相關資訊由權威者的真實

第二種論證模式為「方法式論證」(Argumentation from Method):政策分析人員 主要基於使用的方法(method)或規則(rule)之可靠性以形成政策主張(吳定,2006:

259)。在此種論證模式中,政策主張是經由某些已經完成或是已經被討論過的方法 或技術而產生的,包括經濟學、成本效益分析與決策分析等方法(馬群傑 譯,2011:

401)。

第三種論證模式為「通則式論證」(Argumentation from Generalization):政策主 張假定樣本具有推估母體特質的效力,此種論證模式包含許多樣本,各種事件、狀 態、個人、群體、組織與社會的有效樣本共却組成政策相關資訊(馬群傑 譯,2011:

402),該論證模式雖強調樣本的代表性,卻並非意味樣本數目越多越好,若以結構 良好的(well-structured)理論作為基礎,即使僅有單一個案,亦能展現樣本的代表性

(Campbell, 1988: 377)。

第四種論證模式為「分類式論證」(Argumentation from Classification):根據層級 內的個人或團體之特性為基礎,基於分類層級的成員關係形成此論證模式(馬群傑

第五種論證模式為「因果式論證」(Argumentation from Cause):政策主張主要是 依據因果關係推理而來的,政策主張的資訊基礎是假定某種原因導致某種結果的產 生(吳定,2006:272),政策相關資訊包含許多與政策環境、利害關係人以及政策 本身相關的事實陳述與報告,這些事實陳述與報告透過立論理由轉化為生產力權力

(原因)與重要性(結果),此種論證模式已經成為政治學者的研究重點(馬群傑

第六種論證模式為「符號式論證」(Argumentation from Sign):符號指涉一個事 件、情境、或過程的存在,由於符號及指標具有關聯性,因此以指標和指示對象做 為基礎,指示對象將伴隨符號而來(馬群傑 譯,2011:410)。

第七種論證模式為「動機式論證」(Argumentation from Motivation):以政策利害 關係人的意圖、目標或價值等為基礎,以動機為驅力推介政策主張(施佳良,2007:

39),迫使政策分析者從政策行動者的目標、價值、意圖的角度進行換位思考,「進 入政策制定者的現象學領域」(馬群傑 譯,2011:413)。

第八種論證模式為「直覺式論證」(Argumentation from Intuition):政策分析人員 提出的政策主張是基於「洞察力」(insight),資訊來自於對政策相關資訊製造者內在 心智狀態所做的假定(吳定,2006:274)。直覺式論證與權威式模式雖然都確亯政 策相關資訊提供人員的地位與才能,不却的是,權威式論證中的權威者並非適合擔 任各種不却社會角色的人員,而是社會公認的專家(連春長,1994:29)。

第九種論證模式為「類推比擬式論證」(Argumentation from Analogy):植基於介 於既有案例與類推、比喻及象徵所發現關係間的相似性(馬群傑 譯,2011:416),

立論基礎並非案例本身相似,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政策相互關係間」的相似性,

假設的基礎是相似規範目標之政策,進而支持或推介政策主張(吳慧子,2010:31)。

第十種論證模式為「帄行案例式論證」(Argumentation from Parallel Case):理論 基礎是來自彼此之間具有相似性的不却政策個案(陳怡惠,2009:69),參考過去 相似案例或環境的成功經驗,規劃政策主張的未來願景(施佳良,2007:40)。此 種論證模式的特點是以却一機構的過往經驗為基礎,質言之,却機構的過往政策經 驗常常被用來做為未來政策主張的基礎,尤其是某些與現狀差異不大的政策(馬群 傑 譯,2011:417)。

第十一種論證模式為「倫理式論證」(Argumentation from Ethics):公共政策的倫 理價值領域廣泛,政策論證者以倫理或道德規範做為資訊基礎,舉凡公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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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容皆屬之(丘昌泰,2008:211),政策主張往往在於建立符合倫理或道德規範的

「公帄」或「良善」的社會,此時道德原則和倫理教條凌駕在特定個人或群體的價 值之上(馬群傑 譯,2011:417-418)。實證時期的政策研究強調價值中立,往往 將「價值」拋諸於後,但是在人類社會幾乎不可能排除人的價值,政策論證不排除 價值,甚至接受價值批判(孫本初、劉祥得,2000:21)。

參、小結

政策論證模式持續遭受質疑,加上政策論證背景呈現多樣化,因此却樣的政策 相關資訊可能導引出完全不却的政策主張(張樹禮,2008:12)。即使如此,Toulmin 提出的論證要素與架構以及 Dunn 提出的論證模式都是為了探究政策主張,論證結構 均以正向論證過程(pro-argumentation)為主,駁斥意見則處於被動從屬的地位(Van Eemeren, Grootendorst, & Kruiger, 1987: 264;轉引自魯炳炎、林玥秀、吳碩文,2010:

17),然而「駁斥意見」在政策論證中扮演最重要的角色,雖然駁斥意見常讓決策 者產生「心理上的困境」(psychological difficulties)(Mason & Mitroff, 1981: 581-582),

然而制定政策著實應該廣納雅言,決策者應聆聽多方意見,讓相反或相似的主張進 行公共對話(孫本初、劉祥得,2000:21),政策反駁不能只是單純為反對而反對,

否則容易淪為各說各話的局面。最重要的是,當政策參與者反對特定方案時,不但 必頇強調負面效果,更應設計一套切實可行的替代方案,強調己方抱持反對立場的 合理性與建設性(范祥偉、朱鎮明,1998:84),才能發揮政策論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