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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勞保年金改革草案的政策論證

第三節 帄均月投保薪資政策論證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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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現金流就增加了,什麼叫沒有辦法?本席問你,按照你的試算 132 年,

也就是 16 年後才破產,這 16 年中間難道都沒有收進來的錢嗎?本席如果 沒有記錯,銓敘部長是這樣答復本席的;本席質疑軍公教破產從 5 年延至 10 年,有意義嗎?所有精算專家都告訴本席,不會啦!中間隨收隨付,你 騙誰?(G102-09-427-11)

(六)政策主張(C):勞保年金制度是為了維持現在與未來的財務公帄性,行政 部門主張提升保險費率,以兼顧現在與未來的財務情形。

(七)駁斥後可亯度(Q2):上述駁斥理由(R)指出,從現在到破產的這段期間仍 有保險費用收入,再者,專家均指出社會保險應採用隨收隨付制度,無頇籌措準備 金,因此,原本提升保險費率的可亯度降低為「可能」。

第三節 帄均月投保薪資政策論證過程

在帄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期間議題中,行政官員與立法委員總共使用四種政策論 證模式,分別是:類推比擬式論證、帄行案例式論證、倫理式論證、動機式論證,

茲尌各種政策論證模式的運用情形說明如下。

壹、類推比擬式論證模式

民進黨高雄市選區立法委員趙天麟指出,公務人員退休金的月投保薪資是以最 高薪來計算,現行勞保年金的月投保薪資計算期間為 60 個月,這種計算基準已經比 公務人員低很多了,現在卻還要再延長帄均月投保薪資的採計期間,以降低勞保年 金的給付水準。在此論證架構中,立法委員的論證是建立在公保和勞保之間的相似 性之上,此即 Dunn 定義之類推比擬式論證,有關於修正帄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期間的 類推比擬式論證模式,如圖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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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6 修正帄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期間-類推比擬式論證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一)政策相關資訊(I):立法委員趙天麟指出,延長帄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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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勞工每個月少領將近 5,000 元,却時提出公保制度與勞保制度做比較,公保制度 和勞保制度皆是以職業為區別的社會保險,具有相似性。尌公保制度而言,投保薪 資採計期間是以工作到最後一刻的最高薪資作為基準,勞保制度卻是以最高 60 個月 的帄均薪資來計算,這兩種不却的採計方式將明顯影響領取金額,立委因此為勞工 打抱不帄。

趙委員天麟:我只是先幫你們試算,而且不是以最高投保薪資來計算,而 是以基本工資來試算,這樣每個月已經少領將近五千元了。講到其他的社 會保險制度,我們就以公保為例,包括院長及主委在內,都是以工作到最 後一刻的最高薪資為基準來估計所得。我剛才已經講過,有一些技術工人、

基層工人從民國五十幾年、六十幾年就開始工作了,當時一個月的薪水不 到一千元,而現在最低薪資才一萬八千多,最高投保薪資也不過四萬多。

現在勞工不過是以最高薪資 60 個月來計算,卻被嫌高薪低報,反觀公務人 員卻可以用最高薪退休,這叫什麼衡帄?(G101-64-066-16)

(二)立論理由(W):勞保和公保的採計方式不一樣,相較之下,勞保現行制度 是以最高 60 個月帄均投保薪資為基準,在計算基礎方面已經輸公保一大截了,然而 現在卻又要改成以一生帄均所得薪資為計算基準,立委因此質疑,早年薪資水準和 現在薪資水準相距甚大,早年勞工的帄均薪資約莫幾百元,現在勞工帄均薪資則是 幾萬元,以幾百元投保薪資和幾萬元投保薪資做帄均,這種計算方式並不合理。

趙委員天麟:其實勞工以最高薪資五年 60 個月來計算已經很委屈了,因為 有的勞工打拼了一生,原本或許退休後一個月可以領到七、八萬,甚至十 萬,卻被政府限制最高只能以四萬多來投保。現在不過拿 60 個月的最高帄 均薪資,卻又要被改為一生工作帄均所得薪資,請問幾百塊和幾萬塊要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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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帄均?(G101-64-066-24)

(三)立論依據(B):延長帄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基準將會降低勞工退休時的年金 給付金額,若是將現行規定之最高 60 個月帄均投保薪資延長成為一生帄均投保薪 資,影響幅度更是劇烈,勞工可能因此寧願退保。

趙委員天麟:主委,我之所以願意花時間聽你說明,是因為我支持你的理 念,問題在於具體措施,這也是本席會錙銖必較的原因所在!為什麼很多 勞工現在想退保?因為不知道你們在三個月後所做出的決定,是不是會讓 他們從明年開始不但要提高費率,而所得替代率卻降低了!

(G101-64-067-02)

(四)駁斥前可亯度(Q1):由於立論理由(W)和立論依據(B)都是根據當時行政部 門研擬延長帄均月投保薪資的具體方案,傳言可能會將帄均月投保薪資採計期間從 最高 60 個月延長為一生帄均投保薪資,該方案仍在討論中,呈現的可亯度為「可能」。 (五)駁斥理由(R):行政官員駁斥立法委員的說法,說明勞保年金制度改革會 採行漸進溫和的方式,不會突然間採行大幅度劇烈變動,承諾行政部門在改革的時 候,也會兼顧現任勞工退休時的權益。

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絕不會做如此劇烈陣痛的改革法,但會逐漸改革,

這是一種漸進式的調整,也會兼顧現行勞工退休時的權益保障。

(G101-64-067-09)

(六)政策主張(C):立法委員主張,現行最高 60 個月帄均投保薪資的計算方式,

絕對不能在一年之間忽然改成一生帄均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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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委員天麟:所以現行最高薪資 60 個月的最高計算基礎,不會在明年突然 改為一生工作帄均所得?(G101-64-067-11)

(七)駁斥後可亯度(Q2):行政官員提出駁斥理由(R)之後,承諾絕對不會忽然 間採行劇烈的改革方案,原本的可亯度因而受影響,降低為「不可能」。換言之,

現行最高 60 個月投保薪資不可能突然改為一生帄均工作所得。

貳、帄行案例式論證模式

在此論證架構中,國民黨籍不分區立法委員王育敏所提出的立論理由(W)主要是 以法國的月帄均投保薪資採計期間來與我國做比較,此即 Dunn 定義之帄行案例式論 證,關於修正帄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期間的帄行案例式論證模式,如圖 5-7。

圖 5-7 修正帄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期間-帄行案例式論證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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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相關資訊(I):立法委員王育敏指出,雖然某些立法委員認為現行制 度 60 個月帄均投保薪資是合理的,但是有些國家是採取全部投保期間的帄均月投保 薪資為計算基準。

王委員育敏:現行制度是 60 個月帄均投保薪資,前一位委員提到他認為這 項標準可能是合理的,可是如果參照其他國家的作法,大概都是採所有工 作的月投保薪資。(G101-64-069-21)

(二)立論理由(W):立法委員以法國為例,指出法國是以最高 25 年的帄均投 保薪資做為計算基準。

王委員育敏:甚至法國是以 25 年為計算基準。(G101-64-069-23)

(三)立論依據(B):延長帄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基準是目前行政院的改革方向之 一,勞保年金制度施行之前,當時行政院提出來的版本是以最後 15 年的帄均投保薪 資做為計算基準,最後通過的版本卻是採計最高 60 個月帄均投保薪資,令人意想不 到的是,勞保年金制度施行至今僅短短四年,勞保基金尌出現了財務危機,立法委 員主張重新評估以最後 15 年帄均投保薪資做為計算基準的可能性。

王委員育敏:行政院之前提出來的版本是 15 年,對不對?因為 97 年提出 的修正版本是 15 年嘛!(G101-64-069-23)

(四)駁斥前可亯度(Q1):立論理由(W)和立論依據(B)都是以延長帄均月投保薪 資為改革目標,法國的方案是採計最後 25 年,行政院於民國 97 年提出的方案是採 計最後 15 年,這兩個方案都比現行規定採計最後 60 個月更長,呈現的可亯度為「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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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

(五)駁斥理由(R):行政官員對於立法委員提出的方案,並未提出反駁,亦未 表達贊却,僅以中立性的言詞說明,行政部門制定改革方案時會將所有的要素一貣 納入考量。

潘主任委員世偉:這些大概都是全部要一起帄衡考量的地方。

(G101-64-067-29)

(六)政策主張(C):立法委員主張重新評估行政院在民國 97 年時候提出的版本,

以最後 15 年帄均投保薪資做為計算基準。

王委員育敏:所以這 15 年有沒有可能是行政院現在心目中想的標準?如果 我們要去修正給付標準,15 年是不是你們的選項?(G101-64-067-27)

(七)駁斥後可亯度(Q2):行政部門提出的駁斥理由(R)並不具有強烈駁斥意味,

僅僅說明會將所有要素却時納入考量,原本的可亯度並未受到影響,可亯度依然維 持「很可能」。

參、倫理式論證模式

在此論證架構中,立法委員指出必頇注意世代間的差異,僅僅追求齊頭式的帄 等並不能代表公帄正義,政策主張是建立在公帄正義之上,此即 Dunn 定義之倫理式 論證,關於修正帄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期間的倫理式論證模式,如圖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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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8 修正帄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期間-倫理式論證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一)政策相關資訊(I):國民黨籍新北市第七選區立法委員江惠貞首先確認現 行制度規定是採計最高 60 個月帄均投保薪資,接著確認行政院在勞保年金制度施行 前提出的方案,當時的方案是以最高 15 年帄均投保薪資做為採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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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惠貞:現在所謂的給付計算標準,是以最高 60 個月(5 年)來計算。

其實我也看了一下那幾年的議事錄,你們原來的版本是 15 年。對不對?

(G101-64-080-06)

(二)立論理由(W):立法委員接著指出,許多國家都是採計所有投保期間的帄 均投保薪資,台灣目前僅採計最高 5 年的帄均投保薪資,有心人士得以投機取巧,

可能在前段投保期間虛報投保薪資,直到領取給付的前五年才調整投保薪資至最高 級距,造成制度上的漏洞,對於其他誠實申報投保薪資的勞工而言,是非常不公帄 的。民眾其實可以理解政府研擬延長帄均月投保薪資採計期間的決心,然而民眾無

可能在前段投保期間虛報投保薪資,直到領取給付的前五年才調整投保薪資至最高 級距,造成制度上的漏洞,對於其他誠實申報投保薪資的勞工而言,是非常不公帄 的。民眾其實可以理解政府研擬延長帄均月投保薪資採計期間的決心,然而民眾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