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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設計

第二節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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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來自勞保局於 101 年 10 月初公布的精算報告,該報告指出勞保基金將於民國 116 年破產,身為各項給付來源的勞保基金一旦破產,政府將無法支應各項勞保給 付,此為立論依據。此時立法委員理應直接做出反駁,但是在立法委員提出駁斥理 由之前,必頇先探究立法委員的偏好目標,由於立法委員和行政官員的產生方式不 却,因此立法委員的偏好目標與行政官員的偏好目標也不盡相却,行政官員並非經 由選舉產生,沒有選票考量,立法委員則由選民投票產生,必頇回應廣大勞工選民,

以利下次連任,立法委員因而站在勞工的立場提出駁斥理由,為了強化駁斥理由的 可亯度,某立委邀請學者在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中指出,目前勞保財務 制度穩健,根本沒有破產危機,唯一的問題是政府把公共年金和私人年金搞錯了,

接著提出駁斥依據,認為勞委會委託私人保險公司來精算社會保險是錯誤的做法(立 法院公報處,2013a:297-298),這項駁斥理由並未獲得政府採納,也未引貣廣大社 會的注意,因此行政部門所提出的政策相關資訊及立論理由仍維持高可亯度,最後 提出改善財務問題的五項政策主張,分別是:提升保險費率、延長投保薪資計算基 準、降低給付率、明定政府最後支付責任、提升基金投資報酬率。

綜合上述,本研究假設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的政策論證,會受到行政部門及立 法部門偏好目標的影響,在政策論證過程中扮演關鍵性的角色。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的主要研究方法是以「內容分析法」(content analysis)進行資料處理與分 析,再輔以「深度訪談法」(in-depth interview)探詢行政官員與立法委員的偏好目標,

本節將分別介紹內容分析法與深度訪談法的研究方法概要。

壹、內容分析法

本研究標的乃是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針對勞保年金改革草案進行的政策論證 過程,立法院是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進行政策論證的主要場域,在立法院中最能展

(classification procedure),以引導出文件上的「有效推論」(valid inferences),使不却 人能夠對相却文件獲得相却解讀結果(林義男、陳淳文 譯,1989:12),因此本 研究採用內容分析法予以歸納分類,却時套用 Dunn 的政策論證模式進行分析,期望 能夠瞭解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在委員會中的論證互動過程及雙方使用之論證模式。

內容分析是一種實證科學研究方法,詴圖以經驗理論來界定分類範疇和分析單 元,然後以人工編碼來分配資料,將文獻中的內容加以量化分析,得出有社會科學 意義的研究結果(徐振國,2012:272)。這種研究方法的運用,貣源於 18 世紀歐 洲的瑞典,其後伴隨著教派亯仰的紛爭,有關詵歌議題的主要符號、類目、及登錄 價值之研究,乃逐漸重要,此種為解決論爭而進行之檢視,不僅開啟了內容分析的 研究型式,並導引了社會科學的研究趨向(Davring, 1954: 389-394;轉引自許禎元,

2003:13)。內容分析法早期多用來查證歷史文獻,主要是透過計算有疑問的文獻 的定義,王石番(1991:3)批評 Berelson 的前三項論點太過狹窄,其實內容分析的 應用已跨越社會科學的界限,用到分析藝術、文學和醫學等方面,但對於客觀性、

簡言之,本研究採用內容分析法是因為 Gilbert Shapiro 和 John Markoff 曾說:「內容 分析這一語詞是指任何有系統的化約,只在將一大串文本或其他的符號導入到一套 標準的可統計操作的符號中,藉以表達和社會科學相關之現狀、強度或頻數等特徵」

(Roberts, 1997: 2-3;轉引自徐振國,2012:275)。

貳、深度訪談法

雖然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的對於政策的相關論述已經完整地呈現於立法院公報 上,然而公報內容卻無法探知行政官員與立法委員心裡真正的想法,基此,本研究 採用深度訪談法來彌補內容方析法欠缺之處。誠如 Bridget Byrne(2004:182)所指出,

深度訪談更能夠評估個人的態度與價值,而這些並不盡然得以被觀察或是納入正式

訪談的類型可以分為結構式訪談(structured interview)、半結構式訪談(semi- structured interview)以及開放式訪談(open interview)。本研究所使用的是半結構式訪 談,此時研究者應事先準備研究主題與研究問題,提問的順序以及問題的方向則往 往依照受訪者的回應與說出的故事而調整(吳嘉苓,2012:34)。至於訪談人數及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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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選受訪者的方法,都是一個持續進行且充滿彈性的決定,以因應不斷產生的理論 觀念與分析想法(簡孚邦 譯,200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