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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研究架構

第三節 協力治理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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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政策制定的過程中,行動者透過政策網絡的場域,對政府、非政府組 織、學術單位與企業行動者等,型塑彼此往來互動的關係(Lynn, 1996)。組織 協力在合作上的趨勢被視為一種互動、循環的過程,且協力過程強調個人角色、

行為思考、組織因素對政策結果的影響。過去對協力互動的解釋,大多是個案的 統整與歸納。本研究透過政策網絡中的行動者,利用社會網絡分析途徑,調查彼 此在協力上的合作對象。再藉由網絡分析的指標,包括中心者、中介者、掮客與 派系等指標。來解釋協力治理在理論與實務上,對於整個政策制定過程所扮演的 角色。

第三節 協力治理理論

協力治理在公共行政的發展已超過二十年,學者提出了不同的分析層面與架 構進行探究(Sullivan & Skelcher, 2003; O’Leary, Gazley, McGuire &Bingham, 2009;

Ansell & Gash, 2008; Bryson, Crosby & Stone, 2006)。最初始的協力概念可從「新 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 NPM)概念興起後,「跨部門治理」

(cross-sectoral governance)被廣泛探討後。學界開始思考應透過什麼途徑,達 到跨部門的效益。爾後,協力合作與治理能力便彼此連結,並應用在政策制定與 分析的研究中,包括在議程設定、政策形成過程中的組織協力(Chou, 2009, p. 4-5)。

此外,將協力概念置於政策網絡中,來討論行動者角色「鑲嵌」(embedded)於 場域中的關係,以詮釋協力治理的概念(Granovetter, 1985)。因此,學者從協力 治理的運作機制,來建構行動者互動的脈絡。包括人際互動所產生的信任關係,

既是行動者進行交易(trade-off)的基礎,也是影響交易成功與否的因素。當然,

行動者願意合作的重要因素,取決於依賴其他行動者的程度高低,並願意分享利 益,形成「互補性」10(complementarities)的合作(Powell, 1990)。將協力概念 應用在政策網絡時,就是透過行動者的互動以影響制定與擴散的結果。將彼此合 作的行動者定義為「夥伴」(partners)。Klitgaard 與 Treverton(2003)認為協力 在公共政策的實際層面,可促進合作的效益,例如水治理與環境管理的公私合夥 關係。

10 互補性的概念,可以與資源依賴理論(Pfeffer, 1997; Pfeffer & Salanick, 1998),或組織交換理 論(Levine & White, 1961)彼此連結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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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環境治理場域中,多元行動者在政策制定網絡中,所呈現的中心性代表著 行動者的「核心-邊陲」(core-periphery)角色(Barkdull & Harris, 2009, p. 34)。

非政府組織與國際企業在環境議題中以治理為核心,透過部門間夥伴關係

(inter-departmental partnerships)與協力(collaboration)出發,型塑出「府際協 力治理」(Intergovernmental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CG)的模式,成為全球化 治理的途徑。府際協力治理概念可再細分為「垂直、水準的府際協力」與「跨部 門夥伴關係」(李長晏,民 94,頁 86-87)。依照公私部門合作程度高低,及網絡 管理能力高低,統整出四種政府組織的型態模式(Goldsmith & Eggers, 2004, p.

19-21),包括資源外包型(outsource)、科層型(hierarchy)、整合型(jointed-up)

與網絡型(networked)。

為何協力關係在環境治理很重要呢?主要是過去國家所依賴政府來解決公 共事務的方式,卻發現了政府「部門失靈」(sectoral failure)的現象。畢竟,公 共事務過於龐雜,政府能力與資源有限。此外,新公共管理倡議多元連結機制,

將協議與夥伴的聯繫置於政策過程中(Gray, 1989; Waddock, 1986)。這樣的「連 結組織」(brokering organization)形成了緊密的協力關係(Gray, 1989; Waddock, 1986),具有權力的中介者更可公共議題傳遞資訊與資源(Crosby & Bryson, 2005a)。尤其行動者彼此的信任度與具合法性,更是連結機制的重要因素

(Waddock, 1986)。Crosby等人認為結構鑲嵌性(structural embeddedness)的程 度,代表行動者在政策過程積極互動的表現,可促進社會機制的重新協調(Jones, Hesterly & Borgatti, 1997;Ring & Van de Ven, 1994)。而在協力過程(process)

中,必須重視以下兩點原則。一、建立主導性、合法性與信任,來管理過程的衝 突。協力也是一種商議(negotiation)的過程,透過「正式」與「非正式」關係 達到協議的目標;二、建立協議。正式協議對命令、資源承諾、正式領導有著明 確目標(Arino & Torre, 1998; Crosby & Bryson, 2005b),透過制度的結構、過程 與策略建立合法性(Suchman, 1995)。

上述的協力是較為表面與概念的定義,若要真正觀察行動者的協力脈絡,便 須更深入從角色結構談起。行動者在政策網絡中可分為「局內人」(insider)與

「局外人」(outsider)的位置,這是在網絡分析中常被提及的互動概念。但行 動者要彼此瞭解與互動前,必須建立信任感。「信任關係」就被認為是協力品質 的重要基礎,而信任的定義包括人際互動、對組織的信心與期待等(Ch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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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ddy, 2005; Human & Provan, 2000)。對於組織內部的協力分析,「結構」就 是重要的發展概念,包括垂直與水準結構、組織的差異性(Bolman & Deal, 2003;

Scott, 1987)。組織協力的脈絡結構,包含系統穩定度(system stability)與資源 多寡(Provan, 1997; Provan & Milward, 1995; Sharfman, Gray & Yan, 1991; Van de Ven & Walker, 1984)。舉例來說,政府在政策上的改變就是一種系統的不穩定,

它改變了原先網絡結構可以進入的資源,導致協力過程必須再重構成員的關係

(Sharfman, Gray & Yan, 1991;Stone, 2004)。但我們也必須知曉,協力的結構 並非完全靜止不動,而是時刻在改變的動態過程(Huxham & Vangen, 2005)。

協力網絡中,行動者的改變是重要的。當有權力的行動者(如民選官員)離開,

或參與協力的層級有所變化,通常與協力模式的轉變有密切相關(Crosby &

Bryson, 2005a; Kastan, 2000)。

如果把網絡假設為一個水準系統,那麼傳統協力的科層治理便無法在這樣的 系下運作(Provan & Kenis, 2005)。因為治理是一連串協調監督的行動,而網絡 治理的重點在於透過結構而發展網絡價值、規範與信任的交換,促使社會機制成 為協調與監督的行為(Jones, Hesterly & Borgatti, 1997; Ostrom, 1990)。不同治 理的結構型態必定會影響網絡效能(network effectiveness),而協力治理結構則 透過例行性會議、非正式的互動而發生。任何形式的協力治理皆能提供決策與協 調的意見,但網絡組織的規模與信任度卻會受到異質的模式所影響(Provan &

Kenis, 2005)。Crosby等人認為影響協力效能的重要因素有以下兩點:第一,競 爭制度:協力的效能是建立合法性、領導與信任之下,並管理過程的衝突情況。

但由於組織網絡成員也會彼此競爭資源,因此多元部門的協力便是更加複雜的模 式(Friedland & Alford, 1991 ; Thornton & Ocasio, 1999);二、課責性

(accountability):行動者的課責對於協力治理而言,是必須審慎回覆的環節,

尤其政策場域中的行動者常不清楚回應與負責的界線。

而前述論述了政策制定、政策網絡後,行動者之間的「協力」便是其中重要 的操作過程。協力的定義可從廣義的網絡概念而起,同時兼具鬆散的結盟與聯合 的關係(Cropper, 1996, p. 82)。簡言之,協力並非皆為結合的形式。而是有時分 開,有時結盟的夥伴狀態。實際上,要形成協力合作必須具備高度的承諾、信任、

明確目標、長期的關係、積極而非被動回應及彈性等因素(Cherrett, 1994; Gratton

& Erickson, 2007; Hailey, 2000, p. 319-320)。此外,協力涉及到不同部門的組織,

有(表二-5):行動者(actors)、過程(processes)、決策制定(decision making)、

資源動員(resource mobilization)、政策工具/執行(instruments/implementation)、

反饋(feedback)、結果(outcomes)、一致性(coherence)、包容性(inclusiveness)、

適應性(adaptability)及課責性(Peters & Pierre, 2005)。此五大協力治理模式分 別為國家主義模式、自由民主主義模式、國家中心模式、荷蘭治理模式、政府治

資料來源: Peters & Pierre(2005);李長晏(民98)

然而,無論治理與協力的關係為何。在公共行政領域,最重要的討論主題是,

協力應該如何被測量。Thomson、Perry與Miller(2007)清楚歸納五大協力測量 面向,包括治理(governance)、行政(administration)、自主性(autonomy)、相 互關係(mutuality)與規範(norms)。尤其Thomson與Perry(1998)在協力治理 的實證研究中,更歸納協力的結論:「協力是一個自主性或半自主性的行動者,

透過正式與非正式互動協商的過程。創造了治理行動者間的關係與行動途徑或議 題決策的規則與結構,同時也是分享規範與互相利益互動關係的過程。」公共管 理學者同意協力的理論是行動者提升管理者能力的知識,更加有效率的管理

(Thomson et al., 2007, p. 53; Bozeman, 1993; Kettl & Milward, 1996; Lynn, 1996)。 對於協力指標的建構,Thomson等人認為協力主要建立在共生互賴的網絡上,形 成了「集體行動」(collective action)。同時組織透過互動而建構、改造集體的環 境(collective environment)、規則與選擇(Astley & Van de Ven, 1983, p. 251)。

Ostrom(1990, 1998) 認為協力處理的模型是很大的挑戰,因為協力是複雜、

互動且具情境上的差異性(Ostrom, 1998, p. 13)。透過不同政策脈絡在時間縱軸 的尺度,相互關係(mutuality)、規範(norms)與治理(governance)層面有效 性,便成為對協力治理的強力支持論述(Chen, 2004; Graddy & Chen, 2006),而 行政與自主性更需完善的改進(Huxham, 1996; Ring & Van de Ven, 1994; Wood &

Gray, 1991)。如Gary所言,協力研究必須瞭解不同合作層面的差異性,例如非對 稱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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