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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執行面
針對都市更新之拆遷安置作業者有:何小棟(1977:4)之研究指出都 市更新拆遷戶安置是包括拆遷戶之調查與分析,拆遷戶安置之財務、行政 管理與服務等一套周密與詳盡之計畫與工作。應提供拆遷戶合宜之住宅與 適當之居住環境,並考慮拆遷戶被迫遷移所付出之成本、安置之區位及對 都市生態模式之影響。黃健二(1985:160)提出安置時考慮之因素應包括:
經濟狀況、房屋使用型態、土地房屋權屬、就業狀況、家庭結構及社會結 構等,且訂定拆遷安置計畫時,應導入民眾參與,積極使計畫符合民眾的 真正需要。
針對公共工程之拆遷安置作業者有:李碧英(1996:126)指出公共工 程拆遷戶之補償原則,應以完全補償之理念為主;安置原則則應因應不同 公共工程屬性、拆遷戶種類,採行彈性、多樣化的安置替選措施。簡妙華
(2009:5-3)則指出建築物拆遷補償作業,存在不同縣(市)「自治條例」
規範差異,建議除依「重建」評點計價外,尚須妥適考量「重置」補償作 業之機制,並建立「市值補償」。
基於公私部門協力關係,以改善政府開發資金籌措等問題之探討有:
孫寶鉅(2004:104)提出以民間資源引進(BT 模式)解決政府所面臨之 整體開發財務問題。BT 模式係由民間公司負責籌措開發資金,並負責執行 實質整體開發業務,政府則提供行政協助,並以開發完成後取得之可建地 抵付民間公司代墊之各項費用,藉此合作模式,達到地主、民間公司及政 府三贏局面。吳思穎(2008:105)則指出區段徵收機制基於政策、民意與 制度之可行性,可以作階段性創新改革。而現行區段徵收委外機制相關法 制,尚欠完備。區段徵收委外過程,應運用誘因機制,以避免代理問題產 生,並應同時配套建構監控制度。另陳顯道(2010:86)藉由南科特定區 實際案例之研究,認為公私合夥區段徵收模式,是一個有效且符合公平的 土地開發模式。建議未來公私部門可建立一個溝通平台,明確劃分雙方權 責,並於契約規範上,建立更具彈性的作法,及加強鼓勵私部門積極投入 地方活動,適度給予回饋與居民建立情誼。
茲將前述法令制度面、公平(保障)面及執行面等各面向相關文獻,
整理歸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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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向
作者
(年代)
文獻
名稱 主要研究見解及研究內容 對本研究之啟發 (2)公私雙方可在契約規範上,建立更
具彈性的作法。
(3)建議私部門可因應地區民情與習 慣,積極投入地方活動,適度給予 回饋與居民建立情誼。
(4)私部門因應協商、諮詢等交易成本 的增加,建議可考量建立「開發總 成本」的觀念。
達 成 拆 遷 安 置 計 畫,確保拆遷戶之權 益。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經過上述相關研究文獻之整理,可發現過去相關文獻大多分別著重於 徵收補償制度或都市更新與公共工程之拆遷戶安置等兩大主要議題,鮮少 專門探討區段徵收拆遷戶安置課題之文獻。然而,藉由過去相關文獻仍可 發現現行拆遷戶安置作業仍存有許多問題,例如:在法令制度方面,現行 法令僅規定需擬定安置計畫,對於安置計畫所需具備之內容則未加以規定,
缺乏實際施行上所需之施行細則,且執行上單一化之安置方式,不易受到 拆遷戶之認同,缺乏一套可依據拆遷戶不同屬性施行之機制;公平(保障)
方面,現行徵收補償作業對被徵收人權益之保障仍有許多不足之處,應以 完全補償為徵收補償之基本原則,而完全補償之內容則應包含了對拆遷戶 安置等相關措施;另在執行方面,則凸顯出現行拆遷安置未能充分考量拆 遷戶之特性,且欠缺民眾參與之管道,無法因應拆遷戶所需提供適當之安 置措施等相關問題。而在引進民間資源參與區段徵收開發作業之趨勢下,
如何藉由民間部門之參與,提升對區段徵收拆遷戶權益之保障,亦可作為 本研究課題之一。故為確保政府辦理區段徵收時,拆遷戶可維持原有之居 住權益,本研究後續擬藉由損失補償及公平正義等理論為基礎,探討政府 辦理區段徵收開發時,同時興建住宅,用以安置其拆遷戶之相關課題,俾 使區段徵收之安置作業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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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理論基礎
本節欲探討區段徵收拆遷戶安置之相關理論,拆遷戶安置之意義,主 要應在於對拆遷戶所遭受之損失予以補償,使其得以回復原有之生活秩序。
而近年來由於台灣貧富差距居高不下2-3,加上大臺北地區房價不斷飆高2-4 之情況下,使得愈來愈多之民眾已無力購買臺北地區之房屋,如何達到居 住之公平正義已成為社會大眾所注視之課題,拆遷安置直接影響拆遷戶之 居住權益,如何才能實現拆遷安置之公平正義,厥為吾人所應關注者。故 本節主要以損失補償及公平正義等理論進行討論,以供本研究後續檢討現 行區段徵收拆遷安置相關課題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