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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我國住宅與安置理念之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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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區段徵收拆遷戶安置情形之分析

壹、我國住宅與安置理念之變遷

政府的住宅政策往往隨著時空環境的改變,在不同時期有著不同的態 度,而其同樣也反映了拆遷戶安置在不同時期的重要程度,藉由我國住宅 理念之變遷,可了解在不同時期拆遷安置之精神,以下謹就我國住宅理念 之演變情形加以敘述3-10

一、1960 年代之前

1960 年代以前台灣住宅問題的出現,是因為政治因素造成的大規模 人口遷移,包括公職人員部隊與政治難民,國家全力進行政經重建,無力 解決其居住問題,導致城鄉移民在都市中以違建安身。當時被列為迫切解 決的是國民大會代表的居住問題,於是運用了美援作為主要基金興建了中 央級民意代表的住宅。

二、1960 至 1960 年代末

在 1960 年代,為安定部隊與軍眷,以穩定政權的支持基礎,由國防 部和婦聯會系統提供了大量的軍眷住宅。台灣在此時開始納入世界經濟體 系資本的運作中,國家透過都市發展和興建基本公共設施,直接提供有益 於資本累積的條件,因此拆除違建以發展都市公共建設成為主要政策,而 興建整建住宅及平價住宅以安置違建拆除戶及整治貧民窟成為 1960 年代 公共住宅政策的重要部分。

1960 年代配合美援貸款制定「興建國民住宅貸款條例」興建的住宅,

對象以災難戶整建、配合公共工程興建拆遷之整建住宅、貧民住宅及公教 人員住宅為主,住宅在當時是被視為社會安全體系下針對特定對象的需求 而擬定的救濟措施。

三、1960 年代末至 1970 年代

1960 年代末台灣已進入新興工業國家之列,達到了全面性的經濟成 長,面對快速的經濟發展帶來大量的城鄉移民人口,形成都市集體消費的 需求。1970 年代初,解決都市住宅危機成為施政的重點,政府開始制定

「國民住宅條例」,1970 年代中期,要求國家介入住宅市場,興建國民

3-101960 年代以前至 1990 年代間我國住宅理念之演變情形,參閱臺北縣政府 2000 年委託 研究之「修訂臺北縣綜合發展計畫-部門發展計畫與發展策略」委託研究計畫報告,頁 3-3 至 3-6,計畫主持人張金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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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配售給中低收入戶,成為民意普遍的訴求,並經由媒體形成廣大的輿 論壓力,一般中低收入者的住宅問題開始透過國家介入的方式予以解決。

1970 年代的國際物價波動與石油危機形成房地產炒作導火線,使一 向平穩的房價產生劇烈變動,一般民眾的收入已趕不上房價的上漲速度。

因此都市人口的住宅需求是透過非正式部門的廉價住宅予以解決,其取得 的方式不外乎:居民佔地違建或向違建戶承租,或是向這些公共住宅配住 者(公教宿舍、眷村、整建住宅)分租住宅,或是向自有房屋者分租增建 屋等。

而國家本身對都市高密度發展、土地混合使用、公共設施不足、公共 衛生低劣以及普遍的違建等,多採取容忍的態度,以減低住宅不足和降低 住宅成本負擔,雖然滿足大部分的住宅需求,同時造成了都市環境的迅速 惡化。

四、1980 年代至 1990 年代

1980 年代由於房地價的飆漲使公部門無力取得土地興建國宅,原有 的非正式部門亦無法提供廉價住宅,以致中產階級無力進入住宅市場,都 市住宅運動興起,由中產階級所組成之無住屋者團結組織,發動萬人夜宿 忠孝東路,要求政府對土地,財稅與住宅問題提出具體對策以解決土地投 機問題。

根據六年國家建設計畫的住宅建設計畫指出,住宅問題以「居住擁擠 缺乏私密性」、「住宅外部環境髒亂」、「住商混合使用」與「房價太貴」

為最嚴重。因此,政府開始規劃利用新市鎮、新社區之開發興建中低收入 住宅,並實施區段徵收 5 年計畫,作為中低收入戶住宅儲備用地。

五、1990 年代

由於 1980 年代土地投機大量興建住宅牟利,加上 1990 年代政府全面 實施容積率決策過程延宕造成搶建住宅,不僅使得環境品質惡化、公共設 施不足,且因人口成長速度在此時期已漸趨緩和,搶建導致的之空屋及餘 屋數量幾乎已可容納人口增加之數量,房地產工業已邁入「高原飽和期」,

住宅問題已由量的不足轉變為質的不佳及分配的不均。由於住宅市場供過 於求,造成經濟負擔並引起社會問題,政府於 1990 年代末期推動「振興 建築投資業措施」,自 1999 年起,為消化民間餘屋,政府除了眷村改建 或安置拆遷戶,暫緩大規模興建國宅。

而此時城鄉移民及快速都會化引起的多元化住宅需求、弱勢族群住宅 協助、民眾參與意識抬頭、精省及地方制度法實施賦予地方政府對於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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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較大的自治權限等等,將住宅問題導引至政策規劃、組織制度、社會 照顧、民眾參與、資源分配等面向。

六、2000 年代迄今

政府為提振房地產景氣,於 2002 年起採取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及陸 續推出低利房貸等優惠措施之下,住宅市場逐漸呈現景氣復甦之發展趨勢。

雖歷經 2008 年金融海嘯,但 2009 年住宅市場迅速擺脫金融海嘯衝擊而強 勁復甦,且在台商資金回流、降低遺產稅、ECFA 架構下開放陸資來台投 資等相關利多條件及低利率之環境下,全台住宅市場更出現一波榮景,尤 其臺北都會區房價不斷向上攀升,遠超過一般民眾之購屋負擔3-11

2009 年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舉辦網路票選結果,都會區房價 偏高為 10 大民怨之首3-12,因而引發政府對於合理房價與民眾居住權益之 重視,經政府檢討住宅政策,2010 年起陸續規劃推出「社會住宅」、「現 代住宅」及「合宜住宅」3-13等符合不同經濟族群所需之住宅,並自 2011 年 6 月起開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3-14(俗稱奢侈稅),臺北市亦於同 年 7 月起對「高級住宅合理加價課徵房屋稅」3-15(俗稱豪宅稅),加強 對房地產的稅賦課徵,以健全房地產市場。

而由於民眾自我權益意識之高漲,政府在辦理區段徵收時之陳情及抗 爭情事逐漸加劇下,政府亦注意到拆遷戶安置在區段徵收之重要性,除於 2010 年 10 月 4 日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聲明各需用土地人應依 規定妥擬拆遷安置計畫 3-16,並載明於區段徵收計畫書,以保障區段徵收

3-11同註 1-6。

3-12民國 98 年 11 月,行政院為了瞭解民怨所在,責成研考會舉辦「10 大民怨」網路票選,

結果發現國人前 3 大民怨分別為都會地區房價過高、電話及網路詐騙氾濫、求職不易及 失業問題等。

3-13政府推動的住宅政策可以分為 3 大類,一是「社會住宅」,係指僅供出租,不供買賣的 住宅,適合於經濟弱勢者之租用;二是「現代住宅」,係指不賣土地只賣使用權之住宅,

購屋人僅有使用權,但沒有房地產權,其價格較合宜住宅便宜,適合於中等收入者之購 屋;三是「合宜住宅」,購屋者擁有土地與房屋所有權,其買賣方式與一般的住宅並無 不同,適合於所得相對較高之人購買。

3-14「特定貨物及勞務稅」係對非自用住宅的房屋及其座落基地、空地在 2 年內移轉,將分 別按照實價課徵未滿 1 年者 15%、1 到 2 年者 10%的稅賦。對於高額消費的貨物,例如 小客車、遊艇、直升機、飛機、超輕型載具單價在 300 萬元以上,龜殼、玳瑁、珊瑚、

象牙、皮草、家具單價在 50 萬元以上的部分,課 10%的特種消費稅;對於入會費在 50 萬元以上的部分,亦課以 10%的稅賦。

3-15「高級住宅加價課徵房屋稅」係針對高級住宅加徵房屋稅,主要選擇有「獨棟建築、外 觀豪華、地段絕佳、景觀甚好、每層戶少、戶戶車位、保全嚴密、管理周全」等特色的 住宅,依既有的房屋稅乘上路段率(1.2 倍至 2.8 倍),加重其房屋持有之稅賦。

3-16內政部於 99 年 10 月 4 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90725551 號函知交通部、經濟部及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略謂:「為保障區段徵收範圍內被徵收之合法住戶居住權益,未來 各需用土地人於陳報區段徵收計畫書時,應就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合法建築改良物,除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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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內被徵收之合法住戶居住權益外,亦積極展開土地徵收條例修法工作,

將「需用土地人針對土地被徵收後無屋可住之所有權人應訂定安置計畫」

之規定,納入土地徵收條例修法重點項目之一 3-17,以加強對被徵收所有 權人生存權及工作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