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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區段徵收拆遷戶安置課題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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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議

區段徵收制度之本質,雖為政府以公權力強制取得私有土地之徵收性 質,但實質上,民國 75 年平均地權條例修訂創設「抵價地式區段徵收」制 度後,已降低以往舊式區段徵收制度之地權調整及漲價歸公的政策功能,

朝向強制性之土地合作開發手段。區段徵收受影響的是原土地所有權人及 住戶之權益,故區段徵收之核心價值應是在追求原土地所有權人、住戶及 政府間三贏之局面,對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徵收時不限於現金補償,而讓 土地所有權人可領回土地,開發後使用價值提高,領回之土地可自由建築 利用,共享開發利益;對住戶而言,拆除原有老舊、窳陋之建築,由政府 提供補償及原地安置,充實地方生活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品質;對政府而 言,導正都市發展秩序,實現區域發展目標,且透過出售建地回收成本,

達成財務自償減輕財政負擔6-2

為使現行區段徵收拆遷安置作業在法令制度面、公平面(保障面)及執行 面等三個層面所面臨的問題及能有所改善,及改進現行政府興建區段徵收 拆遷戶安置住宅所遭遇之課題,供政府部門未來修法、研擬安置計畫及興 建住宅安置區段徵收拆遷戶之參考,以減少政府部門與拆遷戶雙方認知上 之差異,故提出下列改善建議,期促進區段徵收拆遷戶安置作業能更順利,

謹提出研究建議如下。

壹、區段徵收拆遷戶安置課題之改善

一、法令制度面

(一)相關法令詳加規範區段徵收拆遷戶安置作業

從本研究調查可發現,健全區段徵收拆遷戶安置法令規定為當 前拆遷安置作業主要須改進措施之一。本研究認為對於區段徵收之 損失補償以採取完全補償原則為宜,被徵收人所得之補償應足以使 其回復至被徵收前之生活、工作、財產狀態,始可謂已達憲法保障 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意旨。而拆遷戶之安置,即為對拆 遷戶生存權應有之生活重建保障措施,使其得以回復原有之生活秩 序,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之真義。

中央政府宜對拆遷安置訂定更完整之法令制度規範,使安置對 象、方式、標準等更明確一致,以確保拆遷戶權益之保障,及符合

6-2參閱臺北市地政電子報第 46 期,網址:http://210.241.73.250/enews/content/46/46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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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之原則,並應建立拆遷安置標準作業程序及手冊,供各地方政 府一體適用。為確保拆遷戶能在公平之規範下獲得完整之保障,宜 於土地徵收條例第四章區段徵收專章內,明訂對區內合法建物所有 權人拆遷安置之規範,以達完全補償之精神,且實際執行區段徵收 拆遷安置之細節,則應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區段徵收實施辦 法及區段徵收作業手冊等加以詳細規範。

(二)拆遷安置計畫應確保拆遷戶生存權益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之規定,區段徵收計畫書內 應載明之事項包括合法建物拆遷安置計畫,但以往在缺乏完整之拆 遷戶安置法令制度規範下,使各縣(市)政府只知法令規定須安置,

但對於拆遷戶安置方式、對象、程序及異議處理等卻無一遵循標準,

任由各縣(市)政府依其擁有之資源及認知擬定安置計畫,造成各 縣(市)對安置方式與標準不一,以致未能充分保障拆遷戶之安置 權益。

拆遷戶安置之意義,主要應在於對拆遷戶生存權應有之生活重 建保障措施,確保其重建生活秩序之一種補償手段,使其得以回復 原有之生活秩序。為確保拆遷安置計畫達到其應有之功能,中央政 府宜訂定完整之安置計畫內容規範,供各區段徵收作業一體適用,

確保拆遷安置計畫發揮其功效。

二、公平(保障)面

(一)確保弱勢拆遷戶維持基本生活需要

以羅爾斯之正義理論,當拆遷作業影響到拆遷戶基本居住的需 要時,首先則應視其個別需要程度的差異,分別予以滿足其基本之 居住權益,並可藉由加強社會福利相關配套措施,彌補現行法令制 度對拆遷戶基本居住權益保障之不足,如此才能使所有拆遷戶具有 相等的基本權利。從本研究調查結果,多數受訪者亦認為應保障弱 勢拆遷戶維持基本生活需要,為達到拆遷安置公平正義首要之措施。

爰區段徵收作業首應確保弱勢拆遷戶得以維持基本生活需要,於拆 遷後能有一棲身之所,維持原有之謀生條件及能力,以符合羅爾斯 所主張對弱勢者最大利益之保障,達到拆遷安置之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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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拆遷戶在非經濟方面之各項損失

經由本研究調查結果及受訪談者之意見可發現,不論政府部門 或拆遷戶多數均認為現行區段徵收之土地與房屋損失補償金額偏低,

未能提供被區段徵收者足夠之補償,且拆遷戶受訪者對於非經濟方 面之損失多認為應增加納入為區段徵收補償之範圍,使區段徵收朝 向完全補償。故現行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畫應儘量滿足拆遷戶在非 經濟上之各項損失,使其不僅在經濟方面之損失獲得補償,對於非 經濟方面之各項損失亦能獲得充分之保障,故諸如:區段徵收所造 成拆遷戶失業、轉業之損失、精神層面之適應、商譽之重建等均宜 加以考量納入區段徵收安置計畫所涵蓋之範圍,以符合完全補償之 原則,確保拆遷戶應有之權益。

(三)公平保障拆遷戶間之權益

目前各縣(市)對於區段徵收之安置方式與補貼額度有著明顯 之差距,缺少全國一致之標準,不若土地徵收條例對於徵收補償之 方式及標準等訂有明確之規範,造成相同條件之拆遷戶,因位處於 不同縣(市)而有不同之安置方式與標準,對不同縣(市)間之拆 遷戶,產生不盡公平之情形。

從本研究問卷及訪談內容則可發現,多數拆遷戶遍認為地方政 府之間應要有更一致的安置拆遷戶標準,例如:以區段徵收附近地 區之平均房屋租金水準,作為拆遷戶房屋租金補貼額度之計算標準,

以公平保障拆遷戶間之權益。

三、執行面

(一)採彈性多元安置方式

從本研究訪談結果可發現,多數受訪者認為應採彈性多元之安 置方式,又政府是否採用安置住宅方式來安置拆遷戶,則須因地制 宜,視地區房地產供需情形、房價高低、拆遷戶需求及屬性等各種 條件綜合考量而定,並非均適合由政府興建房屋安置拆遷戶。但目 前各地方政府對於區段徵收拆遷戶之安置方式,多以發放房屋租金 補貼等單一、僵化之方式處理。然而,不同屬性之拆遷戶,其對於 安置之要求將有所差異,故拆遷安置之方式應擴展至社會層面之關 懷,包括精神津貼、社會性計畫及居民就業機會等各方面之安置援 助措施,且如何因應拆遷戶屬性及地區之不同條件,訂定彈性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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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安置替選方式,區段徵收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仍應有一套適 用全國具體一致之規範標準,以確保各地方在辦理區段徵收安置作 業時能有一致之認定標準與作業程序。

(二)拆遷安置對象與方式須符合損失補償與公平正義原則

在考量拆遷戶屬性、地區等不同條件採彈性多元安置方式時,

須維持其公平性,不論是各種不同條件拆遷戶間的內部公平,抑或 是拆遷戶與非拆遷戶間的外部公平。從本研究問卷調查結果可發現,

拆遷戶期望獲得之安置方式係以安置住宅或土地等直接安置方式為 主,且不論政府部門或拆遷戶普遍認同應安置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以維持其原有之合法居住權益,以損失補償而言,即應以完全補償 為原則,達到對生存權之保障;另不論政府部門或拆遷戶對於開發 範圍內低(中低)收入戶,亦普遍認同應提供安置措施,以保障低

(中低)收入戶基本生存權益,以公平正義而言,符合羅爾斯所主 張之差異原則,應兼顧能促進社會中處境不利者的最大利益。

基於完全補償及公平正義理論,並綜合本研究問卷及訪談之意 見,區段徵收拆遷安置對象應包括合法建物、舊有違章建築及經濟 弱勢拆遷戶等三類,以符合損失補償與公平正義原則。

(三)加強拆遷戶之參與及溝通

本研究調查結果顯示,政府部門與拆遷戶間,對於補償範圍、

安置對象、安置方式、安置決定權及安置標準等均存有一定程度看 法上之差異,且不論政府部門或拆遷戶均高達八成以上認為應加強 政府與拆遷戶間之溝通協調,更有九成以上拆遷戶希望能夠參與安 置作業規劃、決策及執行過程。故應加強拆遷戶之參與及溝通,建 立完善的民眾參與機制,使拆遷戶或其他民間團體可共同參與補償 條件與安置計畫訂定及執行之過程,讓拆遷戶之意見可得到充分之 尊重,以減少區段徵收開發造成之抗爭與衝突,降低區段徵收之社 會成本。而拆遷戶參與之方式,建議包括座談會、聽證會、參與規 劃及決策過程、參與監督及改善作業等,均應納為拆遷戶參與安置 計畫訂定前後之各種參與機制,以確保拆遷安置作業能符合拆遷戶 實際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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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避免因安置而擴張開發範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既有權益

(四)財避免因安置而擴張開發範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既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