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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年 5 月辦理專案住宅抽籤及分配作業,並於 98 年 9 月辦理專案住宅交 屋,完成本地區拆遷戶安置作業。
圖 4- 4 士林官邸北側地區區段徵收專案住宅完工近照
圖 4- 5 士林官邸北側地區區段徵收專案住宅完工遠照 資料來源:臺北市地政電子報第 46 期
貳、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案
一、個案開發基本資料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原為農業區,區內土地大部分雖仍為農業使用,惟 部分農地已廢耕、閒置,或作為私人苗圃、菜園,甚至作為汽車展示廠及 保養廠、加油站、倉庫、工廠及私人住宅等使用(詳如圖 4-6)。另基於 本區附近醫學研究資源豐富,且商業機能蓬勃興盛,具發展知識經濟及科 技產業之條件,爰配合本市產業發展策略,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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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本區產業發展環境、區位條件及實質環境,以建立科技產業發展核心及 地區整體發展架構,創造一結合生產、生活、生態等功能完整之科技產業 園區。
圖 4- 6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開發前現況照片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2008
本案係依臺北市政府 98 年 7 月 31 日公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變更臺 北市基隆河以東、雙溪南北兩側地區主要計畫為北投士林科技園區案(區 段徵收範圍)」劃定開發範圍,包括雙溪、基隆河以北,磺溪以西,福國 路延伸段以南,承德路以東、文林北路以西所圍區域(其中中正高中、文 林國小、堤防用地及洲美快速道路已徵收且都市計畫未變更使用部分不納 入區段徵收範圍,詳如圖 4-7),開發總面積 90.24 公頃,以區段徵收方 式辦理開發。本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於 99 年 10 月 25 日公告發布實施,
並依據主要計畫劃設第 3 種住宅區(特)、第 3 之 2 種住宅區(特)、市 民住宅區、住商混合區、科技產業專用區等使用分區(詳如表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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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 7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案開發後土地使用分區圖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2009 表 4- 2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表
使用分區 使用性質 建蔽率
﹪
容積率
﹪ 第 3 種 住 宅 區
(特) 供一般住宅使用 40 160
第 3 之 2 種住宅 區(特)
臨承德路、福國路、文林路等主要道路
採較大街廓開發方式建築之住宅區 40 225 市民住宅區 供拆遷戶安置使用之住宅區 40 225
住商混合區 供河岸商業使用為主 45 225
科技產業專用區 發展生物技術、媒體、資訊、電子、通
訊產業及其他經本府核准之產業為主 50 300 資料來源: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範圍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書 二、各項補償標準
(一)地價補償標準
1、領取現金補償者:補償地價以徵收當期(98 年)公告土地現值計 算。
2、申請領回抵價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0 條附件所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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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計算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價值後,依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為計 算基準,折算領回抵價地。抵價地總面積經內政部核准以徵收總 面積 40%計算。
(二)土地改良物補償標準: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條規定,建築改良物按 重建價格補償,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一年以 內者,按成熟之孳息估定;逾一年者,按期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 酌現值估定。其實際查估、補償及處理並依該條例暨其子法與當時 臺北市政府相關規定4-8辦理。
三、拆遷安置作業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案,因開發面積廣大,須配合拆遷建物達 491 戶,配合遷移人數達 2,400 餘人。為妥善安置拆遷戶,本地區成為繼 士林官邸北側地區區段徵收案後,下一個由臺北市政府興建專案住宅安置 拆遷戶之區段徵收案,此外,臺北市政府研議中之社子島地區、木柵路五 段附近地區、老泉里附近地區等擬辦理區段徵收案,其都市計畫皆規劃有 專案住宅用地,供興建專案住宅安置區內之拆遷戶,類此模式儼然已成為 近年來臺北市辦理區段徵收安置區內拆遷戶之方式(黃榮峰,2009:27)。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於民國 98 年 1 月 5 日公告實施區段徵收,依據臺 北市政府 97 年 6 月 17 日訂定之「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拆遷 安置計畫」(詳如附錄五),本地區拆遷戶安置方式如下:
(一)配售專案住宅
1、拆遷戶為自然人且其被全部拆除之建築物為合法建築物或民國 77 年 8 月 1 日以前已存在之違章建築,得向臺北市政府申請配售本 地區興建之專案住宅。臺北市政府於本地區專案住宅興建完成後,
一次辦理配售作業。第一期拆遷範圍內經核准配售專案住宅之拆 遷戶,其等候配售專案住宅期間,由臺北市政府發給補助房租津 貼 36 萬元4-9。但自限期拆遷之日起至通知專案住宅交屋之日止,
期間逾 3 年者,超過期間按月發給每一核准配售專案住宅之拆遷 戶補助房租津貼 1 萬元;不足 1 個月,以 1 個月計算。
4-8當時(98 年 3 月)臺北市政府辦理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案查估、補償之相關規定 包括: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臺 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安置應行注意事 項、臺北市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及魚類補償費遷移費查估基準、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 費標準表等四項。
4-9因「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於 99 年 6 月 28 日發布實施,該條例規定 按月發給安置房租津貼 2 萬元,臺北市政府爰從優規定於 98 年 8 月 16 日至 20 日辦理 房租津貼及安置費用差額補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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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配售專案住宅資格之拆遷戶,為非自然人或雖為自然人但放 棄承購專案住宅者,由臺北市政府發給安置費用 72 萬元。但拆遷 戶為公法人時,不予發給。
(二)發給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
1、民國 77 年 8 月 2 日以後至民國 8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存在之違 章建築經全部拆除者,由臺北市政府發給拆遷戶自動搬遷行政救 濟金 39 萬元。
2、軍方列管眷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管宿舍之 住戶,其住居之建築物經全部拆除者,每一住戶發給自動搬遷行 政救濟金 20 萬元。
本地區專案住宅之坪型設計,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則係以 足夠安置拆遷戶及不低於市民平均居住水準為基本生活需求之原則下,採 單一坪型設計(每戶 3 房 2 廳 2 衛),有別於士林官邸北側地區區段徵收 專案住宅多坪型之設計。至於專案住宅之售價,則仍係規劃以成本價格4-10 讓售予拆遷戶。依據「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畫」,
本地區專案住宅配售原則如下:
(一)符合配售專案住宅資格之拆遷戶,以每一建築物配售專案住宅 1 戶 為原則。但拆遷戶於本地區擁有二門牌(棟)以上建築物者,以配 售 1 戶專案住宅為原則,其餘建築物以發給安置費用辦理;其為共 有者,應由共有人於規定期間內自行協調承購人,共同承購時,須 載明各共同承購人之持分比例。
(二)拆遷戶擁有之建築物供住宅使用並設籍多戶,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者,得申請增加配售專案住宅:
1、須為該建築物未獲配售之他共有人或已獲配售建築物所有權人之 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
2、須為本地區拆遷公告日 2 個月前於該建築物設有戶籍並有居住事 實者。
3、申請人居住之建築物須含 1 個以上相連之居室及非居室建築物,
有廚房、廁所等供家庭居住使用,並有單獨出入口,可供進出之 住宅單位。
4-10依據「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畫」第 8 點規定,專案住宅之售價,
依照房屋建造成本、土地取得地價及貸(墊)款利息等相關費用總額,按房屋面積及 土地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所稱土地取得地價,指區段徵收後供興建專案住宅之讓售 地價,以開發總費用為基準,按其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 預期發展等條件之優劣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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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為配合當地居民「先建後拆」之訴求,將本地區土地改良 物拆遷作業分為兩期辦理(詳如圖 4-8),主要將市民住宅用地及其周邊 聯外道路相鄰現居人口較稀疏地區劃入第一期開發範圍,於第一期工程時 完成全區專案住宅之興建作業,俟辦理現居人口較稠密之第二期開發作業 時,則已有足夠之專案住宅可安置拆遷戶。
圖 4- 8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拆遷範圍示意圖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2009
第一期拆遷範圍之建築改良物計 66 棟,拆遷戶已於 98 年 4 月 30 日 前自行拆遷完畢,第一期範圍共計有 62 戶經核定配售專案住宅,臺北市 政府刻正辦理第一期整地填土工程及第二期土地改良物查估作業,預計於 103 年間完成專案住宅興建(如圖 4-9)、配售及交屋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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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 9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專案住宅區位及外觀設計圖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林同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