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性研究報告及環境評估報告,為貸款項目進入世界銀行之審查程序中同等 重要之文件。若拆遷安置計畫顯示專案之拆遷安置工作將嚴重侵害拆遷戶 權益,而當地政府和專案業主對該問題又無法克服,則該貸款項目將從申 請世界銀行貸款專案之預備名單中刪除(宋全成,2011:186)。故世界銀 行之非自願移民政策,可視為對拆遷戶基本人權與權益之保障。以下茲就 世界銀行現行非自願移民政策及相關案例加以探討,以作為本研究對國內 區段徵收拆遷安置改進作業之參考。
壹、世界銀行非自願移民政策(4.12 條款)之探討
一、政策目標
依據 4.12 條款第 2 點之規定,若無精心計畫並採取適當措施,建設 項目可能會造成拆遷戶長期之嚴重困苦、貧窮和對環境之破壞。因而,世 界銀行對非自願移民政策之整體目標如下:
(一)探討一切可行之專案設計方案,盡可能避免或減少非自願移民。
(二)若拆遷不可避免,拆遷活動應以永續發展方案構思與執行。應提供 充分資金,使拆遷戶能夠分享專案之效益。應與拆遷戶進行充分之 協商,使其有機會參與拆遷安置方案之規劃與實施。
(三)應幫助拆遷戶努力提高生計與生活水準,使其高於或至少真正恢復 至搬遷前或專案開始前之水準。
具體而言,4.12 條款強調拆遷安置工作係政府之責任,並且在必要時 世界銀行與借貸國政府可就拆遷安置事宜進行政策對話,以支援借貸國改 進對拆遷安置有關之政策與法規。同時,世界銀行認為由於拆遷安置和補 償係對拆遷戶之未來做出關鍵性之決定,因此,規劃機構有義務和責任徵 求拆遷戶之意見,並建立拆遷戶參與機制。
二、拆遷安置應有之原則與措施
世界銀行對於拆遷安置應有之原則與措施,規定於 4.12 條款第 6 點 至第 13 點,茲歸納整理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解決土地強制徵收對拆遷戶之影響,借款方應編制一份拆遷安置 計畫,以保障拆遷戶以下權利:
1、被告知自己在拆遷安置問題上之選擇權和其他權利。
2、了解技術上與經濟上可行之方案,參與協商,享有選擇之機會。
3、按全部重置成本價格3-22,獲得迅速有效之補償,以抵消因徵收造
3-22關於土地和建築物的「重置成本」世界銀行定義如下:對於農業用地,係指被影響土地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成的直接財產損失。
4、在搬遷期間獲得幫助(如搬遷補貼)。
5、獲得居住所需房屋或住宅基地,或依要求獲得農業生產場所。農 業生產場所的生產潛力、位置優勢及其他綜合因素應至少和原場 所的有利條件相當。替換的財產應做好使用權的安排。提供替換 之住宅、住宅基地、商用房屋與農用場所之費用,可抵消全部或 部分應付之財產損失補償費。
6、搬遷後,根據恢復生計和生活水準可能需要之時間,合理估算出 過渡期,於過渡期內獲得相關協助,例如:短期工作、生活補貼、
工資保留等類似之安排。
7、獲得整地、信用貸款、培訓或就業等方面之發展援助。
(二)為實現非自願移民之政策目標,應特別關注拆遷戶中弱勢族群之需 要,尤其是處於貧窮線以下者、無土地者、老年人、婦女、兒童、
少數民族,或是可能未受國家土地補償法規所保護者。
(三)對於依賴土地、具傳統生產方式之少數民族拆遷問題尤其複雜,拆 遷活動可能對其身分特徵和文化延續造成嚴重之不利影響。因此,
應盡量避免此群體之實際遷移,若遷移無法避免,應為此群體制訂 以土地為基礎之安置策略,此策略要在協商基礎上制定,並符合其 文化特徵。
(四)在徵收土地及相關財產之前,必須先支付補償金及提供安置場所與 搬遷補貼。
(五) 對於靠土地為生之拆遷戶,應當優先考慮以土地為基礎之安置策略。
這些策略包括將拆遷戶安置在公有土地或為安置拆遷戶而收購之私 有土地。無論何時提供替換土地予拆遷戶,該替換土地之生產潛力、
位置優勢與其他綜合因素至少應等同於徵收土地前之有利條件。若 拆遷戶並未將獲取土地作為優先考慮之方案,或無法按照合理之價 格獲取足夠之土地,除應對其土地和其他財產之損失以金錢方式補
附近具有相等生產潛力或用途之土地在專案之前或拆遷之前的市場價值,以二者之較高 價值計算,加上為達到被影響土地標準的整地費用和一切登記及轉讓稅費。對於都市內 之土地,係指具有相等規模和用途,具有類似或改善的基礎設施和服務,且位於被影響 土地附近的土地在專案之前或拆遷之前的市場價值,加上一切註冊及轉讓稅費。對於房 屋和其他結構,係指建造一個地域與品質類似或勝於被影響結構的替換結構或修理部分 受到影響的結構所需材料的市場成本,加上將建築材料運輸到施工現場所需的成本、人 工成本及承包商費用、登記與轉讓稅費。在確定重置成本過程時,不考慮財產之折舊與 材料之殘值,亦不從被影響財產之估價中扣除源於專案之收益價值。如果本國法律未能 達到全額重置成本之補償標準,將以其他措施補充本國法律規定之補償,從而達到重置 成本之標準(4.12 條款附件 A 註 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償外,尚應另行提供以就業或自謀生計機會為主的無土地安置策 略。
(六)以金錢方式補償財產損失所適用之條件如下:
1、拆遷戶依附土地為生,但是專案所徵收之土地,僅為受損財產之 少部分,剩餘部分在經濟上能夠維持生活。
2、當地存在活躍且供應充足之土地、房屋和勞動市場,拆遷戶可利 用此類市場滿足所需。
3、拆遷戶不依附土地為生。對於損失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以金錢方 式補償足以達到當地市場之全額重置成本價格水準。
(七)安置作業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 向拆遷戶及其社區,及接納拆遷戶之社區提供即時、相關之資訊,
就拆遷安置方案與其進行協商,並提供參與規劃、實施和監測拆 遷安置之機會。且為其建立相應、便利之申訴機制。
2、在新的拆遷安置地點或安置社區,提供必要之基礎設施和公共服 務,以便改善、恢復或保持拆遷戶與安置社區原有之設施利用程 度與服務水準。並提供可替代或類似之資源,以便彌補可供使用 社區資源之損失。
3、根據拆遷戶之選擇,建立與新環境相適應之社區組織模式。盡可 能保存拆遷戶以及安置社區現有之社會與文化體制,尊重拆遷戶 關於是否願意遷移至現有社區與人群之意見。
三、拆遷安置對象
世界銀行對於拆遷安置對象,規定於 4.12 條款 14 點至第 16 點,茲 歸納整理重點說明如下:
(一)一旦確定專案有必要進行拆遷安置,借款方需進行人口普查,以確 定將受到專案影響之人員、決定哪些人員有資格接收補助,並防止 無資格之人員湧入。
(二)專案地區之安置對象必須適用於以下三種類型所有之拆遷戶:
1、對土地擁有正式合法所有權者。
2、在普查開始時對土地未擁有正式合法所有權,但是對該土地或財 產提出要求為所有者,這類要求為國家法律所承認,或經由拆遷 安置計畫訂定之過程中可得到承認(例如:所有權時效取得)。
3、對佔用之土地未擁有被承認之合法權利或要求權利者。
(三)屬於上開第 2 點(1)和(2)段者,可獲得喪失土地之補償和其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拆遷安置援助;屬上開第 2 點(3)段者,可獲取拆遷安置援助以代 替其佔用土地之補償,但前提為其對專案區域內土地之佔用早於規 定之截止日期3-23。於截止日期後之佔用者,無權獲得任何形式的補 償或拆遷安置援助。
四、拆遷安置計畫之制定、實施與監測
世界銀行對於拆遷安置計畫之制定、實施與監測等,規定於 4.12 條 款 17 點至第 24 點,茲歸納整理重點說明如下:
(一) 準備安置作業時,借款方應徵得適當的社會、技術和法律專業人士、
相關的社區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之協助。並在準備階段將有關專案的 安置情況告知於可能之拆遷戶,並在專案設計中考慮其意見。
(二)所有會引發非自願移民之專案皆需編制拆遷安置計畫(拆遷安置計 畫應包含之內容,詳如附錄二世界銀行拆遷安置計畫項目說明表),
如對整個拆遷群體之影響較輕,或拆遷人數不足 200 人,可同意借 款方訂定一份簡要之拆遷安置計畫3-24。
(三)借款方應對拆遷安置計畫訂定之活動進行充分之監測與評核。世界 銀行定期督導安置活動之實施,以確定其是否與拆遷安置計畫內容 相符。於專案結束時,借款方須進行評核以確定拆遷安置計畫中之 目標是否實現。評核應考慮原調查時的情況以及對安置實施之監測 結果。若評核結果顯示安置目標可能尚未達到,借款方應提出世界 銀行認可之後續措施,以利世界銀行持續督導工作。
綜合以上說明,首先,在法令制度方面,世界銀行不僅要求所有會引 發非自願移民之專案皆需編制拆遷安置計畫,且具體明確規範了拆遷安置 計畫應具備之各種項目與內容,以作為制定拆遷安置計畫時之依循準則,
奠定拆遷安置制度架構基礎;其次,在公平(保障)方面,世界銀行將拆 遷安置對象適用於人口調查前所有之拆遷戶,除對於因土地徵收所造成之
奠定拆遷安置制度架構基礎;其次,在公平(保障)方面,世界銀行將拆 遷安置對象適用於人口調查前所有之拆遷戶,除對於因土地徵收所造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