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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政府部門深度訪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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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他建議事項

除了上述調查結果外,受訪者提出其他可能遭遇之課題及建議事項,

茲整理如下:

(一)建商、投機份子(幽靈人口)介入區段徵收作業。

(二)拆遷安置資格造假問題、民意力量形成過度安置。

(三)臺北市安置住宅以成本價讓售拆遷戶之價格與開發區毗鄰地區市價 差價甚鉅,導致拆遷戶對安置住宅之選擇係以獲利多少為考量,悖 離安置本意,且拆遷戶間權益紛爭亦影響政府部門屢遭檢舉,將使 公務員執法更形僵化。

(四)拆遷戶永遠認為受到不公平對待,希望政府投入更多資源,但未來 如依「市價」補償,則應無安置之需要(依法已完全補償,無須再 給予超額補償);另現行制度對部分違建亦給予與合法建物相同補 償,對依法申請者不公平。

(五)拆遷戶安置應不侷限於住的層面,另需考量因開發導致其生活型態 改變,如轉業輔導等更多元化的安置方式。

(六)實施區段徵收時,對於拆遷戶安置資格認定的時間點及安置資格形 成的時間點是否應明確界定之課題(例如:可能有為了要增加取得 安置資格而臨時才興建的出入口)。

(七)如採安置住宅方式,其後續住宅管理維護實質作業難以管控,且安 置作業期程通常較難於預定期限內完成。

貳、政府部門深度訪談結果

除問卷調查外,本研究針對政府部門及拆遷戶雙方在區段徵收拆遷戶 安置作業過程中所面臨之相關問題,再做更深入之訪談,一方面補足問卷 調查之不足,二方面透過政府部門及拆遷戶之訪談內容,作為後續如何在 現有機制研擬改善措施,供政府部門未來修法、研擬安置計畫或興建住宅 安置區段徵收拆遷戶之參考。以下茲就政府部門受訪者之意見,整理如下:

一、目前區段徵收法令已對土地、地上改良物、營業損失及遷移費等給予 補償,但仍時常見到拆遷戶為了補償額度抗爭的情形,請問您認為現 行補償的項目及金額是否合理?是否需增加補償的範圍及金額?

拆遷戶的抗爭許多是因為對補償相關規定不了解,看到別人抗爭,

就跟著一起抗爭,這部分政府應該加強與拆遷戶之間的溝通,讓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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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能更了解相關規定。補償額度方面,現行對於建物與農作物之補償 額度,確實有偏低之情形。(編號 01)

首先在地價補償方面,如以去年底修正通過之土地徵收條例而言,

以市價來進行土地價格的補償應屬合理,但如何決定「市價」仍然是 個問題,且不論是政府機關主導決定的市價或是由客觀第三者決定的 市價,對拆遷戶而言一定也是不滿意,拆遷戶所欲得到的補償價格,

應該是要比市價更高,因為拆遷戶已經對地方環境、對土地有感情存 在,從學理上來解釋就是土地徵收的「稟賦效果」,是否也應該是政府 考量納入補償的範圍。其次,在地上改良物及營業損失等方面而言,

現行補償金額仍是有偏低的情形,同樣的拆遷戶對居住的建物也是有 感情存在,但對開發者而言,建物就如同廢棄物一般,必須全部破壞 拆除,如果再加上考慮折舊因素,可獲得之補償額度將更少,此方面 確實可考慮擴大補償範圍與金額。(編號 02)

此問題主要仍在於開發前後的市場價格有者極大的差距,目前政 府徵收系採徵收當期公告現值加成補償,但隨著時間,開發完成後,

從農地變建地,地價已水漲船高,原地主即質疑政府賺太多了、靠土 地開發來賺錢,是否有圖利建商等問題。所以即有人認為應以開發後 的價格來做補償或者應該將原地主非經濟方面的損失,例如:對土地 的感情等,納入補償的範圍。這個問題仍有討論的空間,應該尋求一 個多數大眾較能接受的平衡點。(編號 03)

在地價補償方面,雖然已修法通過市價補償,但行政院仍尚未訂 定開始執行的時間,現行仍係以公告現值加成方式辦理補償,但其與 市價仍有落差,故目前的補償價格仍不合理。另外在建物補償方面,

現行以重建價格辦理補償,並不等於市價,市面上的房子也不可能用 興建成本價格就買得到,要拆遷戶自己去蓋房子也不可能,自己去蓋 房子的成本甚至更高,所以最後造成補償給拆遷戶的金額,拆遷戶在 市上面是買不起房子的,而衍生居住的問題,故建物補償金額也是有 不合理的地方。(編號 04)

目前法令均已對土地、地上改良物、營業損失及遷移費等給予補 償,主要問題在於建物補償未依物價(評點)進行調整,造成建物補 償價格偏低;另現行民眾多主張生存權、工作權之補償,造成政府須 處理區段徵收拆遷戶之安置及就業等課題,影響區段徵收作業進行,

隨著時代的變化,建議未來政府可以考量就拆遷戶的工作權及生存權 等方面予以補償。(編號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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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區段徵收已對土地、地上改良物、營業損失及遷移費等給予補償,

請問您認為是否還需要提供安置措施?拆遷戶安置主要之意義為何?應 安置的對象為何?理想的安置方式又為何?

受訪者認為有必要對拆遷戶提供安置措施,拆遷戶安置主要之目 的在於除了使地主可領回抵價地享受開發之利益外,同樣使原住戶在 開發後仍有房屋可住,共享區段徵收後開發的利益,所以應該以興建 安置住宅方式來達到安置拆遷戶的目的。但是現行法令規定安置對象 為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其不一定是現住戶,應該改為以現住戶為安置 之對象。(編號 01)

受訪者認為有必要對拆遷戶提供安置措施,但未來拆遷戶安置主 要應著重為社會福利之措施,且係以實際現住戶為主要安置對象,而 非名目上的房屋所有權人,且應以弱勢拆遷戶為最主要優先安置對象,

甚至連承租戶均可考慮列為安置對象之一,使拆遷戶安置視為區段徵 收提供的福利或救濟措施。(編號 02)

目前外界許多聲音都是建議要有安置住宅,但是安置住宅是否即 為多數拆遷戶實際的需要?這仍有待釐清。真正適當的拆遷戶安置方式,

應該是要考量拆遷戶的實際需求,採多元的安置方式,並融入社會救 濟相關措施,加強對弱勢者的照顧,確保其居住生活的基本需要,這 才是拆遷戶安置的精神所在。(編號 03)

如果給予地主與拆遷戶充分合理補償的情況下,其實無須再提供 任何的安置措施。目前本市至少還都有提供房屋租金補貼的安置措施,

主要是希望減少區段徵收的阻力,給予拆遷戶較好的條件,安置之對 象係以合法建物者為主,非合法建物自無須予以安置,而且安置是對 合法建物之救濟措施並非補償,但目前主要問題仍在於非合法建物者,

其所提出來許多的要求,往往是區段徵收作業上最大的阻力。未來本 市部分區段徵收地區將採劃設安置街廓讓售一定面積(100 平方公尺) 土地予個別拆遷戶的方式,來辦理安置作業,這也許也是可考量的安 置方式之ㄧ。(編號 04)

為了對區內原住戶生存權的補償,除了目前既有的補償項目外,

仍應提供安置措施,安置對象即為區內原有之住戶。而目前主要安置 方式分為金錢或住宅等二種,其中採住宅安置者目前實際僅有臺北市,

其於多以金錢方式安置拆遷戶,以經濟學的角度,以金錢方式較具有 效率,但到底應採用何種方式安置拆遷戶,仍應因地制宜,視地區情 況而定。(編號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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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前中央法規對於區段徵收拆遷戶安置之規定,僅見於徵收相關法規 之零星條文,並無訂定專法或拆遷戶安置的作業手冊,如此在實際執 行區段徵收作業時是否會產生相關困擾?您認為中央是否需增訂相關 規範?或現行規定有無需要檢討修正之處?

中央無須再增訂相關規定,本市目前這方面尚無執行上困擾,由 各地方政府本於地方自治因地處理即可。另外本次土地徵收條例修正 作業中央沒有找本市去討論,導致修法後對本市執行區段徵收作業上 產生困擾,例如應該安置的對象問題、土地徵收後 3 年內要完成地上 物徵收的規定與本府現行做法不同的問題。(編號 01)

現行中央對於區段徵收拆遷戶安置之規定著墨不多,多仍放手讓 各地方自行處理,如此作法有好有壞。在本市財政相較於其他縣(市) 為好的情況下,對區段徵收拆遷戶安置的條件自然比其他縣市更為優 渥,讓本市的拆遷戶享有較好之福利,但相反的,其他縣市的拆遷戶 就未能享有同等的待遇。(編號 02)

由於地方條件差異很大,中央僅須訂定原則性之規範,實際作業 則授權地方因地制宜,採多元的安置方式。(編號 03)

以地方政府的立場,可能會希望中央能有一些較明確的標準與做 法,但站在中央的立場,可能會認為這需要視地方不同條件而因地制 宜。(編號 04)

今年土地徵收條例修正後,新增第三十四條之ㄧ,對於低(中低)

收入戶或情境相同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已對弱勢拆遷戶提 供安置之基本法律保障,未來執行上確可再訂定相關作業規範,以確 保達到保障拆遷戶應有之安置權益。(編號 05)

四、目前各地方政府對於需要安置的標準以及安置的方式等並不一致,對

四、目前各地方政府對於需要安置的標準以及安置的方式等並不一致,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