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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問卷調查與深度訪談結果分析
壹、問卷調查結果分析
本研究問卷調查對象分為政府部門及拆遷戶兩部分,藉由相同之問卷 內容,調查雙方之看法、建議及認知上差距之情形。以下謹依問卷題目順 序,逐一分析說明調查結果。
一、政府檢討改進區段徵收相關作業的需要程度
由下表 4-5 可知,政府部門與拆遷戶之受訪者對於近年來因為苗栗大 埔科學園區及中科四期二林園區等區段徵收的抗爭事件,引發了社會對區 段徵收的關注,分別有 91.43%及 100%之受訪者,認為政府有需要檢討改 進區段徵收相關作業,顯示政府行政部門及立法院於 100 年 12 月迅速修 正通過土地徵收條例,其背後具有許多人民(政府部門與拆遷戶)之期待。
表 4- 5 政府檢討改進區段徵收相關作業的需要程度 項目
認同度
政府部門 拆遷戶 合計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非常需要 10 28.57 13 39.39 23 33.82
需要 22 62.86 20 60.61 42 61.76 普通 2 5.71 0 0.00 2 2.94 不需要 1 2.86 0 0.00 1 1.47 非常不需要 0 0.00 0 0.00 0 0.00 合計 35 100.00 33 100.00 68 10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現行政府對於被區段徵收者土地與房屋等損失的補償額度
由下表 4-6 可知,政府部門與拆遷戶之受訪者對於被區段徵收者土地 與房屋等損失的補償金額,分別有 42.86%及 100%之受訪者,認為補償金 額不足;政府部門認為補償金額足夠者亦僅占 22.86%,顯示不論為政府 部門或拆遷戶,多數均認為區段徵收對土地與房屋等損失之補償金額仍有 偏低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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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6 被區段徵收者土地與房屋等損失的補償額度 項目
認同度
政府部門 拆遷戶 合計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非常足夠 0 0.00 0 0.00 0 0.00
足夠 8 22.86 0 0.00 8 11.76 普通 12 34.29 0 0.00 12 17.65 不足夠 14 40.00 25 75.76 39 57.35 非常不足夠 1 2.86 8 24.24 9 13.24 合計 35 100.00 33 100.00 68 10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政府再將以下項目增加納入為補償的範圍
(一)將被區段徵收者一定期間內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納入補償範圍 由下表 4-7 可知,政府部門與拆遷戶之受訪者對於應不應該將 被區段徵收者一定期間內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納入補償範圍,分 別有 51.43%及 96.97%之受訪者,認為應予納入;政府部門認為不 應納入補償者亦占 40%,凸顯政府部門內部存有不同之意見。以整 體而言,不論為政府部門或拆遷戶,多數仍認為被區段徵收者一定 期間內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應予補償。
表 4- 7 一定期間內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納入補償 項目
認同度
政府部門 拆遷戶 合計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非常應該 2 5.71 10 30.30 12 17.65
應該 16 45.71 22 66.67 38 55.88 普通 3 8.57 1 3.03 4 5.88 不應該 13 37.14 0 0.00 13 19.12 非常不應該 1 2.86 0 0.00 1 1.47 合計 35 100.00 33 100.00 68 10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將因為土地被區段徵收導致失業或轉業所造成的損失納入補償範圍 由下表 4-8 可知,政府部門與拆遷戶之受訪者對於應不應該將 因為土地被區段徵收導致失業或轉業所造成的損失,納入補償範圍,
分別有 60%及 96.97%之受訪者,認為應予納入;政府部門認為不應 納入補償者僅占 20%,顯示不論為政府部門或拆遷戶,多數咸認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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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徵收導致失業或轉業所造成的損失,應予補償。
表 4- 8 區段徵收導致失業或轉業之損失納入補償 項目
認同度
政府部門 拆遷戶 合計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非常應該 4 11.43 6 18.18 10 14.71
應該 17 48.57 26 78.79 43 63.24 普通 7 20.00 1 3.03 8 11.76 不應該 6 17.14 0 0.00 6 8.82 非常不應該 1 2.86 0 0.00 1 1.47 合計 35 100.00 33 100.00 68 10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將祖厝、祖墳等因為區段徵收被拆除、遷移所造成精神上的損失納 入補償範圍
由下表 4-9 可知,政府部門與拆遷戶之受訪者對於應不應該將 祖厝、祖墳等因為區段徵收被拆除、遷移所造成精神上的損失,納 入補償範圍,分別有 40%及 96.97%之受訪者,認為應予納入;政府 部門認為不應納入補償者亦占 42.86%,凸顯政府部門內部存有不同 之意見。以拆遷戶而言,則普遍認為祖厝、祖墳等因為區段徵收被 拆除、遷移所造成精神上的損失,應予補償。
表 4- 9 祖厝、祖墳等拆除、遷移造成精神上之損失納入補償 項目
認同度
政府部門 拆遷戶 合計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非常應該 3 8.57 6 18.18 9 13.24
應該 11 31.43 26 78.79 37 54.41 普通 6 17.14 1 3.03 7 10.29 不應該 15 42.86 0 0.00 15 22.06 非常不應該 0 0.00 0 0.00 0 0.00 合計 35 100.00 33 100.00 68 10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四)將因為土地被區段徵收離開原來生活社區所造成對新居住環境適應 等精神上的損失納入補償範圍
由下表 4-10 可知,政府部門與拆遷戶之受訪者對於應不應該將 因為土地被區段徵收離開原來生活社區,所造成對新居住環境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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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精神上的損失,納入補償範圍,分別有 28.57%及 96.97%之受訪 者,認為應予納入;政府部門認為不應納入補償者則達 45.71%,顯 示政府部門多數認為不宜納入補償。惟拆遷戶仍普遍認為對新居住 環境適應等精神上的損失,應予補償。
表 4- 10 對新居住環境適應等精神上的損失納入補償 項目
認同度
政府部門 拆遷戶 合計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非常應該 1 2.86 6 18.18 7 10.29
應該 9 25.71 26 78.79 35 51.47 普通 9 25.71 1 3.03 10 14.71 不應該 15 42.86 0 0.00 15 22.06 非常不應該 1 2.86 0 0.00 1 1.47 合計 35 100.00 33 100.00 68 10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五)將原來經營的事業因為區段徵收必須遷移所造成經營環境上的損失 納入補償範圍
由下表 4-11 可知,政府部門與拆遷戶之受訪者對於應不應該將 原來經營的事業因為區段徵收必須遷移,所造成經營環境上的損失,
納入補償範圍,分別有 48.57%及 96.97%之受訪者,認為應予納入;
政府部門認為不應納入補償者亦占 34.29%,凸顯政府部門內部存有 不同之意見。以拆遷戶而言,則普遍認為經營環境上的損失,應予 補償。
表 4- 11 對經營環境上的損失納入補償 項目
認同度
政府部門 拆遷戶 合計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非常應該 3 8.57 8 24.24 11 16.18
應該 14 40.00 24 72.73 38 55.88 普通 6 17.14 1 3.03 7 10.29 不應該 12 34.29 0 0.00 12 17.65 非常不應該 0 0.00 0 0.00 0 0.00 合計 35 100.00 33 100.00 68 10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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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對以下對象提供安置措施的需要程度
(一)對原有的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提供安置的措施
由下表 4-12 可知,政府部門與拆遷戶之受訪者對於需不需要對 開發範圍內原有的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提供安置的措施,分別有 88.57%及 100%之受訪者,認為應予安置;政府部門認為不需安置 者僅占 8.57%,顯示不論為政府部門或拆遷戶,多數咸認需對開發 範圍內原有的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提供安置措施。
表 4- 12 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提供安置措施 項目
認同度
政府部門 拆遷戶 合計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非常需要 9 25.71 16 48.48 25 36.76
需要 22 62.86 17 51.52 39 57.35 普通 1 2.86 0 0.00 1 1.47 不需要 3 8.57 0 0.00 3 4.41 非常不需要 0 0.00 0 0.00 0 0.00 合計 35 100.00 33 100.00 68 10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對在民國 80 年代前已存在的違章建築所有權人提供安置的措施 由下表 4-13 可知,政府部門與拆遷戶之受訪者對於需不需要對 開發範圍內在民國 80 年代前已存在的違章建築所有權人提供安置 的措施,分別有 54.29%及 84.85%之受訪者,認為應予安置;政府 部門認為不需安置者僅占 17.14%,顯示不論為政府部門或拆遷戶,
多數仍認需對開發範圍內早期(民國 80 年代前)存在的違章建築所 有權人提供安置措施。
表 4- 13 對 80 年代前違章建築所有權人提供安置措施 項目
認同度
政府部門 拆遷戶 合計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非常需要 3 8.57 8 24.24 11 16.18
需要 16 45.71 20 60.61 36 52.94 普通 10 28.57 4 12.12 14 20.59 不需要 5 14.29 1 3.03 6 8.82 非常不需要 1 2.86 0 0.00 1 1.47 合計 35 100.00 33 100.00 68 10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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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在民國 80 年代以後興建的違章建築所有權人提供安置的措施 由下表 4-14 可知,政府部門與拆遷戶之受訪者對於需不需要對 開發範圍內在民國 80 年代以後興建的違章建築所有權人提供安置 的措施,僅分別有 14.29%及 36.36%之受訪者,認為應予安置;另 分別有 28.57%及 39.39%之受訪者,持中間(普通)之立場;認為 不需安置者,亦分別占 57.14%及 24.24%。顯示政府部門多數係認 為不需對新違章建築提供安置措施,但以拆遷戶而言,認為需予安 置者仍較無需予以安置者為多。
表 4- 14 對 80 年代以後興建之違章建築所有權人提供安置措施 項目
認同度
政府部門 拆遷戶 合計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非常需要 0 0.00 0 0.00 0 0.00
需要 5 14.29 12 36.36 17 25.00 普通 10 28.57 13 39.39 23 33.82 不需要 15 42.86 8 24.24 23 33.82 非常不需要 5 14.29 0 0.00 5 7.35 合計 35 100.00 33 100.00 68 10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四)對開發範圍內承租房屋者提供安置的措施
由下表 4-15 可知,政府部門與拆遷戶之受訪者對於需不需要對 開發範圍內承租房屋者提供安置的措施,分別有 54.29%及 60.61%
之受訪者,認為無需予以安置;認為需予安置者僅分別占 17.14%及 18.18%,顯示不論政府部門或拆遷戶,多數均認為無需對開發範圍 內承租房屋者提供安置之措施。
表 4- 15 對承租房屋者提供安置措施 項目
認同度
政府部門 拆遷戶 合計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非常需要 0 0.00 0 0.00 0 0.00
需要 6 17.14 6 18.18 12 17.65 普通 10 28.57 7 21.21 17 25.00 不需要 15 42.86 17 51.52 32 47.06 非常不需要 4 11.43 3 9.09 7 10.29 合計 35 100.00 33 100.00 68 10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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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開發範圍內低(中低)收入戶提供安置的措施
由下表 4-16 可知,政府部門與拆遷戶之受訪者對於需不需要對 開發範圍內低(中低)收入戶提供安置的措施,分別有 80%及 90.91%
之受訪者,認為應予安置;政府部門認為不需安置者僅占 8.57%,
顯示不論為政府部門或拆遷戶,多數咸認需對開發範圍內低(中低)
收入戶提供安置措施。
表 4- 16 對開發範圍內低(中低)收入戶提供安置措施 項目
認同度
政府部門 拆遷戶 合計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非常需要 4 11.43 12 36.36 16 23.53
需要 24 68.57 18 54.55 42 61.76 普通 4 11.43 3 9.09 7 10.29 不需要 3 8.57 0 0.00 3 4.41 非常不需要 0 0.00 0 0.00 0 0.00 合計 35 100.00 33 100.00 68 10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五、對以下各種安置拆遷戶方式的看法
(一)政府按照區段徵收後評定的地價(低於市價),將開發後一定面積的土 地讓售給拆遷戶
由下表 4-17 可知,政府部門與拆遷戶之受訪者對於政府按照區 段徵收後評定的地價(低於市價),將開發後一定面積的土地讓售給 拆遷戶,分別有 40%及 78.79%之受訪者,認為適合;政府部門認為 不適合者亦占 31.43%,凸顯政府部門內部存有不同之意見。以拆遷 戶而言,則普遍認為此為適合之安置方式。
表 4- 17 將開發後一定面積的土地讓售給拆遷戶 項目
認同度
政府部門 拆遷戶 合計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非常適合 3 8.57 6 18.18 9 13.24 適合 11 31.43 20 60.61 31 45.59 普通 10 28.57 3 9.09 13 19.12 不適合 10 28.57 4 12.12 14 20.59 非常不適合 1 2.86 0 0.00 1 1.47 合計 35 100.00 33 100.00 68 10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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