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37 年「初級童子軍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明訂:
初級中學及同等學校,對於學生不分年級,均實施童子軍管理,須使遵 守中國童子軍誓詞、規律及銘言,並履行中國童子軍宣誓(臺灣省政府 公報,1947,頁 426)。
初中學生一律成為童子軍,在學校之生活管理幾與軍人無異,但1937 年時臺 灣仍處於日治時期,童軍教育並未在臺灣實施。1945 年臺灣光復,政府在臺灣改 施中國之學制,1948 年「修訂初級中學童子軍訓練標準」(教育部,1948)規定實 施方法第三點:
本科教學著重生活管理,初中學生生活完全童子軍化,凡食宿活動均以 小隊為單位、由團長領導,在日常生活中實踐誓詞規律與銘言,並以童 子軍制服為校服(頁105)。
其精神幾乎與1937 年「初級中學童子軍管理辦法」的普訓方法一致,可以看 出對初中學生軍事化管理的戰備色彩。此時臺灣各級學校業經臺灣省行政長官公 署教育處接收,但由於臺灣經日治50 年之語言隔閡,童子軍科目教學時數被挪用 改授國文,童子軍科目無從落實;加上學校中慣常以班級為單位、以教師或導師
進行教學及班級管理,而此規定中所述生活完全童子軍化、食宿活動均以小隊為 單位、由團長領導,似有矛盾與執行不易之處。因此童軍教育在臺灣之實施成效、
組訓方式的落實程度仍相當有限。
1951 年頒佈實驗之「初級中學童子軍組訓改進辦法」91中分別規定童子軍團 組織及中等學校學生之組織方式。童子軍團組織規定:
一、每團至少有十二人。
二、以六人至九人組織一小隊。
三、小隊應採自由組合制。
四、以二小隊至四小隊組織一團。
五、每團如有四小隊時,應組織分團,每分團需有登記合格之服務員一人負 責領導。
初級中等學校學生之組織則為:
一、由學校依照實際情形自行規定。
二、得以班級為單位。
三、儘可能採用童子軍組織方法。
自此初中學生不再強制成為童子軍,「童子軍」是學校課程科目之一,而非強 制登記宣誓為童子軍,實為童軍教育之重要變革。其中童軍課程得以班級為單位,
在實施上更符合學校之實況。
1954 年頒佈之「中國童子軍教育改進方案」92在組織方面,規範最為詳細、
也最為全面。對於童子軍行政組織、學校內童子軍、社團童子軍、女童軍,都有 詳細明確之規範:
1. 童子軍行政組織:仍依中國童子軍總章辦理。中國童子軍重要法規及其設 施,均需先經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備案。
2. 校內童子軍:分為中等學校與國民學校
91 臺灣省政府公報(1951)春字第 45 期,頁 660
92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篹委員會(1957)。第三次中國教育年鑑,頁 1116-1118。
中等學校:初級中學學生年滿12 歲,一律准其登記為中國童子軍。各校主辦 之中國童子軍團,以團員6-9 人一小隊,以三小隊至六小隊組織一團。
國民學校:年滿12 歲之小學生,志願加入為中國童子軍而經其家長許可者,
得申請登記為中國童子軍。人數以四小隊為限,超過得於團內組織分團。
3. 社團童子軍:鼓勵各機關設立中國童子軍團。年滿 12-18 歲之少年,志願 加入為中國童子軍而經其家長許可者,得申請登記為中國童子軍。團員人 數以四小隊為限。
4. 女童軍:中國童子軍總會應輔助中國女童軍成立獨立之行政機構。男女童 子軍不得混合組織,女童軍比照難童子軍團組織之。女童軍應由女性服務 員領導之。
1957 年頒佈「初級中等學校童子軍教育實施計畫」93有關教育編組之規定為:
初級中學校童子軍教育之編組,比照團子軍團組織之方式,以班為單位,
下分若干小隊,每小隊以九人為原則(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篹委員會,1974,
頁1600)。
此時組訓以班級為單位,則與1951 年「初級中學童子軍組訓改進辦法」差異 不大。1957 年頒佈之「初級中等學校童子軍團與童子軍教育聯繫要點」94中規定,
明確指出童軍教育課程與童子軍團組織分別辦理:
童子軍教育之基層幹部,如正副小隊長、幹事等,應由學校童子軍團已 履行登記之童子軍擔任。
93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篹委員會(1974)。載於第四次中國教育年鑑,頁 1600-1602。
94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撰委員會編(1974)。第四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臺北市:正中書局,頁 1602-1603。
學校應盡量鼓勵品學兼優之學生登記為童子軍,以發揮童子軍之榮譽感,
影響一般學生(頁1602)。
從組訓方式之變革,可以看出 1951 年首先明確將童子軍團與初中學生之組 織分別定義,童子軍團以小隊為單位,二至四小隊為一團,超過四小隊應組織分 團。1954 年對於童子軍行政組織、學校內童子軍、社團童子軍、女童軍都有詳細 明確之規範。前述規範已相當完備,故 1957 年則僅規範童軍教育編組以班為單 位,下分若干小隊,每小隊以9 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