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正式訂頒中學課程標準,係在1929 年 7 月,嗣又參酌實際需要迭經數次 修訂如下:
1929 年 教育部頒行中學課程暫行標準 1932 年 教育部公佈中學課程標準 1936 年 教育部公佈修正中學課程標準 1940 年 為適應抗戰需要修正中學課程標準 1948 年 為配合行憲修正中學課程標準
1952 年 為配合戡亂建國,又局部修正中學課程標準 1955 年 教育部修訂中學教學科目及時數表
1962 年 為順應世界潮流配合反共復國國策,全面修訂中學課程標準 1968 年 為配合實施九年國民教育訂頒國民中學暫行課程標準
我國中學課程標準歷經多次修訂50,本節僅節錄童軍教育相關部分內容。
1928 年 10 月教育部組織中小學課程標準起草委員會,分別起草中學及小學 各科課程標準,1929 年由教育部通令頒行「中小學課程暫行標準」,發交各校在 該學年組織研究會試驗研究,為我國正式訂頒課程標準之始51,設置「黨童軍」一 科,此時不計學分。
1932 年教育部公布「中學課程標準」,取消「暫行」字樣,此次課程標準取消 學分制並訂定各科目之教學時數,初中設「體育」、「童子軍」二科,合併為「體 育與童子軍」一科,三學年每週之教學總時數為 18 小時。前述課程標準於 1935 年起著手修訂,1936 年教育部公佈「修正中學課程標準」,「體育與童子軍」三學 年每週之教學總時數為24 小時。
1936 年之「中學課程標準」原已相當合理,但自「七七事變」原訂之課程標 準已難適應戰時之需要,故參照「戰時教育實施方案」52進行修訂工作,於 1940 年公布。此次課程標準將「體育」及「童子軍」分列為獨立科目,「童子軍」課程 三學年每週之教學總時數為12 小時。
1945 年抗戰勝利,翌年教育復員,戰時訂定之中學課程標準漸感難於適應戰 後社會之需要,教育部乃敦促中等教育司修訂中學課程標準,於1948 年 12 月 10 日公布。與前次課程標準相較,其不同之處有二,一為初中童子軍訂定訓練標準,
二為「童子軍」三學年每週教學總時數酌減為6 小時。其中值得一提的是高中原 有「軍事訓練」之科目取消,也可以看出戰爭因素消失對於課程修訂之影響。
1948 年年底修訂之中學課程標準因 1949 年政府陸續遷台僅能在臺灣實施,
試行結果發現不能與當時「反共抗俄」及「戡亂建國教育實施綱要」之基本國策 密切配合,故1952 年乃局部修訂「公民」、「國文」、「歷史」、「地理」四科,對於
50 教育部(1962)。中學課程標準。臺北:正中書局。第 493-561 頁。
51 教育部訓令第 1207 號:為檢發幼稚園、小學、初級中學各種暫行課程標準,仰轉發各校並組織 研究會試驗研究。
52 1938 年 7 月「國民參政會」第一期集會通過「戰時各級教育實施方案」
「童子軍」一科無更動。高中課程增列「三民主義」一科,並恢復「軍事訓練」
科目,由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主持學生軍訓工作的實施。1955 年為減輕中小學學 生課業負擔調整教學時數,「童子軍」之教學時數則未變動。
中學課程標準自1948 年修訂實施後,「童子軍」一科不論時數及該科課程標 準均未更動,至1962 年修訂中學課程標準,「童子軍」改稱「童訓」,並修訂「初 級中學童子軍訓練課程標準」。
由修訂過程發現「童軍教育」自設置為中學科目起,屢因戰時需要而更動教 學時數。於 1929 年開始設置「黨童軍」但不計學分,1932 與體育合併為「體育 與童子軍」並規定教學時數,民國25 年增加教學時數,後因抗戰配合戰時需要,
於1940 年與體育分科獨立為「童子軍」,抗戰勝利後則酌減「童子軍」一科之教 學時數並明確訂定訓練標準,此一訓練標準因政府遷臺而在僅臺灣實施,至1962 年則修訂「初級中學童子軍訓練標準」。
茲將歷年修訂的歷程及結果整理如下表:
表3-1 童軍教育於中學課程標準之修訂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