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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voord, Cornelius,1980,“Partnership, Interaction and Effectiveness,” in Benton, Lewis R. (ed), Private Management and Public Policy: Reciprocal Impacts. Mass: Lexington Books.

pp.33-34.

Dobson, John,1993,“Moral Hazard, Adverse Selection and Reputation: A Synthesis”. Managerial Finance 19(6), pp.2-8.

Eisenhardt, Kathleen M. , 1985,“Control: Organizational and Economic Approaches,”Management Science,31(February),pp.134-49.

Eisenhardt, Kathleen M.1989,“ Agency Theory: An Assessment and Review,”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4(January), NO.1 , pp.57-74.

Jensen, Michael C. and William H. Meckling, 1976, “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3(October), pp.305-360.

Mahaney, R. C., and Lederer, A. L. 2003,“Information systems project management: anagency theory interpretation,” The Journal of Systems and Software Vol. 68, No. 1 , pp. 1-9.

Pfeffer, Jeffrey, 1997, New directions for organization theory:

Problems and prospects.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參、 網頁資訊

立法院全球法律資訊網,http://glin.ly.gov.tw/web/nationalLegal.do,查 詢日期:2008 年 2 月。

臺北市捷運工程局聯合開發處,

http://www.dorts.gov.tw/service/service_jndv1.asp,查詢日期:

2008 年 4 月。

都市更新處網站,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156750&CtNode=12893&

mp=118011,檢索日期 99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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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臺北市市有土地參與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問題與改善之研究」問卷調查─

政府部門

女士/先生 您好:

我是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目前正進行「臺北市市有土地 參與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問題與改善」之相關研究。本問卷調查的目的係為暸解臺 北市政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中所衍生之問題。

本問卷希望藉由您的專業經驗,進行相關問題分析,以了解問題之所在,並 提供未來研究進一步之參考。您的寶貴意見對本研究有決定性的影響,問卷所有 資料均以保密方式處理,所提供之資訊僅提供學術研究不作其他用途使用,請您 放心作答,衷心感謝您的協助。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指導教授:賴宗裕 博士 研 究 生:羅敏琪 電 話:0921-892-671

E - mail:97923015@nccu.edu.tw

一、問卷填寫

1. 請問您對於政府促進都市發展、改善都市環境之政策中,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公有 土地一律參與都市更新,可以增加民間參與之意願,您的看法?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2. 請問您對於都市更新條例第 27 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 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這個規定是否合理?(認為合理者,請跳至第 4 題繼續作答)

□合理 □尚屬合理 □不合理,原因:

3. 請問您認為下列哪些情況下公有土地是可允許不參加更新事業的?(可複選)

□更新範圍內公有土地面積超過 1/4 者,應由政府決定:參與、不參與或主導

□土地管理機關已有其他開發計畫

□土地所在地區正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土地管理機關已有年度標售計畫

□實施者以往與公部門互動之配合度不佳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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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實施者為臺北市市有土地管理機關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代理人,請問您認為代理 人須具備何種特質?(可複選)

□專業知識及經驗 □誠實及誠懇的心態

□說到做到的信用 □相互立場考量的同理心

□公平性與一致性 □忍耐性與包容性

□能重視社會責任及公共利益 □資訊公開

□其他

5. 請問您若同一更新區內同時有兩個以上之實施者申請劃定更新單元,範圍內均有 臺北市市有土地,而臺北市市有土地管理機關無法參與選擇實施者,將影響市府 之權益?(認為不同意者,請跳至第 7 題繼續作答)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6. 請問您下列哪些方式可以改善上述情況以保障市府權益?(可複選)

□修訂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之規定,使公有土地面積計入申請門檻

□更新範圍內公有土地面積超過 1/4 者,應由政府決定:參與、不參與或主導

□了解各實施者其執行計畫(產品規劃、可分配價值),作決策參考

□制定選擇機制:針對 2 家以上之實施者所提出之條件作比較後選擇之

□其他

7. 實施者為提高其利潤,常將共同負擔費用提列表中:營建工程費、貸款利率、風 險管理費、銷售管理費等直接提列至上限(灌水),一方面以提高其風險管理成 本,一方面可避免在審議時其提列之共同負擔費用被要求降低。請問您下列哪些 事項,有助於執行上改善上述情形?(可複選)

□修訂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項目總表規定,風險管理 費採浮動性(共同負擔成本提列愈低,風險管理費可愈高)

□公私部門雙方應將都市更新事業的餅擴大價值,增加彼此之利益,並給予實 施者合理利潤

□政府能與實施者先行確定分配比例並簽訂協議或簽約

□承辦人加強自身知識及本職學能以審查實施者所提供資料之真偽

□政府主動扮演實施者的角色

□其他

8. 請問您共同負擔提列部分,實施者縱使有檢具合約影本或證明文件供審核,惟後 續實施者之實際發生之金額在執行上無從核對?(認為不同意者,請跳至第 10 題繼續作答)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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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請問您如何使實施者提供之證明文件與完工後之金額相符,以利後續執行查核?

(可複選)

□修訂都市更新條例第 5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要求實施者提報成果 時提供證明文件

□修訂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若實施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 利變換計畫)原提列之共同負擔金額與實際執行發生金額不符時(原提列較 高時),5 年內不得從事都市更新相關工作

□制定查核機制抽查

□其他

10.一般認為實施者會要求估價公司(估價公司多由實施者指定,並向實施者支領 報酬)低估更新後房屋單元之價值來降低自身之風險。請問您下列哪些事項,

有助於執行上改善此情形?(可複選)

□修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可由臺北市市有土地管理機關 指定 1-2 家估價公司

□修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權利變換估價由估價師公會指 定一家專業估價業者查估

□由政府相關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審核

□由有意願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土地所有權人指定估價公司

□由政府與實施者先行確定分配比例並簽訂協議或簽約

□承辦人加強自身知識及本職學能以審查實施者所提供資料之真偽

□其他

11.實施者為能減少營造成本支出,通常規劃兩套不同等級之建材設備。提供予其 他土地所有權人較佳之建材設備,而提供臺北市政府分回建物之建材設備較為 簡陋,產生不公平現象。請問您下列哪些事項,有助於執行上改善上述情形?

(可複選)

□增修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規定,實施者於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

提供明確且一致性之建材標準表

□由政府與實施者先行確定建材標準並簽訂協議或簽約

□由實施者切結保證臺北市市有土地管理機關所分回之建物建材標準與該案之 其他戶相同

□若有客戶作建材等級提昇之追加,實施者須提供客戶簽認之建材追加單

□依法追訴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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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以往臺北市政府所主導之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所規劃之產品及定位等,常會 以自身利益作考量,其所規劃之產品與市府之需求不符時,請問您在執行上如 何使政府與實施者對產品規劃能有共同目標,降低雙方之爭議?(可複選)

□由公私部門相關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三家以上專業代銷公司評估市場趨勢 及產品與售價建議

□公私部門雙方依民主原則協商出最佳之產品規劃

□將個案之產品定位、坪數配比、可分配權利價值比例等能予以確定,並簽訂 協議或簽約

□合約條款約定實施者未能配合時,政府可解除合約

□其他

13.請問您實施者在權利變換選屋前,會先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 協商將房屋選定,僅提供剩餘之單元予臺北市市有土地管理機關,辦理選屋,

致使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選擇權降低,產生不公平現象。請問您在執行上如何 使選屋程序更公平?(可複選)

□增修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規定,避免實施者先行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協調所分配建物之樓層、位置

□實施者不能先行選擇樓層位置及戶別,亦不能指定土地所有權人選擇應分配 單元

□簽約或協議載明實施者若違反規定(有保留特定戶)之罰則

□其他

14.請問您實施者大多在選屋期限最後 5~7 天才補足資料(如:三家估價報告)予 臺北市市有土地管理機關,致使公部門在執行上無法於期限內做出適當決定而 影響抽籤權益?(認為不同意者,請跳至第 16 題繼續作答)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15.請問您如何改善實施者間能在選屋開始時,即能補足資料,以利後續執行房屋 之選配?(可複選)

□增修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實施者若未於選屋程序開始前 提供完整之選屋資料,則必須於 3 個月後才能重新啟動選屋之程序

□與實施者簽約以確定選屋前之相關資料及程序,並依此程序進行選屋

□簽約或協議載明實施者未及時提供資料之罰則

□其他

*依規定實施者應訂定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辦理土地所有權人及權 利變換關係人分配位置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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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請問您目前法令未規範:○1實施者須於房屋完工接管前,提供相關點交資料並 配合辦理房屋初、複驗程序、○2分回之房屋或停車位有瑕疵情形,實施者需修 繕後才能辦理接管、○3 實施者需提出房屋之保固責任(結構體、建材設備、防 水),將會影響市府或權利關係人之權益。請問您在執行上如何使實施者改善上 述之狀況,以保障市府或權利關係人之權益?(可複選)

□修改都市更新條例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實施者須負「物 之瑕疵擔保責任」

□增訂都市更新條例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之規定,實施者未依法辦理

□增訂都市更新條例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之規定,實施者未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