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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美國都市更新事業案例─聖地牙哥虎騰廣場 3-51 (Horton Pla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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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為 56 層,總樓地板面積約 168 萬平方公尺,可容納就業人口 6.1 萬人 及居住人口 6 千人。此龐大量體的超高建築已成為東京都新顯著之地標。每 日約有 25 萬人進入此區,預估將帶動經濟波高可達一兆一億圓。此更新計 畫之特點值得借鏡,不過更新過程中引發之爭點問題亦頗值得我們政府深思 反省。

(六) 本案成功之因素

1. 汐留更新推動之源頭,主要歸功於「社團法人日本計畫產業協進會」

(JAPIC)的組成及1983年政府推展民間活力誘導之政策。在中根首相 的民活政策及民間業者驅動之下,由JAPIC主導、結合國土廳等中央機 關、住都公團、東京都及國鐵等單位,提出「東京再開發計畫之考察」

報告書,強調東京都應創造「24小時不眠的活力城市」,在政府行政單 位及財團業界之共識下,策定開發建設計劃。

2. 政府政策在經濟泡沫崩潰時期,能有彈性進行土地出售事宜,雖遭民 眾質疑是否賤賣國有土地之疑慮,但在非常時期,只能採取彈性手段,

使此案得以繼續進行。

3. 在保存歷史文化及維護周遭環境上,政府擬定相關計畫指導,開發業 亦能遵從,並適時能接納民眾之意見,使開發同時能兼顧自然環境資 源之保存。

4. 政府與權益關係者(含投資者)、規劃團隊等,有建立一個良好的溝通 平台,並非以“開發商提出計畫案,政府來審查”的官僚機制執行。

貳、 美國都市更新事業案例─聖地牙哥虎騰廣場

3-51

(Horton Plaza)

二十世紀中期,由於聖地牙哥(San Diego)郊區不斷擴展,使市中心地區開 始產生經濟衰退至 1960 年代中,市區資產稅收甚至不足以支付警力、消費保護等 基本公共服務,為挽救市區所面臨之危機,1972 年由當時之 Wilson 市長積極進 行再開發行動,展開一連串開發行動的重點建設目標,市府期望藉由虎騰廣場的 再生來帶動中心商業區的再發展,振興市區本質及經濟為目標,主要目的為吸引 零售商及居民至此地。

3-51參閱整理自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法展基金會,2002,『都市更新魔法』,頁 130-133,臺北:

財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 研 究 法 展 基 金 會 、 財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http://www.ur.org.tw)、林惠華(民 91:55~62)及相關網站資料,包含:虎騰廣場購物中 心 ( htttp://www.hortonplaza.com )、 執 行 聖 地 牙 哥 更 新 工 作 的 市 中 心 開 發 公 司

(http://www.ccd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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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更新背景及計畫

整個更新工作的主要依據係加州社區再發展法(California Community Redevelopment Low)3-52,其開發方式主要以重建為主體、分期方式進行、並 獎勵私人參與整個開發行動以分擔政府財政壓力。更新範圍包含 15 個接廓,

從百老匯以南到 G 街,自聯合街橫跨至第四街為最早進行開發區域之一,主要 開發內容包含亞里斯多德劇院的娛樂零售中心、帕拉迪昂特定零售綜合區、兩 大主要辦公大樓、聯合辦公與法院大樓、威斯汀旅館及兩個住宅個案。為確保 更新區內之藝術及建築物得以維護保存,以及區內設計能具和諧統一之效果,

市府同時訂立一設計準則提供依循方向。

二、 組織型態:為使開發計畫得以順利進行,1975 年 Wilson 市長和市議會首先 合作創立─市中心開發公司(Center Cit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CCDC)。

三、 計畫開發過程

(一) 1972 年,虎騰廣場開發計畫核准通過,計畫中將虎騰廣場定位為必須 提供各種用途的全方位環境。

(二) 1974 年,市府舉辦公開競圖,1975 年韓氏公司(Hanh Inc.)的提案獲 得議會通過。

(三) 1975 年市中心開發公司的成立3-53,該公司係公部門之非營利組織,雖 非市府的附屬單位,但負責代表聖地牙哥再發展局(San Diego Redevelopment Agency)與開發業者進行協商,也是公私部門參與者根 據加州再開發法進行在開發計畫的溝通橋樑。其工作內容包含策略規 劃、都市設計、資產取得分配、公共建設與融資等相關事宜。

(四) 1977 年 10 月,韓氏公司與市中心開發公司首次簽約3-54

3-52 加州社區再發展法(California’s Community Redevelopment Law)係包含於加州健康暨安全 法規(the California Health and Safety Code)之內,該法規於 1962 年批准通過,其目的 在賦予各市、郡足夠的權限和財政工具,以採取行動減緩都會地區的衰退情況。

3-53 公部門責任方面,市府提出更新區內土地徵收、重劃及興建停車場等合夥誘因,區內土地徵收 後轉售予開發業者統籌規劃,但為使市府有充裕的時間完成土地徵收重劃及興建停車場的工 作,規劃方案特別以分期開發的方式進行。

在私部門責任方面,由於公共開放空間的規劃也是本區再發展之重點,是故政府要求開發業者 必須從事 1%的公共藝術建設;此外,為確保規劃目標得以達成,政府規劃方案中建議將穿越 性的第 E 街封閉,改為行人徒步區,並考慮將東鄰的史蹟維護區併入,以提昇市區的整體環境。

3-54 依據合約內容,開發商有責任引進四家百貨公司到虎騰廣場營業,並且需自行籌措資金從事設 計和興建事宜;政府部門則有徵收土地、改善公共設施、興建停車場等責任,其建設經費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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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1977 年韓氏公司獲得三家百貨公司的首肯願意加入虎騰廣場投資案

3-55

(六) 整個開發案的合約歷經八次修訂,其中在 1981 年所修訂的合約中,更 有租金抽成、停車場興闢、公共藝術捐款(韓氏公司捐款 100 萬美元作 為設置公設及維護史蹟之用)、資金借貸(韓氏公司無息借貸 500 萬美 元予市中心開發公司,作為土地徵收 3-56資金週轉用,市政府以 100 萬 美元將土地售予韓氏公司,於土地移轉後市政府才開始償付低利息,借 期長達 24 年)、開發樓地板面積增加等較為重要的內容改變,減少政 府支出,保障開發者之合理利潤,也要求開發者對社會進行合理的回饋。

四、 本案特色

虎騰廣場再開發計畫的特色,在於把商業與文化藝術結合,整個計畫區域 劃分為十個小區,每個小區無論在廣告招牌、店面、內部裝修等各有一套準則,

因而形成了十種不同的風格,再加上對公共藝術的重視以及娛樂零售設施的進 駐,自然吸引無數觀光購物人潮;市中心開發公司總裁 Peter Hall 就曾做過 這樣貼切的描述:「再發展與日漸增加的商業活動,已經吸引往日未見的人潮,

越來越多的聖地牙哥人住在中心商業區,也有數以千計的人到中心商業區來享 受新的餐館、爵士俱樂部、電影院,而會議中心(convention center)每天 也產生上千人的遊客」。

五、 執行之問題點及解決辦法

(一) 時間與溝通:韓氏公司與市中心開發公司歷經二年的時間折衝協調後首 次簽約。

(二) 依據合約內容,開發商有責任引進四家百貨公司到虎騰廣場營業。經過 多年韓氏公司得努力,獲得三家百貨公司的首肯願意加入此投資案。

(三) 面對政府財政窘境,開發商自行籌措資金從事設計和興建事宜等工作,

舒緩市府財務壓力。

(四) 政府部門徵收土地、改善公共設施,其建設經費是以發行公債的方式籌 措。

發行公債的方式籌措。

3-55 韓氏公司得以如此有效率地吸引企業至衰敗的市區進行投資,主要是因為韓氏公司在全美各地 有許多購物中心,其以交換手法,表示願意在虎騰廣場投資者才能夠在韓氏公司所屬的其他購 物中心經營。

3-56 英、美、香港的都市更新實行機制是以強制徵收為主,再由第三部門來招商、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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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成果效益

自更新工作推動後,政府投資了 4 億 1 千萬美元的經費,私部門也有 24 億的投資,公私部門共同推動更新工作的非凡成就,不但創造了二千多個就業 機會,帶動周邊地區辦公及住宅大樓的建設,為市政府帶來可觀的稅收,亦為 人民創造多采多姿的休閒文化場所,更有如觸媒般地帶動聖地牙哥的發展。現 在有超過 7 萬 5 千人在中心商業區工作以及超過 2 萬人在此居住,每天有上千 人來中心商業區接洽生意、購物、用餐、參與文化活動、接受教育、娛樂和享 受水岸風光,同時每年的數字正在上升中。

七、 本案成功因素

(一) 政府首長大力支持:聖地牙哥虎騰廣場更新案是由市長積極推動展開一 連串的行動,由公部門主動規劃再開發計畫,制訂準則提供依循方向。

(二) 聯合承擔風險:政府部門預見更新開發將為當地帶來的產業繁榮、環境 改善、稅賦增加等正面影響,運用公權力徵收土地,以較低的價格將土 地轉售開發商,為私部門提供較佳的投資條件;而韓氏公司在市政府面 臨更大財政壓力的同時,主動擔負起興建停車場的工作,舒緩市府財務 壓力。

(三) 中介機構的角色與運作:聖地牙哥的市中心開發公司在整個計畫案中被 授予相當權限和責任,不但代表政府與開發業者談判協商,更扮演居中 協調說服民眾的重要角色,對整個開發計畫的成功實在功不可沒3-57。 (四) 公私雙方互信與協調溝通:就公部門而言,經費一直是土地徵收的大問

題,韓氏公司適時提供無息貸款 500 萬美元予市中心開發公司,作為市 中心開發公司進行土地徵收資金周轉之用,俟土地所有權由市中心開發 公司轉予韓氏公司後,才需開始償付比公債利率更低的利息,這樣的優 厚條件利基於雙方的相互信賴,以及對開發案的殷切期待。

(五) 公私權責明確化與運作過程透明化:公私部門在契約中明訂雙方權責歸 屬,日後即便有權責更動也是在修訂契約的前提下進行調整,這樣的模 式使開發案在公開透明的情況下運作,去除了圖利他人、官商勾結的疑 慮,也適度保障開發者的合理利益。

(六) 另一方面,當政府面臨稅收及公債發行不足的窘境時,私部門願意擔負

(六) 另一方面,當政府面臨稅收及公債發行不足的窘境時,私部門願意擔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