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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實施者之問題改善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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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受訪者認為避免實施者在共同負擔上灌水,建議改善措施為:1.大部 分認為政府能與實施者先行確定分配比例並簽訂協議(62.5%)。2.承辦人員 應加強自身之知識才能審查實施者所提供資料之真偽(58.33%)。3.另因應個 案之不同,風險管理費採浮動性(50%)。另外之其他建議為:○1財務與估價 之審議及執行機制之改變,例如:估價之選擇方式、支付估價費用之主體,

財務個費用提列之核實、○2公會制定標準費率(單價)區間參考表、○3估價 師扮演積極、客觀之角色。

此外實施者在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須檢附法令規定應檢附之證明 文件供參,惟後續營建工程總費用並未要求實施者須提供發包及執行費用之 合約或證明文件有 75%受訪者認為在執行上無從核對,為使實施者提供之證 明文件與完工後之金額相符,建議改善措施為:1.應制定查核機制(75%)。 2.修訂法令,要求實施者提報成果時提供證明文件(66.67%)。

針對此問題,受訪談者亦建議,共同負擔所提列之金額除要有事後監督 及追蹤檢核機制外,審議會應增聘實務施工人員,才能真正審核實施者所提 列之營造工程項目是否確實需要,營造費用是否符合市場行情。而共同負擔 提列表若能再細膩化以及定期參考產業界意見適時修正亦能減低灌水情形。

二、 進度延遲罰則

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規定實施者在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個案之工程進度,惟卻無規範進度延宕時之相關罰則,有 58.34%

受訪者認為有面臨此問題,其建議改善措施:1.應要訂定「全程營運時程管 控表」,明訂各作業項目之工作時間及完成日期進行管控(50%)。2.增訂都市 更新條例規定以明訂罰則(50%)。3.或與實施者簽約或協定個案若未依進度 完成之相關罰則條款(50%)。

受 訪 談 者 建 議 , 應 要 採 用 PCM ( 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專業營建管理)履約管理顧問制度(其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共 同負擔),其站在獨立第三者立場履行合約,或是未來建立定型化契約,將來 要求實施者履行契約,或罰則納入查核機制內,其目的不是在罰錢,而是如 何使整個個案能順利的進行。

肆、 實施者之問題改善研討

實施者為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代理人,在市有土地參與或主導辦理都市 更新事業過程中,認為若能改善下列問題,將使都市更新之進行更為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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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府處理公文之往返時間

實施者有 80.95%認為有土地管理機關的公文處理時間會影響進度的。

認為要改善此問題的建議有:1.應由政府相關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定期與實施 者協商(以會議結論替代公文往返)(70.83%)。另外亦有建議,地方主管機 關所轄單位或跨級(中央與地方)應制定相關機制或研考制定予以控管。

受訪談者亦建議,政府應對土地開發處理模式之不同而有不同之決 策層級,例如: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進行開發者,一切依法定程序申請,

政府承辦人員只簽呈後至科長應該可以決行發文,以節省時程。

二、 政府對產品規劃有不同意見

實施者在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劃時,臺北市市有土地管理機關對產品規 劃有不同意見時,致使實施者難為,由問卷顯示雖大多認為管理機關並沒有 不合理,但受訪談者認為應要改進,綜合建議有:1.市有土地管理機關常不 具備市場敏感度,常會破壞產品之定位與協調性,造成實施者須承擔更大之 風險。2.案子成敗盈虧非臺北市政府負責,公私雙方可共同討論,但仍應尊 重實施者。3.公、私部門應協調何種產品規劃對雙方最好為考量。4.市有土 地管理機關得於劃定或概要階段先行評估使用需求。5.政府也許可以找專業 代銷公司評估,再與實施者共同決定。

三、 政府審議事業計畫過於嚴格或大刪共同負擔費用

實施者普遍認為在辦理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劃時,政府(都市更新處、

市有土地管理機關、幹事會及審議會)審核事業計畫太過於嚴格或大刪共同 負擔費用。受訪談者認為要改善上述問題之建議如下:1.申請都市更新事業 之程序應要更便民與簡化。2.雙方應該建立「互信」基礎。實施者只要 提出相當證明,審議委員會應該要認同,而非只是先刪除。3.建議對實 施者提列之共同負擔做事後審查,尤其在工程費用中占大部分比例且涉 及專業性之實務施工,委員會應予尊重。4.建議增加有實務現場施工經 驗之人員當委員。5.共同負擔提列標準應定期徵詢都市更新產業相關意 見做修正。6.共同負擔費用內容涉及眾多項目,建議若估價、費用涉及 專業技術或綠建築設施費用等得依都市更新條例 16 條或 32 條,委由相 關技術單位協助審查。7.更新主管機關在初審時應建立標準審查項目,

承辦人員在審查時以勾選方式作確認即可或在計畫初審階段可以有委 外審查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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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共同負擔之風險管理費太低

公、私部門對於風險管理費之問題大多認為不合理,但認知內涵仍有 差距,前者大多認為風險管理費應降低至 6~10%;後者大多認為應提高至 15~20%,但也有建議依個案狀況訂定。由於雙方立場考量不同,綜合考量應 否依個案而定或採浮動性等措施應為雙方較能接受之方式。表 4-4-10 為公私 部門對於共同負擔提列之風險管理費上限為 12%,是否合理之看法。

表 4-4-10 公私部門對於共同負擔提列之風險管理費上限為 12%,是否合理之 看法

公部門 私部門

項目 百分比(%) 百分比(%)

合理 29.17 38.10

不合理 62.50 61.90

其他建議 8.33 61.90

五、 釘子戶

政府簡化並強制處理釘子戶之程序,受訪者有 95.24%認為重要。目前 都市更新事業之釘子戶問題,需花費實施者非常多的時間處理,綜合受訪者 之改善措施建議:1.由審議委員會指派 1 至 2 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針 對個案在一定期間內審核幾次、協調幾次,即提大會表決,該由政府拿 出魄力拆除者,政府應出面執行,達公私協力關係之成效。2.建議只要 實施者只要取得四分之三(75%)門檻,政府即應要強制執行。3.釘子 戶或違章建築之問題,公部門應可委託實施者處理,並將實施者處理之 成本認列基礎在法令規範清楚,或加入協調機制內,實施者會有意願進 行處理。4.強力執行目前都市更新之徵收機制或要有過渡住宅之機制

(由政府選定幾個交通方便,例如:捷運尾端之地區興建過渡住宅,提 供短暫住戶使用)。5.政府應真正深入了解釘子戶之問題,不能只是書 面審查,應要有蒐集情報資訊之機制予以判斷處理,如此公私合作才能 達雙贏。另外對於誠實信用或黑心的實施者亦應要有不同之規定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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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以公私協力概念改善問題及研擬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