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台灣早期的生育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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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將從歷史開展,回顧傳統華人生育觀與日治時期的生育治理情形,以及 家庭計畫的推展如何作為後來台灣近代人口控制的起點。第二節則簡介 RU486 與台灣目前使用的墮胎技術,以及台灣使用 RU486 與墮胎的現況。第三節則對 理論進行回顧,以試圖了解生育治理的理論基礎──生命政治。第四節將回顧台 灣目前關於醫療治理、墮胎與 RU486 的相關研究成果。
第一節 台灣早期的生育治理
一、台灣傳統華人社會與日治時期的治理
本文以台灣的墮胎與 RU486 的治理體系之形成作為討論生育治理的主軸,
首先關注的是它所承襲的價值脈絡與社會框架。台灣不同時期的社會結構與歷史 情境形塑的權力關係,在生育上也產生了不同的治理觀與治理方式。在歷史情境 複雜的台灣,價值取向十分多元,包括有早期移民的華人社會傳統價值、日治時 期帶有西方觀點的管制規範、以及國民政府遷台後的既承繼日本刑法與儒家思想、
卻又受到美援影響後轉向的治理。這些不同時期的治理觀之間並非沒有重疊與衝 突,但更多的是相互承繼與融合,而成為近代優生保健法制定與立法的基礎。這 些諸如傳統儒家思想、日本延續自德國刑法的墮胎制裁、馬爾薩斯人口論、以及 後來新興醫療自主權、女性自主權等觀點,都交融在政策立法的權力結構中。
在傳統華人社會中,儒家思想佔據了最重要的地位。在傳統華人的道德觀中,
對於生育的想法延續了儒家長幼階序觀,強調以階層秩序作為行為的準則,當個 人利益與家族、社群利益產生衝突時,通常個人是被期望以「大局」為重而犧牲 自我利益。當社會秩序是以這種家父長中心的層級制為運作準則時,未出生的胎 兒其位階更低;當家庭發生某些狀況,使得生下受孕的胎兒會不利於家庭或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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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治理的觀點來看,從清末台灣傳統華人傳統社會到日本殖民統治期間,統 治者對墮胎的態度從放任轉向以禁令介入治理。這樣的轉折來自於日本母國受西 方引入的法律與醫理之影響,在避免婦女擅自使用效果不穩定的墮胎技術而產生 生命危險的考量下而行的禁令。但這也未必代表統治者考量的是殖民地婦女利益,
而是基於集體衛生的考量,因此仍屬於一種調整人口品質的政策。日本殖民統治 者雖然相對起以前的統治者在治理台灣人民的生育上稍為積極,但由於墮胎在民 間之盛且施行上具隱匿性而難以追查,因此事實上在日治時期台灣每年因墮胎而 遭起訴的案例極為稀少。11可見統治者雖有意進行治理,但卻心有餘而力不足,
使得此法形同虛設。
二、家庭計劃的治理
日治時期結束後,國民政府接管台灣,在法律上則承襲日治時禁止墮胎的部 分,於是在刑法中即有「墮胎罪」。在歷經了抗戰和國民政府遷台之後,受到美 國東亞政策的介入,自二十世紀初興起的「計劃生育」的也與美援資源一起被傳 播到台灣。12二戰後台灣人口增長迅速,加上 1949 年大量人口遷台,導致出生 率急速上升、死亡率也因抗生素等藥品傳入而下降,自然增加率迅速增加,使得 1950 年代台灣年平均人口成長率高達 35‰。13基於「恐侵蝕經濟成長」的理由,
以美國為背後金援者的農復會(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在台主持美援事務)
當時曾發行提倡以安全期方法推行家庭計畫的小冊子「幸福家庭」一百萬本以推 廣計劃生育的概念。14但 1950 年代以前,許多具影響力的人士與民意代表皆普 遍指出節育違反「傳統」儒家思想,也違反孫文遺教,並可能會削弱反攻大陸的 兵力來源。因此甚至發生過有人上書行政院長,指控這項行動是共產黨用來削弱
11 1904-1934 年因墮胎罪被起訴的人數,每年大概才一到兩例。同 6,頁 58 表格。
12 同 1。
13 陳肇男、孫得雄、李棟明,《台灣的人口奇蹟:家庭計劃政策成功探源》,頁 10。
14 李棟明,《台灣地區早期家庭計劃發展誌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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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軍隊實力的陰謀。為避免被誤解當時停止了這項計畫。15
在 1950 年代以前,節育觀難以進入治理體系。但在民間因「不想生那麼多」
而進行墮胎的生育決策卻仍是普遍的。根據傅大為訪談婦產科老醫生的資料,指 出在 1940 年代末至 1950 年代初期,婦產科醫生為婦女墮胎是公開的秘密;在 1960 年代的家庭計畫以前,因避孕尚不普及,「刮子宮」是很盛行的節育方式,
許多助產士更以此維持豐厚的收入。16民間也多有流傳「打胎」用的漢藥方,許 多鄉下地方或花不起錢做子宮搔刮術的女性,就會使用漢藥材「紅花」來自己進 行墮胎,甚至從日治後期開始用來治瘧疾的「奎寧」也常被民間用來做墮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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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家庭計畫一開始引起當權者的反對,農復會轉而從民間團體開始推動。
在馬爾薩斯人口論的思想框架下,1953 年農復會的許世鉅博士開始籌組中國家 庭計劃協會;此會屬於民間團體,經費則來自於農復會。18此時官方仍未主動涉 入,而只是夾在美援與國內的反對聲浪的矛盾立場間,消極地不予阻止。直到 1958 年,許世鉅博士說服當時省主席周至柔開始實施「孕前衛生」工作,並表 示農復會將會提供經費支援,於是台灣省衛生處從 1959 年 12 月開始將「孕前衛 生」納入「婦幼衛生」的工作項目,並指定位於台中市的台灣省婦幼衛生研究所 承辦一系列的宣導教育,並推廣子宮內避孕器「樂普(Lippes loop)」。19
1964 年農復會也另外成立民間團體「中華民國婦幼衛生協會」來幫助訓練 各縣市開業婦產科醫師安裝樂普,並請孫文之子孫科博士出面詮釋家庭計劃不違 背孫文之遺教。20在各種手段分頭齊下的推廣下,1966 年時「第四期台灣經建四 年計劃」已將「家庭計劃」正式列入。行政院也於 1968 年對「台灣地區家庭計
15 同 13,頁 10。。
16 傅大為,《亞細亞的新身體:性別、醫療與近代台灣》,頁 194。
17 同 6,頁 88-92。
18 同 13,頁 16。
19 同 13,頁 32。
20 同 13,頁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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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實施辦法」只做了少許的修正就予以通過,並於該年 5 月 17 日公布,成為我 國中央最高行政機關有關家庭計劃最早的行政命令,並規定各級衛生機構為家庭 計劃主管機構。21至此家庭計劃才終於成為官方政策的一部分,政府對於人口生 命的控管才由消極的角色轉而成為積極的治理者,並且將生命的治理納入經建計 劃的一環。生育與國家整體存亡的連結變得鮮明了起來,而這也意味著馬爾薩斯 的人口經濟理論及優生學的知識框架與政權彼此結合的關係產生了一種具規訓 力的普遍論述,進而影響了當代人民的生育選擇。
然而家庭計劃的標的在於「孕前」衛生,卻沒有涉及關於「孕後」的處置。
墮胎因此依然是一個公開的秘密,無法被納入合法治理體系中。事實上在家庭計 畫時期台灣的子宮搔刮術(D&C)操作早已十分成熟,人工流產也是婦產科的主要 營利項目。22這意味著民間對墮胎具有穩定的需求:戰後嬰兒潮與檯面下湧現的 墮胎潮即是一體的兩面。雖然墮胎技術具有的高度爭議性使其無法建立作為治理 工具的正當性,但統治者卻也是放任黑市發展,只有少數引起醫療糾紛的案例才 會依刑法起訴。
因此早期台灣雖以消極的態度對生育進行治理,但在二戰後到家庭計劃的這 一段期間卻產生了重大的轉折,改以節制生育、阻斷生育的治理為主。這種治理 也在本文將談論的優生保健法之立法過程中延續。
21 同 13,頁 80。
22 傅大為訪談的醫生 B 指出在 1950 年代中後期「這種事(子宮搔刮術)婦產科作的比較多啦!…
三分之一的病人差不多這樣子」「開始越來越多,因為政府推行這個家庭計畫以後就比較少一點…
墮胎的」;而醫生C則認為家庭計畫開始後墮胎並沒有減少;醫生K則指出 1950-1970 年代最高 峰時平均每生一個小孩婦產科醫生就墮三個胎,當年他去美國受訓時連美國醫生都驚艷台灣婦產 科醫師高超的墮胎技術,也認為年輕人逐漸開放的性關係以及部分女性身體對於樂普的排斥,是 墮胎數無法下降的主因。同 16,頁 14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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