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八節、 名詞定義
第八節、名詞定義
一、新銳藝術家(Emerging Artists)
「藝術」的定義自古以來,各家學說,莫衷一是,但凡描述或反映世間情感及 想像力,敏銳觀察表達出對古今世界的人、事、物與自身關係的一種看法及表現方 式,即可稱之為「藝術」。通俗而言,藝術也就是人類的理想、知識、意念和情感綜 合的表現,其目的不僅能讓觀賞者對其藝術表達產生共鳴並激發社會大眾有所省思 或行動。藝術借助人類的感性反映出客觀或主觀的世界,通常以繪畫、音樂、雕刻、
建築、戲劇、舞蹈、電影及文學等合稱為「八大藝術」。因此,舉凡創造藝術之人可 俗稱之為「藝術家」。
本研究定義之藝術家蓋以「創造藝術為業者」而論,而「新銳」者,乃以即將 或初入行業的年輕人而言,為規範界定更為明確,本研究定義之「新銳藝術家」皆 以台籍 25-45 歲之畫家為對象。
二、畫廊 (Gallery)
一般而言,「畫廊」是指提供觀眾欣賞、鑒定、交流、買賣、收藏美術作品所公 開陳列的場所,通常有作品風格或藝術流派或區域性藝術家的針對性。藝術商品化 趨勢日益興盛,有畫商專營銷售及陳列美術作品之場所也通稱為「畫廊」,以當前藝 術市場而言,畫廊是介於藝術創作者與收藏家或買家中間的重要媒介角色。台灣以 店名稱為畫廊者數千家(或更多),裱褙業者亦稱之謂「畫廊」,由於網路平台的呈現,
市面上亦出現各種非實體店面的「線上畫廊」。然以中華民國畫廊協會之入會標準,
畫廊會員須至少開業三年以上並且每年舉辦至少三次公開畫展者使得申請入會,本 研究即以此為「畫廊」定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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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藝術經紀人(Art Agent)
「藝術經紀人」是指在藝術市場藝術品買賣雙方之間擔任推廣、仲介及保障品 質角色的人,通常交易完成後會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藝術經紀人所處理的對象可 能是代理藝術品或經紀藝術家(人)。凡本文所提之藝術經紀人蓋以書畫藝術為業務之 藝術經紀人,不含其他藝術之中介人。
藝術經紀人以其對藝術品鑑賞的能力與市場經濟的知識,為藝術家尋得合適的 買家,也為買家及收藏家覓得優秀藝術作品來源,因此,應有掌握市場脈動、即時 資訊及對藝術市場預測變化、判斷趨勢的能力。廣義而言,市場上畫廊、畫商和拍 賣公司、藝術博覽會承辦人,都可以稱為「藝術經紀人」。
本研究推介「藝術經紀人制度」是一項藝術領域的理財顧問及藝術家的生涯規 劃師,是必須經過公證機構甚至政府認證資格的藝術管理工作者。此制度在歐、美、
日、韓等國行之多年,有其成功的因素,依此,評估在台灣藝術市場實施的可行性。
四、藝術品收藏家(Collector)
「藝術品收藏家」是一群具有相當的專業經驗、鑑賞及經濟能力的人,以各類 藝術品為收藏對象,並且達到相當規模的收藏品者或專業的研究人士。收藏品項舉 凡書畫、骨董、雕塑或雜項皆可收藏。一般而言,可稱之為專業「藝術品收藏家」
者多有買入、賣出的交易行為,或短期或長期收藏,可視為一種藝術品專業投資的 行業。
五、網路行銷(Internet Marketing or Internet Promotion )
「網路行銷」一詞源於 Internet Marketing 或 Internet Promotion 翻譯而得。網路 行銷也可以稱為「線上行銷」是由於網路平台的發達與時效性,各類商業行為皆可 透過網路工具來做宣傳與行銷管理,達到網路交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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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紀後電子商務(e-Commerce)盛行,傳統實體店鋪交易紛紛面臨衝擊,
數位化技術以低成本、高效率呈現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本研究以藝術品在網路線 上交易為例,列舉「網路行銷」的特點及其趨勢,對於普遍保守的藝術創作者是一 項提醒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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