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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家與藝廊的合作方式

第六章、 討論與分析

第三節、 藝術家與藝廊的合作方式

一、經紀代理的長期合作

當畫廊與藝術家約定「代理」方式合作時,有時候藝術家的新作並不一定委託 指定唯一一家畫廊銷售,而是可能同時讓許多家畫廊擁有代理銷售其新作的權利。

因此,當畫廊覺得貨源不受保障又相同畫家作品自相競爭之下,彼此信賴感就會不 足。藝術家偏好北、中、南各選定一家畫廊代理,同時推廣其作品。

當畫廊與藝術家以 「獨家簽約」方式合作時,藝術家就必須指定固定的畫廊 合作,其作品就全權交由該簽約畫廊負責銷售,該畫廊也就負有任務向市場推介該 藝術家的作品。臺灣少數畫廊或許願意選擇與藝術家以獨家簽約方式合作,合約中 約定每年畫廊必須給付藝術家若干底薪,或購買一定金額的作品。

但是,畫廊與藝術家之間即使簽了合約,彼此大多仍舊缺乏長遠的合作計畫;

合作關係忠誠度不高,雙方的權利不明,義務約束力相對薄弱,彼此見風轉舵,冷 暖自知。在此關係下,畫廊通常仍不會全心全意地培植簽約的藝術家。

對於年輕藝術家來說,他們也不願貿然與畫廊獨家簽約。一方面,畫廊對於年 輕藝術家的包裝、推廣醞釀期過長,另方面,新作品一旦被買斷,藝術家就要被迫 像工廠生產線一般的重複創作,什麼樣作品受歡迎就被要求一再複製,完全聽命於 畫廊,成為廉價勞工。

畫廊培養一個藝術家至少需要三至五年,甚至更長,藝術家會想如果直接將作 品送到區域性拍賣會或網路,交易不受合約規範,自行炒作價格,說不定價格有翻 倍的機會。

尤其在當前網路媒體的時代,每個藝術家都可以是一位「自營商」,透過個人網 站、社群傳播,藝術家自己就能炒作、宣傳、經營大量的資訊、增加自己的曝光度,

甚至交易。同時更可能與其他藝術家合作或異業結盟,誘因相對大。

當藝術家曝光管道增加的時候,藝術家對畫廊的信賴就會漸弱,雙方很難會有 共創雙贏的未來的企圖心。很現實的說,藝術家在自營網站立竿見影的商案收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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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會比苦等畫廊推廣的效益誘人。

相對而言,畫廊對於這些明星藝術家也會有許多擔憂。畫廊認為,費盡心力動 員收藏家,運用人脈,更不待說展覽軟硬體、設備、印製宣傳品、動用人力等都是 投資。就算畫廊不惜成本,也必然會試探市場水溫,幾次以後也會見利思遷,調整 投資與心力的力道。

萬一眼光獨到,一舉成功,市場反應見佳,畫廊也會考慮回收利益,藝術家所 獲的的金額比例就相對的少,甚至少得可憐。如此一來,又容易引起雙方的認知矛 盾,甚至衝突,彼此關係再也不是伯樂與千里馬了。這種互信基礎薄弱之下,畫廊 普遍再也不願意主動再與藝術家簽約。

西方藝術品市場很嚴格恪守合約的規範,藝術家一旦與畫廊簽訂代理合同,便 不可私自賣畫。藝術家是純粹的商品創造者,畫廊則負責包裝、經營、銷售,各司 其職。

本研究訪問中幾乎所有畫廊業者最痛恨的就是年輕畫家不遵守約定,稍有名氣 就帶槍投靠,私下交易。畫壇成熟並且已富盛名的畫家已經有一定的條件,畫廊才 會主動依附,主動長期合作,盛名的畫家才可以有自主權利,但是也不能朝三暮四,

自亂信譽。因此,本研究所推介的藝術家經紀人制度才是長遠之計,與獨家代理得 畫廊有所差別。

二、展覽個案的簽約模式

畫家與畫廊雙方避免彼此牽制,或是瞭解不深,互信不夠,通常以展覽個案的 簽約模式較為常見。也就是雙方敲定一個展期、展覽場地、展出畫作及責任義務,

進行一項單次的個案合作,以試試市場水溫,試試彼此合作的默契和條件,作為下 次或考慮長期合作的基礎。這是本研究調查中,年輕藝術家最歡迎的選項。

三、作品寄賣在畫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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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在畫廊寄賣通常是免費的,雙方約定,為期為半年或一年。當作品售出,

畫廊可從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30-50%),至於佣金抽成的高低也端賴畫廊的決定。

年輕藝術家沒有知名度時,一般都只好委曲求全。若是作品屬性與該畫廊又不同路 線,畫廊也不見得願意給予寄賣,萬一寄賣了也可能被束之高閣,吃虧的永遠是藝 術家。此外,衍生的問題如:作品保險金、保管責任、作品流轉量、付款等問題都需 要事前釐清,否則徒生困擾。

四、一次賣斷給畫廊或中間商

在藝術品市場中,賣斷的情況出現在畫廊和拍賣公司,其實分別屬於一、二級 不同市場,也就是一手及二手市場。畫廊負責發覺、培育、推薦藝術家,拍賣公司 則專注於藝術品交易。因此新銳藝術家作品一開始很難進入二級市場,也就是受到 拍賣公司的青睞。

畫廊或收藏家直接敲定一筆金額購買畫家的一批作品,可能並不直接展示銷售,

而是當作收藏品,來日方長,假以時日(長則十年至二十年),觀看市場脈動,時機 成熟價格上漲再行交易,有時價差可至數十倍至數百倍。但是買斷的方式容易造成 畫廊資金的積壓負擔,顧慮較多。

當新銳藝術家的作品被推介到畫廊時,除非是獨具慧眼,如獲至寶,一般畫廊 是很不願意當下買斷的,即便買斷也會被視如蔽屣,剝削嚴重。

五、畫家自售給消費者

很多成名藝術家不願意把作品交給畫廊去賣,讓畫廊賺取佣金。而藏家也可能 認為從藝術家手上直接買畫才可以保真。於是,跳過畫廊,藝術家直接售予收藏家 或民眾。畫家自製自售看似輕鬆了事,其實,除非藝術家頗具知名度,客源源源不 絕,否則都是曇花一現,年輕藝術家更會初期食髓知味而最後落至守株待兔罷了。

本研究中也有發現不少新銳藝術家採取自售的方式,沒有規劃的自售自畫,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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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依賴機緣或親友的青睞或偶一為之的捧場,絕對不是畫家之福,容易自毀行情。

六、小結

根據本研究邀約訪談的新銳藝術家中發現,絕大多數的畫家都喜好與畫廊簽單 次展覽約,相對地,畫廊業者也表示習慣與畫家簽定短期的展覽個案約, 這一點認 知雖然相同,但是雙方的盤算卻是大異其趣。

就新銳藝術家而言,雖然說是喜好與畫廊簽單次展覽約,較為自由,沒有拘束,

可是內心何嘗不是盼望有伯樂識得千里馬?對其長期投資,長期保障; 就畫廊業者 而言,又何嘗不希望找到璞玉,占為己有,細心雕琢成器?因此,經紀代理的長期 合作才是長久之計,對雙方才是有利的保障。 \

然而,市場上不時聽聞,「畫廊扣留藝術家作品,作品賣了帳目不明」;「畫家單 方面撕毀合約,過河拆橋」,ㄧ些負面消息,成了業界常態。在藝術市場無法規範和 合作心態不夠成熟時,一切亂象都伴隨著而起。因此,藝術市場不只需要一紙明文 契約的約束,更需要建立在精神上互信的契約上。

其實,嚴格說來,合作夥伴的選擇不似結婚那般慎重,三年期或五年期是比較 合適的簽約方式。合同期之後雙方都有重新思考選擇的餘地,若是雙方合作愉快,

續約何妨,既或不然,解約了也很正常。

長期合作固然對雙方都有保障,但是必須建立在互信、相互依存的基礎上,這 一點是最基本的人性卻是最困難遵守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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