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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

可以感受到族人對海龜保育組織的強烈不滿,部份居民甚至釋出敵意。這 使我十分訝異及好奇,到底是何種原因促使族人們對海龜保育組織如此不 滿?達悟族獨特的傳統文化與生活作息與海龜保育組織的保育活動是否 有矛盾之處?這些矛盾是否反過來威脅了海龜的生存空間?是否能夠找 出妥善的解決方案以避免這些矛盾?種種的疑問不單關係到蘭嶼傳統文 化的傳承,更可能威脅到當地物種的生存空間,也驅使我開始蘭嶼海龜志 工旅遊活動的研究。

第三節、研究目的

為了解海龜志工旅遊活動對達悟社會文化之影響,本研究利用深度訪 談法及參與式觀察法等研究方法,了解蘭嶼綠蠵龜之保育現況及保育工作 與當地的衝突問題;透過當地居民及海龜志工,對目前保育現況之意見與 看法,釐清其中之利害關係,本研究欲達成之研究目的如下:

一、了解達悟傳統文化與綠蠵龜保育之關係

二、了解海龜保育組織在蘭嶼當地之保育工作內容 三、了解當地居民排斥海龜志工旅遊活動及衝突情況 四、探討當地居民排斥海龜志工旅遊活動之原因 五、探討有效管理志工旅遊之可行方案

第四節、名詞釋義

志工旅遊(Volunteer Tourism)是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從事志願服務的 旅遊摸式,以下說明志工旅遊(Volunteer Tourism)、志願服務(Volunt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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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及志工(Volunteer)之定義,這些定義協助本研究掌握研究方向與定 義訪談對象。

一、志願服務(Volunteer Service):

志願服務法第三條所定義的志願服務為:

志願服務指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或法律 責任,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 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 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資料來源:內政部(2004)

亦即志願服務應同時符合自願從事非法定責任之工作,此外此項工作 並不以報酬為目的且必須有助於增進公共事務效能、社會公益,但不受限 於工作形式、專長。

二、志工(Volunteer):

而志願服務法中,指出:

志工指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在不受脅迫的情況下,以 正式或非正式的形式提供幫助。

資料來源:內政部(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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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志工旅遊(Volunteer Tourism):

Broad (2003)認為志工旅遊是旅遊者參加有組織,具特殊利益的項目,

重點是協助當地的自然環境,社會和文化環境。Gray and Campbell (2007) 則強調利他主義,及增強自我為動機的旅遊。Wearing (2001)則指出,志 工旅遊是以個人或團體方式帶有目的的旅遊模式,旅行者利用他們旅遊 的時間,從事志願服務活動,協助重建或減少當地的自然環境破壞、社會 貧窮或研究社會環境的相關問題,並借以對當地有深入的瞭解。

小結

由此可見,志工旅遊可大體分為「志工」及「旅遊」二方面。不論旅 遊者是以個人身份或有組織的進行,只要在觀光旅遊的過程中,從事志願 服務活動即屬於的志工旅遊的一種;「志願服務」涵蓋志工旅遊,而「志 工旅遊」則是其中一種從事志願服務的方式。

海龜志工是志願性報名參加徵選,並非為符合學位要求(如論文)、非 以賺取報酬為目的、非學生之法定工作、從事保育活動可減少政府的保育 人力負擔提高公共事務效能,保育物種可增進社會公益,符合志願服務法 所定義之自願服務與志工。這些志工到了蘭嶼之後,除了在夜間從事綠蠵 龜保育工作外,也利用日間的自由活動時間,於蘭嶼島上從事各種觀光旅 遊活動,如浮潛、文化觀光等。因此,海龜志工亦符合觀光客、旅遊者之 身分。由此可見海龜保育組織推動的海龜志工保育活動,符合學者對志工 旅遊的定義,屬於志工旅遊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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