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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第二章 國內文獻資料蒐集與分析

第六節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為完善協助企業及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之保障,支援方案第 4 版增列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個別勞工可主動申請受損認定機制,以確保勞工所屬 之事業單位因故未主動申請受損企業認定時,受損勞工得自行向勞動部申 請受損認定。政府為強化對產業、企業、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之協助,總統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公布「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依該條例第十 二條規定,勞動部應提供須預為輔導及加強輔導產業、受損企業之所屬勞工 適當調整支援措施,並訂定勞工申請受損認定之資格、應備文件、申請流程、

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因此勞動部納入因應貿易自由化協助勞 工就業相關補助要點及執行計畫,據以訂定「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 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經濟部依條例規定申請設置調整支援基金,但目前尚未完成設立,故受 損企業相關辦法尚未施行,由於受損勞工來自受損企業,勞動部訂定之因應 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亦尚未實施,故相關措施係依

支援方案持續辦理,不受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尚未施行而受影響,另將配合經濟部訂定實施日期。以下僅就辦法分別說明 其適用對象、受損勞工申請條件、執行方式、受損勞工認定申請受理流程。

一、 適用對象

該辦法並參酌現行就業服務法、職業訓練法及就業保險法之適用對象 相關規範,界定適用該辦法之勞工包括:

(一) 我國與他國簽訂經貿協定(議)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觀測情 形指定需預為輔導產業之企業勞工。

(二) 我國與他國簽訂經貿協定(議)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觀測情 形指定需加強輔導產業之企業勞工。

(三) 經營與市場開放項目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受影響達一定程度,

且經經濟部認定為受損企業之勞工。

(四) 經營與市場開放項目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之企業未經認定為受 損企業,其勞工經該辦法第九條認定之受損勞工。

二、 受損勞工申請條件

考量企業經營具有季節性因素,需對照同期前後年度之差異,以確認 其業務緊縮係受到貿易自由化影響﹔另未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企業勞 工,如所屬企業因貿易自由化影響而關廠、歇業、解散、破產宣告致其失 業,或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企業勞工,遭雇主以個人因素外之事由解僱者,

均得提出受損認定申請。應符合條件包括:

(一)所屬企業登記設立滿二年。

(二)所屬企業經營與市場開放項目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且未經認 定為受損企業者。

(三)勞工於申請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業有減少勞工薪資,致其月投保薪資連續縮減二個月以上,縮減後之月 投保薪資較縮減前三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減少百分之二十以上。

2.企業有關廠、歇業、解散、破產宣告致勞工失業,或依勞動基準法第十 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3.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三、 受損勞工之認定基準

有鑑於勞工係受僱於企業,勞動部參照經濟部發布之「因應貿易自由 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第四條受損企業認定基準,訂定受損勞工之 認定基準:

(一)所屬企業於申請日前六個月之每月國內營業額與上一年度同期之營業 額相較出現絕對衰退,且申請日前六個月之平均營業額較過去十八個 月之平均營業額相對衰退達百分之十以上。

(二)前款所屬企業營業額之衰退與市場開放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所屬企業為製造業者,因締約國進口產品增加或單價下降,造成其在國 內營業額下降。

2. 所屬企業為服務業者,因締約國企業在我國提供服務量增加或服務價格 下降,造成其在國內營業額下降。

(三)其他因市場開放致所屬企業營業額衰退,而使勞工受損之情事。

四、 執行方式

由勞動部邀集經濟部、財政部及勞工所屬企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相關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專家學者等代表組成審查會審議。並應於二 個月內作成決定,同時核發勞工受損認定結果通知書。

經認定為受損勞工,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個案需求協助申請各項調 整支援措施,包括 1.補助參加職業訓練(含在職勞工參加職業訓練、企業辦

理勞工進修訓練、失業者參加職業訓練)。2.補助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費用。

3.參加心理健康講座等勞工支持服務。4.參加創業技能及經營管理培訓。5.

協助建立勞資自治協商機制。6.其他經勞動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其他協 助內容尚包括失業後之就業協助、待業生活及創業等協助,以幫助勞工順利 轉業及再就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得依勞工特性,運用各項促進就業工具,

協助失業勞工再就業,例如參加職場學習、推介勞工從事臨時工作、推介勞 工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

五、 受損勞工認定申請受理流程

受損勞工之認定流程(草案),包括書面審查、資料蒐集、核定三階段(如 圖 2-6-1)。

圖 2-6-1 受損勞工認定申請受理流程圖(草案)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受損勞工認定申請受理流程圖

料 蒐 集 階 段

9.召開審查會議

11.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個案輔導/

協助申請調整支援措施

5.初審及資料蒐集

7.2 行文相關機關查 詢申請條件、企業營 業情情、締約國進口 或來台經營情形

6.2 審查申請勞 工之受損情事 1. 申請書是否完整填

2. 應備文件是否齊備 3. 資格審查。(是否符 合本辦法第 4 條第 1 款及第 3 款之規定) 4. 填寫檢核表(格式如

附件 2)

7.1 訪視企業 或其他相關單 位(格式如附

件 3)

面 審 查 階 段

4.查詢申請人目前或最近一次受僱企 業是否為已認定屬須加強輔導產業之

企業或受損企業

2.2 補正

4.-8.

30 天 /勞動部 勞動力 發展署 所屬分 署 查詢現有資料庫,

未列於資料庫者,

行文經濟部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確認

核 定 階 段

1.勞工提出申請 1. 隨到隨辦

2.1 5 天

2.2 7 天內補正 /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或經濟部 產業競爭力強 化中心

9-10.2 個月 /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 8.填寫受損勞工認定申請表(格式如附件 4)

全案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3.全案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

10.核發勞工受損認定結果通知

11.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一般性 就業服務

2.3 視同未 申請

作業階段

6.1 查詢企業登記設立是否滿 2 年(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作業期限/

權責機關 作業流程

前置作業:民眾如有意提出 受損勞工認定申請,於申請 前須填寫適用對象查詢單 (格式如附件 1),由受理單 位查詢是否已為本辦法適 用對象

1. 行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申請 條件:

(1) 確認所屬企業經營與市場開放項目 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 (2) 受損期間介於我國與他國簽署自由

貿易協定(議)簽署生效 6 個月後迄 完全履行該協定(議)承諾後5 年內 2. 行文國稅局查詢近 2 年營業額情形 3. 行文財政部關務署查詢該產品進口 情形(或至該署統計資料庫查詢系 統)或經濟部投審會查詢該服務業來 台經營情形

4. 行文請同業及產業公協會提供相同 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生產/客戶量、銷 售數及交易價格

5. 行文企業提供營業情形及締約國進 口產品(或服務量)增加或單價下降,

造成其在國內營業額下降之佐證資

是 否

減少勞工薪 資或終止勞 動契約情形 是否符合本 辦法第 4 條 第 3 款之規

依勞發署規劃,民眾如有意提出受損勞工認定申請,於申請前須填寫適 用對象查詢單,書面審查申請勞工資格(是否符合該辦法第 4 條 1 款及 3 款 規定,包括:所屬企業登記設立滿二年。未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企業勞 工,如所屬企業因貿易自由化影響而關廠、歇業、解散、破產宣告致其失業﹔

或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企業勞工,遭雇主以個人因素外之事由解僱者,均得提 出受損認定申請。

初審及資料蒐集階段由分署查詢是否已為本辦法適用對象﹔查詢現有 資料庫,如未列於資料庫者,行文經濟部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行 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申請條件:1.確認所屬企業經營與市場開放項 目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 2.受損期間介於我國與他國簽署自由貿易協 定(議)簽署生效 6 個月後迄完全履行該協定(議)承諾後 5 年內。行文國稅局 查詢近 2 年營業額情形。行文財政部關務署查詢該產品進口情形(或至該署 統計資料庫系統查詢)或經濟部投審會查詢該服務業來台經營情形。行文請 同業及產業公協會提供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生產/客戶量、銷售數及交易 價格。行文企業提供營業情形及締約國進口產品(或服務量)增加或單價下降,

造成其在國內營業額下降之佐證),並按個案實際狀況進行訪視﹔最後由勞 動力發展署召開審查會議,核定是否提供個案調整支援措施或進入一般就 業服務措施。

依據勞發署所屬分署地區就業中心業務窗口依以往相關業務觀察,將 來配合經濟部啟動辦法時,民眾可能受限於普遍認知程度、或申請流程不易 了解、受理窗口進行查證、或自備佐證資料等因素,該辦法宜再整體檢視相 關流程及宣導措施,以期順利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