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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外文獻資料蒐集與分析

第六節 小結

澳洲政府所實施的貿易調整方案,涵蓋對產業結構的調整、受損企業 的協助及勞動市場的協助等三項計畫。勞動市場的協助計畫通常是為協助 因工廠關閉或類似經濟衝擊而解僱的勞工。其特點包括:通過澳洲政府的 就業網路,迅速獲得最高等級的支援和協助、培訓補助;創立小型企業的 建議;就業博覽會;就業機會的諮詢與討論;協助和建議撰寫求職申請,

並編寫一份就業簡歷;承認以前的學習歷程。

我國的措施在申請對象、申請程序及申請窗口,與各國皆有許多類似 之處。如受損企業為 TAA 認定的公司,勞工不需提供任何佐證資料,即 可向當地的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至於我國在勞工認定受損企業,如同美國 及韓國的作法。但是,申請條件美國及韓國以勞工的每週工時減少作為申 請的條件,我國則以月投保薪資減少作為依據。另我國為因應貿易自由化 以及後續與各國簽訂 FTA 的衝擊,對於進口貿易損害救濟,宜有一全面與 制度性的法定處理機制、多管道申請措施等。仿效美國以立法方式進行,

該專法至少應包括:協議談判前對於可能受影響產業與勞工的「調查評 估」、協議談判過程中政府與受影響產業與勞工的「溝通協調」、協助受衝 擊勞工之認定標準、各項協助勞工之措施、專責協助勞工之行政部門組 織,並有多管道申請措施有利勞工方便申請、釐清個案需求差異、即時協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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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6-1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各國勞工(企業)申請措施比較表 國家

項目

美國 韓國 歐盟 日本 澳洲 台灣

1.方案 名稱

貿易調整協助 方案

貿易調整綜合 支援對策

歐洲全球化調 整救濟基金

僱用調整補助金 結構調整方案 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 調整支援方案及勞工 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 施辦法

2.成立 時間

自1962 年開 始施行

自2007 年 9 月

自2006 年開始 施行

自1974 年開始 施行

自 1977 年開 始施行

方案:2010 年開始 施行

於 2016 年 12 月 20 日訂定

3.申請 對象

因進口增加導 致受損害之勞 工。

為受僱於經韓 國就業勞動部 認可企業之勞 工,勞工代表 或企業主均可 申請。除此之 外,也適用於 一般中小企業 勞工及長期失 業勞工。

以企業申請為 主。受貿易自 由化影響而失 業的勞工。

以企業申請為 主。主要係針對 因景氣變動、產 業結構變化等經 濟上的理由,對 於不得不縮小事 業活動、休業等

(休業與教育訓 練)或進行派赴 的事業主,補助 休業津貼、薪 資,或一部分派

以企業申請為 主。協助因工 廠關閉或類似 經濟衝擊而解 僱的勞工。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指定產業之企業 及其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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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勞動者的薪資 負擔金額,以預 防失業為目的。

4.申請 條件

申請之勞工必 須被資遣或工 時降低(工時 降低80%或 低於平均週工 時,且工資降 低80%或低 於平均週工 資),且前述 情形係發生於

(被進口影響 之)衝擊時或 之後,並在獲 得認證之前。

1.目前被資 遣,或有很高 可能被解雇,

或目前最近兩 個月或未來將 有工作時間少 於每週工作時 間70%小時的 勞工

2.屬於以下任 一類別的公司 之勞工 (包括 失業勞工):

(1)勞工任職於 TAA 認定的 公司。

(2)勞工原任職 於上游供應商 或下游生產

1.會員國內任 一企業在 4 個 月內至少有 500 人失業或 自營作業者的 經營活動停 止,亦可包括 該企業上下游 的勞工。

2.會員國在一 地區或相鄰兩 地區內,9 個 月內至少有 500 人失業或 自營作業者的 經營活動停 止,特別是中 小企業。

3.對中小企業

受僱於企業僱用 期間滿6 個月以 上,企業申報為 僱用保險被保險 人之員工。(因 應2008 年經濟 危機,擴大適用 範圍包括僱用期 間未滿6 個月之 非正式勞工、定 期契約期滿之勞 工以及派遣勞工 中途解除契約 者。)

特定企業經認 定為適用結構 調整計畫之被 裁員工,並須 取得公司證明 並註明離職日 期。

1.主管機關指定之產 業所屬企業及勞 工:符合資格者即 可適用相關協助措 施。

2.個別人勞工審受損 認定:

(1)所屬企業登記設 立滿二年。

(2)所屬企業經營與 市場開放項目相同或 直接競爭產品或服 務,且未經認定為受 損企業者。

(3)勞工於申請日前 六個月內,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

A.所屬企業有減少勞 工薪資,致其月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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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但轉任到 初級TAA 的 公司。上游供 應商是直接向 TAA 公司生 產和供應零部 件的公司,下 游生產者直接 為公司執行附 加的增值生產 過程,為認證 的基礎文章,

包括最終組 裝、整理或包 裝。

(3)勞工任職的 公司,是因自 由貿易區增加 進口,而轉移 了其在國外的 生產設施,並 製造了與進口

或特殊情形,

即使上述任一 條件未完全滿 足,但若失業 對就業和當地 經濟產生嚴重 影響,有充分 證據的補助申 請也列入考 慮,但此類補 助金總額不超 過年度基金預 算額的 15%。

薪資連續縮減二個月 以上,縮減後之月投 保薪資較縮減前三個 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減少百分之二十以 上。

B.企業有關廠、歇 業、解散、破產宣告 致勞工失業,或依勞 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 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終 止勞動契約。

C.依勞動基準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 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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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直接競爭 的同類產品或 產品。

(4)勞工屬於 1.

和2.類, 但該 公司沒有提出 作為 TAA 公 司認證的請願 書,或提交的 調整計畫沒有 得到董事會的 批准。

5.申請 窗口

美國當地就業 中心申請補 助。

地方勞工主管 機關。

向國家或區域 當局管理登記 並執行。

向職業安定所提 出申請,職業安 定所再交由厚生 勞動省在各都道 府縣的地方勞動 局進行審核。

向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登記。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 經濟部產業競爭力強 化中心。

6.申請 程序

分為三個階 段,分別為申 請認證、回復 計畫以及貿易

分為申請、審 核、協助轉職 及求職與事後 管理、職業訓

資料查核、申 請、審核、預 算核定。

得分段、多次提 出申請。

被裁員工於六 個月內須向就 業服務機構登 記。

1. 主管機關指定之產 業所屬企業及勞 工,依所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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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計畫。 練。 之措施不同而有不

同之程序。

2. 個別勞工申請受損 認定:分為書面審 查、資料蒐集、核 定三個階段。

7.措施 提供 補助 項目

就業輔導、職 業訓練、搬遷 津貼、待業津 貼、貿易調整 補助津貼、健 保免稅額等。

1.提供行業趨 勢、工作力需 求、職業教 育。

2.再就業和就 業轉移的諮詢 援助。

3.對工作轉 移、就業、再 就業和延長培 訓津貼的經費 補助。

協助尋找工 作,職業諮 詢,教育、培 訓和再培訓,

指導和教練,

經營和創業和 商業創造,提 供培訓津貼、

調動/搬遷津 貼、生活津貼 等補助。

1.擴充僱用調整 補助金

2.協助再就業及 能力開發對策 3.創造就業機會 對策

4.派遣勞動者保 護對策、內定取 消對策及協助外 籍勞動者等 5.住宅及生活支 援等

1.就業服務 2.工作搜尋設 施

3.就業途徑計 畫(職業訓練) 4.就業途徑基 金補助

5.協助財務管 理(減輕房貸 壓力)

1.預防性之協助措施 包括:補助參加職業 訓練、補助參加技術 士技能檢定費用、3.

參加心理健康講座等 勞工支持服務、參加 創業技能及經營管理 培訓及協助建立勞資 自治協商機制等。

2.受影響後之協助措 施:求職交通補助、

搬遷及租屋補助、在 職勞工薪資補貼、僱 用獎助、職場學習及 再適應津貼、臨時工 作津貼、多元就業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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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方案工作津貼、待 業生活津貼、就業獎 助津貼、創業貸款利 息補貼、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等。

8.優缺 點

優點:美國 TAA 計畫向 勞工提供的財 務和職業支 持,不僅提供 了社會福利淨 收益,而且還 提供了一個重 要的討價還價 工具,可以減 輕抗議團體構 成的威脅。

缺點:申請程 序相對是複 雜,涉及多個 步驟、許多因 素和特定的截

優點:韓國的 TAA 自第一次 實施以來不斷 的變化,

2012 年修訂加 強範圍,使 TAA 更有利於 企業使用。同 時放寬了資格 要求。

缺點:TAA 的 內容非常類似 韓國現有的旨 在支援中小型 企業的補救措 施。由於這些 問題和整體缺

優點:歐盟體 系統一方案措 施處理。

缺點:因體系 龐大,目前調 整基金仍在修 訂中,貿易模 式的改變或金 融和經濟危機 的後果,勞工 只能得到基金 的支援

優點:穩定在職 勞工就業,降低 勞工失業率,將 勞工非自願性離 職視為最後的手 段。

缺點:可能阻礙 多元經濟活力發 展,並影響員工 未來企業間的移 動能力。

優點:針對符合 結構調整計畫 之企業員工,

提供量身訂製 的就業服務與 職業訓練等措 施,可提升勞 工就業能力。

缺點:受雇少於 15 人之中小企 業員工,及臨 時派遣勞工,

未能適用本項 協助計畫。

優點:

1.已實施的相關協助 措施,除職業訓練、

技能檢定外,尚包括 心理健康、創業及經 營管理培訓、建立勞 資自治協商等,完善 協助企業及勞工因應 貿易自由化之影響,

2.辦法已考量企業經 營季節性因素,對照 同期前後年度之差 異,以確認其業務緊 縮係受到貿易自由化 影響。

(因經濟部受損企業 相關辦法尚未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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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時間。因 TAA 計畫的 覆蓋面很大,

但是經費經常 不足,只有一 半的勞工獲得 補助。

乏有效性,造 成韓國的 TAA 未能作為 一種補救措 施。

由於受損勞工來自受 損企業,勞動部訂定 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勞 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 實施辦法尚待配合經 濟部法規時程。但相 關措施仍依方案持續 辦理。)

缺點:對於進口貿易 損害救濟,或宜建立 全面與制度性的法定 處理機制及多管道申 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