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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專家及參與勞工及企業代表之座談分析

第四節 小結

基於「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自實施迄今已 6 年,亟 需檢視探討受損企業對員工的表現、實質幫助、產出與學習動機與增加營 運程度,以及協助受損勞工就業、能力提升、加薪、升遷等成效的整體評 價與不足之處,並發掘所面臨問題與困難,政府將加以詳實調整,更加完 善、更貼近企業與員工的實際需求。甚者,甫於105 年頒行的「因應貿易 自由化受損企業及受損勞工認定資料提供與協助事項實施辦法」,有關個 別勞工申請受損認定程序,迄未付諸實施,尚待多方徵詢各界專家學者、

產業代表與勞工代表提供意見,確認受損勞工個別申請程序最困難的部

分;乃至企業所屬勞工申請受損認定,企業配合提供近二年營業額衰退等 佐證資料之做法,助益所屬勞工可獲得勞動部之相關協助。此外,藉此分 享國外「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協助措施及個別勞工申請受損認定程序」的 相關典範,並評估適合國內企業運作及勞工需求之精華,彙整值得台灣借 鏡學習的部分,從而提出調適改善方向之建議。

一、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協助措施」的實施成效評價與建議改善意見 (一)「企業在人才發展面臨之瓶頸」:藉此推動工業4.0 之際,亟需盤點大 型產業聚落、所需勞工類型及培訓人才;期待勞動部建立資源訓練大 數據,提出國家需培植的人才與誘因,讓受損企業與勞工願意轉型,

誠如科技化與數位化產業及製造業與智能化服務業皆能兼籌並顧,

且宜與其他部會橫向聯繫;企業發展面臨瓶頸、轉型或升級的挑戰,

協助受損產業提升人才技能,最好能連結到職能構面。

(二)「協助受損或可能受影響企業進行員工技能提升」:充電起飛計畫方 面,肯定政府推動計畫之目的,對公司的成效甚多,亦投入自動化技 術,審查時間延後、管理與語言類課程補助、講師鐘點費縮減、排除 環安衛課程、上傳作業變得複雜,提前憑證核銷日期等,皆須納入改 善;企業人力提升計畫方面,申請書面資料太過繁瑣;產投計畫與小 人提計畫確實提升員工能力;協助取得技術士證照方面,中小企業聯 合附近小型公司包班,提供場地、實地測試設備與訓練補助,企盼繼 續保持,取得技檢證照而獲得升遷或加薪,得視個別公司而定;中高 齡職務再設計計畫方面,對友善的工作環境,誠屬有相當助益,諸如 改善工作狀況、輔具補助、現場操作、降低工作難度及提升產能與生 產效率。

(三)「協助受損或可能受影響企業進行員工技能提升,措施的建議改善意 見」:充電起飛計畫方面,著重協助轉業、薪資水準、就業穩定與勞

工流動等效應追蹤,且能量身訂製,每年 11 月企業編列預算時程,

勞動部政策時間如能配合,將更有幫助,針對失業勞工的就業訓練課 程,可提供參照應徵的產業、職業別與謀職方向;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方面,結構性失業人口提供技職轉移、快速再就業及配套措施,至望 專案專業處理,科技產業受損勞工則朝智能化提升,勞動部能與科技 部等單位合作;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方面,放寬六個訓練範圍的彈 性調配空間;協助取得技術士證照方面,勞動部推動技能檢定期能擴 大到各部會主管的各行業,不宜限於單一行業,若透過電腦可以勾稽 受損勞工參檢,將可提高計畫的效能。

二、 針對「受損勞工認定申請受理流程圖(草案)」(如圖 2-1)及「受損勞 工認定申請表(草案)」(如附錄八)需要改善或加強的部分

(一)「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的認定範疇」:經濟部建有受損企業名單,主 動函知選擇可協助的各項資源,且亟需建立動態而持續的查核機制,

由經濟部做認定,否則,勞動部則依失業方式處理,期待建立跨部會 資料庫,有助於化繁為簡、因地制宜及協助受損資訊科技產業的時效 性;產業工會受損認定,由勞保局提供十年、二十年勞保加保人數之 增減變化;尤須進行前瞻規劃建立風險評估模型,提供未來受損產業 的預防性措施。

(二)「個別勞工申請受損認定之資格條件」:公部門主動向受損勞工說明 補助措施、配套方案與資訊機制等最大化協助;並建立數據庫進行大 數據分析,指引易受損、再就業機率高與薪資水準高的職種,亦可從 勞保資料庫,驗證投保薪資等級;如屬裁員或終止勞動契約,唯恐波 及公司經營,除採工時變動、減少工時及服務業時薪制之認定方式外,

若能增加其他選項,就可降低對企業的影響;申請條件第一項〔設立 滿二年〕,可由受理單位查詢經濟部工商業系統得知,不須再由勞工

提出,第二項〔未經認定為受損企業者〕條件,如有平台可查詢,得 以減少勞工填寫,第三項〔失業、終止勞動契約〕屬於勞工非自願性 離職,勞工局即可查證,3-1〔投保薪資減少〕資料較不易取得,可 由勞動力發展署所轄分署或就業中心至勞保閘門查詢即可,3-1、3-2 資遣員工直接申請失業給付。

(三)「企業所屬勞工申請受損認定配合提供近二年營業額衰退佐證資料」: 如屬企業或經濟部管轄的資料,就直接提供,不需再責成勞工;針對 勞工報酬減少、被資遣、公司盈餘下降或工時減少等受損,可經由繳 稅、勞保資料或勞檢單位認定,或協商經濟部協助提供,取代由勞工 逕向公司索取;甚者,企業基於保護營業機密的財務狀況,如無法源 依據,則缺乏強制性,就會決定不義務提供,而孳生資料外流的負面 影響;尤其是勞工受損離職,返回原公司取得申請資料,實有困難度;

稅捐機關可提供勾稽機制,或由政府網站、公正第三方提供,就能舉 證;另外,期望勞動部會同經濟部、財政部建置資訊系統,向受損勞 工提供離職、轉業或再訓練更精準的試算結果,大幅縮短查核認定時 間。

(四)「個別勞工申請受損認定機關」:政府已掌握大量被解僱勞工通報數 字,受損企業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認定,勞動部毋須主動查證,

也能免除企業提供資料的程序;而法規程序的流程圖,明定需要勞工 主動提出申請,期能調整為專責專法處理,贏得勞工的信服;同時,

資訊系統增置設立救濟之申覆機制,使有具體受損之產業提出申覆 的機會。

(五)受損勞工認定申請受理流程圖(草案):有鑒於受損勞工認為申請程 序、流程圖太過複雜、查核時間冗長及認定手續繁瑣等問題,或由個 別勞工逕行申請,將會牽涉接受政府補助與可能失去工作權的得失

權衡疑義,甚至對勞動部相關政策產生負面影響;為此,期待申請表 格與作業流程網路系統化與友善化的點選項目,簡化縮短申請表的 流程,加快處理查核與認定程序。

(六)受損勞工認定申請表(草案):補助措施、申請要件與表件設計盡量 簡易化,提供視覺化與類型化說明及簡易操作方式,申請表越簡單越 好,或由專責單位自動執行協助獲得補助企業的勞工;如須由受損勞 工填寫申請表,宜設定為勾選項目,文字敘述填答亦改成選項式,設 法降低申請難度;表列文字亦須考慮中低學歷的勞工狀況;此外,勞 動部資訊系統如能增置符合某種特定條件,即可直接適用,以啟動大 量的自動檢測機制。

三、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協助措施及個別勞工申請受損認定程序」國 外典範的借鏡

(一)「國外相關措施或程序值得台灣學習部分」:檢視美國TAA 對經查核 確實受損企業與勞工之津貼補助,就會提供高額補助,台灣或可參酌 其成效程度,加以援引適度實質的補助額度;美韓的申請制度、流程 設定至後端就業輔導、職業訓練、支援補助津貼等完整且多元的全程 措施,為期 4 個月完成;反觀日本現行制度,申請 1 個月及核定不 超過2 個月,或因未訂特別法,而以一般程序進行,流程上減少審查 認定階段,對照台灣的申請、審查與認定程序需要 4 個月,至望納入 調適改善方向。

(二)「個別勞工申請資格條件與提供認定資料」:美國的做法,除受損勞 工提出薪資縮減條件外,兼採工時減少及規定申請者須三人以上勞 工團體等審查標準,尚需對美國、韓國的審查認定標準,進行目的與 背景之了解,並評估勞工個別申請與勞工團體申請的差異性;日本另 有特定時間內有不確定性就職紀錄的相關限制,台灣或可將勞工服

務年資限制一併考慮。

(三)「個別勞工申請受損認定機關」:就美韓的體制觀之,設置 TAA 專責 機構協助個別勞工受損之認定,值得台灣借鏡學習,由勞動部設立類 似美韓 TAA 的機構,專責掌管執行,或以跨部會方式任務編組的專 責機構,共同提出對應政策及達成整合效果;職是之故,在借鏡學習 國外經驗的同時,持續評估國外機制的條件背景、實施過程與協助措 施等關聯性效應影響,誠屬刻不容緩的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