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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一)貿易自由化勞工協助措施的實施狀況

行政院於99 年 2 月 22 日核定「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 勞動部於 100-106 年共編列經費 45.3 億元,分別提供振興輔導、體質調 整及損害救濟等3 種策略之協助措施,辦理「協助勞工穩定就業」及「協 助勞工轉業及再就業」等相關服務。考量相關計畫之經費規模、參與企業 數及勞工數、活化勞動力、訓練連結能力檢定、即時協助受損勞工等因素,

以下分別說明振興輔導重要措施,包括充電起飛計畫、在地訓練服務計畫、

職務再設計補助、及協助取得技術士證照,說明其執行成效。

充電起飛計畫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各產業從業人員參訓,提 升工作知識技能與就業能力,並協助事業單位發展人力資本,持續提升勞 工職場能力,穩定就業及促進再就業。100 年至 106 年辦理成效,協助

1,733 家事業單位辦理員工訓練共計訓練 164,044 人。協助在職勞工赴外 參訓,計128,429 人。辦理失業職業訓練,計培訓 5,934 人。

在地訓練服務計畫結合民間單位協助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及其勞 工之技術或技能提升需求,運用相關訓練資源提供輔導協助措施。104-106 年提供事業單位訓練諮詢服務共 20,076 家次、提供勞工訓練諮詢服務共 3,689 人次、依事業單位及培訓單位需求提供職訓或管理等相關協助,共 輔導3,671 家,6,310 次。

職務再設計補助以協助事業單位為在職員工申請補助等方式,強化 事業單位對個案職務再設計之觀念,提供職務再設計專業諮詢服務以及 提高事業單位為有需求之個案進行職務再設計之意願,以協助個案穩定 就業。100 至 106 年計訪視 18,766 家事業單位,補助 703 家事業單位申 請職務再設計,加強輔導型產業、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之勞工計 3,854 個案。

技能檢定補助協助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參加勞發署自辦、

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勞工相關職業訓練後,持有受訓證明資料報名技術士 技能檢定時,得申請給予一次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 及證照費全額補助,俾提升其專業水準及增加競爭力。至 106 年已受理 符合「加強輔導型」及「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之受訓勞工申請補 助3,507 人。

(二)貿易自由化勞工協助措施的申請狀況

根據問卷調查,申請「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協助措施」的方式,勞 工代表及企業代表都是自行申請較多約60%,在未來再參與政府推動的 計畫意願有61.1%的勞工會繼續參加,企業則為 52.9%。

勞工代表對於充電起飛計畫、職務再設計補助計畫與技能檢定補助 計畫的滿意度平均呈現3.5 分以上,除了勞工對職務在設計計畫了解程度

只有3.3 分和充電起飛計畫了解的分數為 3.49 分。在整體計畫滿意度中,

勞工對技能檢定補助計畫最高,為 3.68 分;勞工對職務再設計計畫分數 最低,為 3.45 分。企業代表對於充電起飛計畫、在地訓練服務、職務再 設計補助計畫和技能檢定補助計畫的滿意度平均都呈現3.7 分以上。除了 充電起飛計畫及職務再設計中,對措施申請時間可以滿足企業的需求分 數為低於3.7 分,探究其原因為:1.政府補助審核過慢,常見課程已經開 案但補助尚未通過,勞工只好自行墊款來進行課程的狀況。2.對於開放申 請時間之不確定性,影響自身及企業規劃。3.申請流程及內容太過複雜,

很常因為不瞭解而放棄申請機會。4.企業有可能申請受貿易衝擊相關的補 助或減稅,但勞工不知道可以申請該項補助計畫。

根據交叉分析可看出大學(專)及研究所以上學歷再參與意願較高,

勞工職位對於再參與意願為臨時工、約聘人員強烈支持,其原因可能為參 與補助計畫能夠提升自身能力,有助於增加求職優勢與職位晉升。勞工年 資在20 年以上的勞工再參與意願最高,其原因可能為經歷過數次政府補 助計畫,成效顯著願意繼續支持。傳統產業之勞工再參與意願較高,其原 因可能為貿易自由化對於傳統產業衝擊較大。

對於未來政府可以提供措施的選項,勞工希望參與全額補助參加職 業訓練措施最多,占87.6%;補助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費用其次,占 54.1%,

參加創業技能及經營管理培訓為46.9%。顯示勞工傾向於參與能夠增加勞 工求職優勢的補助措施。企業對於未來政府可以提供措施的選項,比例最 高為補助企業辦理勞工進修訓練占 84.3%,在職勞工薪資補貼其次占 72.7%,職務再設計補助列居第三為 46.3%其後。顯示企業希望參與以減 少企業成本的相關計畫。

(三) 貿易自由化勞工協助措施的實施成效

本研究參與調查的勞工代表反映,在薪資調整方面,勞工參加「因應

貿易自由化勞工協助措施」,薪資不變的占 80%,提高 1~5%的勞工占 16.1%。職位晉升部分,職位有升遷的占 9.3%,無升遷的占 90.7%,代表 措施對職位升遷並沒有造成改變。勞工參與計畫,讓他們感受直接的技能 提升,但職位的提升和薪資的改變並沒有完顯現,是因為這些改變需要有 客觀的檢驗,例如:年資、績效明顯提升,才會提升職位或是薪水。同時 影響因素可能尚包括景氣變動、訂單增減、同業競爭等項。

針對參與計畫之勞工整體能力有提升,在充電起飛計畫,勞工代表 及企業代表都非常認同對勞工整能力的提升,各項分數都超過3.8 分;

職務再設計計畫,企業代表對勞工能力提升為3.89 分以上,勞工代表對 勞工能力提升相對低,只有3.61 分以上。技能檢定補助中,企業代表及 勞工代表的看法一致,兩者的分數在3.86 以上。地訓練服務計畫中,企 業代表認為對於員工影響增進辦理訓練能力、提供訓練實務操作、提供 管理事務諮詢分數皆為3.83 分。

勞工代表對於這四種計畫滿意度的分數為3.56,企業代表對於這四 種計畫滿意度的分數為3.80,顯示企業代表對於計畫給予一定程度的肯 定。本問卷所有測量構面間的相關性幾乎有達到顯著,勞工代表反映,

充電計畫、職務再設計補助計畫及技能檢定補助計畫的參與滿意度與自 身能力提升有強烈正相關。企業代表則對充電計畫及在地訓練服務計畫 的滿意度與整體能力改善有中度正相關,充電計畫及在地訓練服務計畫 的滿意度與整體能力改善有中度正相關,但是職務再設計補助計畫滿意 度與整體能力改善有負相關,代表企業對此計畫滿意度高,但實施後整 體能力卻沒有提升。技能檢定補助計畫的滿意度與整體能力改善沒有顯 著。分析其原因為:

1.勞工與企業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協助措施對勞工能力提升有不同 的顯著程度,其可能原因為勞工對自身能力的提升感知具有主觀性,其

能力提升程度與企業實際所需能力程度之間具有落差。

2.參與協助措施計畫之勞工年資 27.7%為 6~10 年、26.3%為 20 年以 上,勞工所在職位57.6%為一般勞工,並非是基層主管或中高層主管。

因此,這些勞工在企業中屬於競爭力較弱的勞工,雖然工作年資久但是 都處於一般勞工職位,其自身能力與企業所需能力造成落差。

3.勞工能力之提升並未表現在生產力的提升上,所以企業對勞工能力之 提升無從評判。

二、國外勞工申請受損認定程序的作法

美國、南韓及歐盟強調為貿易調整方案制訂特別法規,以因應長期及 廣泛適用的政策需求,日本及澳洲為非特別制訂法規,適用於短期、特定 產業及勞工為範圍。我國亦於2016 年訂定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 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我國的措施在申請對象、申請程序及申請窗口,與各國皆有許多類似 之處。如受損企業為 TAA 認定的公司,勞工不需提供任何佐證資料,即 可向當地的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至於我國在勞工認定受損企業,分為書面 審查、資料蒐集、核定三個階段,如同美國及韓國的作法。但是,在申請 條件各國不盡相同,詳細如下:

(一)美國申請條件:

1.申請者為 3 人以上勞工團體。

2.審查標準:勞工必須至少在申請的日期之前的 12 個月被資遣或有資遣 的威脅(50 人以下公司至少有 3 名工作者或 50 人以上公司至少 5%)。

欲獲得補助,申請之勞工必須被資遣或工時降低(工時降低 80%或低 於平均週工時,且工資降低80%或低於平均週工資),且前述情形係發 生於(被進口影響之)衝擊時或之後,並在獲得認證之前。

3.勞工認證的獲得需其所附屬的僱用企業符合下列 3 要件:

(1)該企業有顯著數量或比例的員工受到(進口)競爭威脅。

(2)全部產品之銷售或生產絕對性下降,或占總生產 25%的產品/服務之 銷售或生產絕對性下降,或該企業銷售最近12 個月內絕對性下降。

(3)相關進口貨品之增加,係造成前述之裁員或衰退情況之重要原因。

(二)韓國申請條件:

1.目前被資遣,或有很高可能被解雇,或目前最近兩個月或未來將有工作 時間少於每週工作時間70%小時的勞工

2.屬於以下任一類別的公司之勞工 (包括失業勞工):

(1)勞工任職於 TAA 認定的公司。

(2)勞工原任職於上游供應商或下游生產者,但轉任到初級 TAA 的公司。

上游供應商是直接向 TAA 公司生產和供應零部件的公司,下游生產 者直接為公司執行附加的增值生產過程,為認證的基礎文章,包括最終 組裝、整理或包裝。

(3)勞工任職的公司,是因自由貿易區增加進口,而轉移了其在國外的生 產設施,並製造了與進口貨物直接競爭的同類產品或產品。

(4)勞工屬於 1.和 2.類,但該公司沒有提出作為 TAA 公司認證的請願書,

或提交的調整計畫沒有得到董事會的批准。

(三)歐盟申請條件:

1.會員國內任一企業在 4 個月內至少有 500 人失業或自營作業者的經營 活動停止,亦可包括該企業上下游的勞工。

2.會員國在一地區或相鄰兩地區內,9 個月內至少有 500 人失業或自營 作業者的經營活動停止,特別是中小企業。

3.對中小企業或特殊情形,即使上述任一條件未完全滿足,但若失業對就 業和當地經濟產生嚴重影響,有充分證據的補助申請也列入考慮,但此 類補助金總額不超過年度基金預算額的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