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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國家在富士康事件中的作為

第四節 困境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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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富士康事件看中國大陸的勞工維權運動

由於人力不足,公安單位將監督社會大眾與蒐集資訊責任分包,如上述報 導,各個社區街頭巷尾的退休老黨員、職工都成為情報員,專門負責收集影響穩 定的各類情況,287於是改革開放 30 年後,民眾的生活再度出現草木皆兵的氣氛,

對於輿論傳播快速的網路,各項管制措施愈趨嚴格,在繼網路實名制後,權威人 士透露,微博不僅要審查上傳的消息內容,刪除「不良訊息」,及可能影響社會 觀感的「敏感訊息」外,未來網路公安部門會對微博後台進行直接管理,並與微 博系統對接。2882012 年 3 月兩會期間,中國入口網站「新浪網」大刪用戶微博 帳號,在網路散播人權訊息且帳號被刪的網友昝愛宗說,「就是不讓你說話,管 你實名不實名。」289

第四節 困境與挑戰

中國大陸的經濟改革導致社會關係改變,經濟社會的不平衡發展與政治制度 的因襲,使工人難以與強大的資方相抗衡,在勞資爭議劇增的情況下,國家企圖 以行政的力量減低資本的相對強勢與工人的被剝奪感,因此推出各種保障程度不 下於西方社會的勞動法規,但由於缺乏根本性的制度改革,這些法律總在執行後 一次又一次地被驗證失去預期的效力與功能,以下分析國家企圖在不放棄原有對 社會掌控權的情況下,以行政力量應付經濟社會的改變,所遭遇的困境與挑戰。

網址: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39067?page=1,檢閱日期:2012 年 3 月 21 日。

287 廖海青,2009,〈維穩辦走上前臺〉,《南風窗》,2009 年第 8 期,頁 44—46。

288 賴錦宏,2012,〈中共將設黨組織 直接監管微博〉,《聯合報》,2 月 6 日,A13 版。

289 大陸中心,2012,〈北京嚴管網路 狂刪微博帳號〉,《蘋果日報》,3 月 3 日,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international/20120303/34064713/,檢閱日期:2012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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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國家在富士康事件中的作為

壹、 角色的錯亂

一、 工會

在此次富士康、本田等勞工維權運動中,國家以提高工人薪資、賦予工人集 體協商權、加強工會維權工作、建立勞資衝突協調機制、建立非公有企業工會與 黨團組織等手段應付社會勞資關係的改變,但這些方式都是以國家單向行政手段 為前提,並未觸及原有的國家─企業─勞工三方權力結構的變革,對西方國家工 人所擁有的自由組織工會權,中共自始自終不願放棄掌控權,因此在工人缺乏根 本的集會結社權與罷工權情況下,屬於國家體制一部分的工會組織,在國家利益 與工人利益間互相矛盾時,必然以黨國利益為優先,無法從工人的利益考慮問 題,如此的角色錯亂、定位矛盾,工會自然難以保障工人利益,也難以獲得工人 信任,當然也無法發揮在西方社會與資方抗衡的效果。以2010 年廣東省政府因 應富士康與本田事件的作法為例,「當代社會觀察研究所」所長劉開明認為該省 打算重新啟動審議程序的《集體協商條例》與《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二草 案,其內容並沒有超越《工會法》與《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規的規定,290雖然 兩草案企圖加強工人集體協商權,提高工人在企業內的決策權,但相對也從維持 社會穩定的角度明文限制工人的罷工權,工會以黨國利益為優先的決策順序並沒 有改變。

在角色錯亂的情況下,即使政府訂定如何完美的勞資爭議處理機制或集體協 商機制,工會在代表工人參與勞資雙方的集體協議時,最多僅能作為政府「協調 者」角色,而非真正代表工人利益,有如過去所訂法律,工人一樣只能屈服在力 量強大的資方或國家機器之下,工人的利益若無法真正獲得保障,所有完美的機

290 樂然,〈廣東審議中國首部勞資糾紛法律〉,新世紀新聞網,網址:

http://www.newcenturynews.com/Article/china/201007/20100723124007.html,檢閱日期:2012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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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富士康事件看中國大陸的勞工維權運動

制,都只能淪於形式。因此,當勞資關係已因經濟制度改變,國家卻未因之改革 根本性制度時,無論國家再如何以行政立法提高勞動標準,企圖改變工人的境 遇,沒有獨立性的工會自然難以達到當初行政立法預期效果,沒有罷工權與工會 自由組織權,工人只是一群分散的個體,在勞資雙方關係始終無法達到平衡的情 況下,國家只能陷入不停修法以應付因勞資關係不平衡所造成的社會的不穩定,

或者以鎮壓式的「維穩」手段強迫勞資雙方就範的循環中。

二、 國有企業

中國大陸政府在面對勞資糾紛,經常以勞資雙方的協調者自居,但就國企而 言,國有企業在擁有控制權的官方眼中仍屬於政府制度性機構之一,如在現行中 共政府官員的升遷制度下,國有企業與政府各單位的職位是可以互相輪調的。以 現任福建省長蘇樹林為例,在出任現職前,就曾任曾任中國石化集團總經理。在 國有企業相等於政府單位一部分的思維下,許多國家政策措施只優惠國有企業,

造成國有企業不論在資金、人才的取得及行業准入上都優於非公有制企業。以銀 行貸款為例,由於大陸市場資訊不夠透明,金融體制相對落後,大型國有銀行有 70%以上的貸款都給了國企、央企或上市公司,其他的大部分也到地方政府手 中,291其他私有或外資企業極難獲得國有銀行貸款。資金取得的相對優惠,不僅 破壞市場機制的公平性,「廉價信貸」還成為中美貿易談判時,美國指控中國大 陸加劇「貿易緊張」的依據。292

而國家作為國有企業勞工的雇主,在面對國企工人的權益時,也同樣出現角 色混亂的情形。在改革開放前,國家與工人關係是建立在工人完全依附于國有企

291 林建甫,2012,〈陸融資難題 可善用台資銀行〉,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1/10402,檢閱日期:2012 年 4 月 12 日。

292 上海商報,2011,〈上海商報社評:中國國企的“廉價信貸”〉,《上海商報》,5 月 11 日,轉 載自新浪網,網址:http://news.sina.com.cn/pl/2011-05-11/094422443786.shtml,檢閱日期:2012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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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國家在富士康事件中的作為

業的基礎之上的,國家提供終身職業、社會保障、醫療保障和大體平均的工資,

來交換國家將工人束縛在工作單位裡的制度,改革開放使得舊有家長制的父愛主 義體制瓦解,從「砸爛鐵飯碗」、「三項制度改革」(即勞動、工資、養老和醫療 保險)、到大規模下崗,國有企業工人每經歷一次改革,其社會地位和生活水平 就下降一次,勞動條件與福利制度的改變當然影響了工人的權益(陳峰,2003:

320),但是在面對國企工人的群體性抗爭事件時,代表國家執政的政府往往優先 考慮的是穩定壓倒一切,以 2009 年湖北大型國企武漢鍋爐廠職工罷工事件為 例,最後執政當局即以派出數百名警力驅散抗爭工人的方式解決。

長期以來,在市場競爭的過程中,由於國家所給予國有企業的種種特殊優惠 與地位,使國有企業的發展與兢爭力相對凌駕於市場其他對手之上,國家在面對 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的差別待遇,造成市場的不公平競爭。而在面對國有企業 的勞資糾紛時,國家又游離在雇主與執政者的角色間,一方面從企業的角度考慮 企業成本,一方面又從國家的角度考慮社會穩定的問題,不僅無法公平地站在裁 判者的角度上處理勞動爭議,更遑論兼顧工人權益,最後常常被犧牲的往往是工 人,以致造成大量的國有企業下崗工人勞動群體性事件。雖然中國大陸經過經濟 體制改革後,國有企業佔總體經濟的比例已不如過去,但國有企業產值仍達中國 經濟總量的45%,連世界銀行也建議中國大陸應縮減國有企業的規模。293對國有 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來說,公眾所痛恨的并不是其身份、名稱,而是其地位、

定位,特別是在市場競爭過程中,始終凌駕於其他市場經濟主體之上的特殊地 位,294許多學者因此都指出國有企業的諸多問題將成為未來中國健全成長的一大 阻礙。

293 王進雨、高小娟,2012,〈世行報告稱中國國企占經濟總量 45% 應縮減規模〉,北京新浪網,

網址: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20224/5964952.html,檢閱日期:2012 年 4 月 12 日。

294 譚浩俊,2012,〈譚浩俊:私有化不是國企改革的唯一選擇〉,新浪網,網址:

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hgds/20120320/014011627194.shtml,檢閱日期:2012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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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富士康事件看中國大陸的勞工維權運動

貳、 利益的衝突

一、 企業與工人

國家因應富士康員工自殺和本田罷工等勞動關係緊張問題,係以法律等行政 手段,直接單方面賦予勞方強制性的集體談判權,而非由勞方自行集合的組織,

依自己需要表達利益訴求。就國家而言,希望透過《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與《集 體協商條例》等法規的立法,工人可以經過工會指導選出協商代表再與企業談 判,勞資雙方依照官方許可的處理程序解決勞資爭議,並將勞方的行為限制在對 國家有利的範圍內,依照上述二條例,只要資方能讓步依法律規定照工人訴求展 開薪資談判,並且讓工人進入董事會參與企業決策,工人就不必再用罷工的集體 行為威脅資方啟動集體談判,換句話說,國家想要再次以行政式的立法手段,強 制企業與工人,同時依國家所訂的遊戲規則進行集體協商,同時限制工人罷工行 為,以免產生危及國家政權的罷工行動。但從上一章本田罷工的案例可知,由工 人自行組成的工會組織與罷工權才是集體談判權的基礎,對工人而言,只要工會

依自己需要表達利益訴求。就國家而言,希望透過《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與《集 體協商條例》等法規的立法,工人可以經過工會指導選出協商代表再與企業談 判,勞資雙方依照官方許可的處理程序解決勞資爭議,並將勞方的行為限制在對 國家有利的範圍內,依照上述二條例,只要資方能讓步依法律規定照工人訴求展 開薪資談判,並且讓工人進入董事會參與企業決策,工人就不必再用罷工的集體 行為威脅資方啟動集體談判,換句話說,國家想要再次以行政式的立法手段,強 制企業與工人,同時依國家所訂的遊戲規則進行集體協商,同時限制工人罷工行 為,以免產生危及國家政權的罷工行動。但從上一章本田罷工的案例可知,由工 人自行組成的工會組織與罷工權才是集體談判權的基礎,對工人而言,只要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