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女性發展議題的販運婦女問題
第四節 國際處理販運婦女問題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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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等,使得婦女在各方面應享有的權力和權利都不若當代社會的認知。販運 使婦女成為主要的受害者,而各界關注販運問題時,並無法也不能只著重於販 運本身,更要觀察遭販運者她們的基本生活、健康情況與暴力問題,才能全面 性地了解販運婦女問題。
第四節 國際處理販運婦女問題的策略
至於販運婦女的策略方面,Marijan Wijers 表示,當前政策的分析揭露出許 多方法、途徑,反映出的是定義上的多樣性與歧異性,以及該附屬於該議題利 害關係;可分為以下六項主要的態度與解決途徑。44
一、將販運婦女當作道德問題
處理販運問題最原始的途徑便是立基於對娼妓賣淫的道德譴責,賣淫本身 被視為應該被消滅的社會的罪惡;而認為賣淫與人類尊嚴互相矛盾者,或認為 賣淫本身便構成了對人權侵害的當代女性主義,都強力支持了此立場。45他們 深信只要透過淫媒和皮條客─「第三方」(the third parties)─不斷引誘婦女從 事賣淫行為,該行為便會持續下去。廢除娼妓及保護婦女不受罪惡傷害最好的 方法是對那些第三方─任何雇用娼妓或因此獲利的人─科以刑罰;另一方面,
娼妓本身是受害者不應該受罰。從此觀點出發,販運婦女只被看作是賣淫罪惡 的其中一部份而已。
如此看來,賣淫行為與販運幾乎是完全相同的問題。打擊販運手段的目的 便是消滅賣淫行為。同樣地,上一個世紀的廢奴主義者所努力的是廢除奴隸制 度,現代的廢除主義者則是以廢除作為性奴隸的娼妓為志業。46娼妓根本上被 視為社經體系下被動的受害者,是需要被救援的,或者當她們不願意接受受害
44Marjan Wijer, “European Union Policies on Trafficking in Women,” 217-226.
45例如法國的國際廢奴主義聯盟(Federation Abolitioniste International, FAI)與美國的反對婦女 販運聯盟(Coalition Against Trafficking in Women, CATW)。
46最初廢除主義運動是對許多政府的監管體制的反動,由 Josephine Butler (1828-1906)發起,是 最早對抗販運的英國活動份子之一。該運動抗議對男女不同的道德雙重標準,以及對抗作為虐 待娼妓共犯者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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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身分時,也必須察覺到她們的壓抑。於此爭辯中,該主體有能力代表個人且 判斷她們自己的處境,型塑出自身需求及觀點。但她們卻被視為既不帄等也不 合法的夥伴。由法國廢除主義者發起的 Mouvement du Nid 所散發的傳單〈奴隸 和娼妓〉(Slavery and Prostitution)可作為例證,他們將娼妓形容成奴隸,且 她們的壓抑、奴隸心理狀態、錯誤的意識,皆應受到機警的、前途光明的非奴 隸者關注,如此一來她們才能覺醒、才有可能起而抗爭,而不是要求安置或對 娼妓的正式承認,並領悟到她們通往自由的真正道路。
直到二十世紀末,關於娼妓與販運的爭辯才完全地由廢除主義者處支配地 位,如同 1949 年《禁止販運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之公約》序言所述:
「鑑於賣淫及因此而衍生出的販運人口從事賣淫之罪惡,侮蔑人格尊嚴與價 值,傷害個人、家庭和社群的幸福…」
雖然此公約只有一些國家正式批准,但大多數歐洲國家關於娼妓的政策仍 是以廢除主義者的觀點為基礎。賣淫這件事本身在歐盟成員國內並非犯法行 為,但不管是強制情況或相互協議,對娼妓所為的剝削行為則觸法。而雇用娼 妓、管理妓院、出租經營場地、從娼妓所得獲利或與娼妓同住等行為皆明令禁 止。實際上這意味著,雖然身為娼妓本身一事不必受罰,但實際以娼妓作為工 作事實上卻是不合法的,因為任何工作的型態都至少需要某程度的組織,像是 租賃工作場所、招攬客戶、與同事合作等等。甚至任何工作條件的改善(舉凡 良好的衛生設備或供應保險套)都可以被視為是推銷娼妓或促進賣淫的行為,
可以德國的法院判例作為例示。再更進一步的做法是顧客的入罪化,瑞典在數 年前則已通過。47
針對相關婦女的這類立法造成不小衝擊,此衝擊必然是汙名化
(stigmatization)、邊緣化(marginalization)和社會排擠(social exclusion)的 結合。此外,對揭發雙重道德標準此觀點的人而言,無論加諸在客戶身上的入 罪化行為有多動聽,實際上首當其衝深受其害的仍是婦女;而減少客戶與娼妓 的談判協商時間,這不僅增加了更多汙名與恥辱,同時也導致更不安全的工作 狀況。
471998 年 5 月瑞典國會通過了保障婦女法,尋求付費的性服務列為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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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在娼妓身上的汙名與犯罪的指控,阻止了婦女公開地維護自身權益、
妨礙了娼妓團體發聲,卻助長了販運與組織犯罪的結盟。
雖然廢除主義者此方式仍佔支配地位,但卻不再是未受挑戰的。娼妓亦逐 漸地組織起來以提倡將性工作承認為合法工作、娼妓行業的除罪化,並將性產 業歸由民法與勞工法管理規範。許多歐洲反販運組織也有同樣的觀點,認為性 工作的入罪化是對付娼妓的行為。1997 年關於販運婦女的歐洲 NGO 會議聲明
(Statement of the European NGO Conference on Trafficking in Women)48便表 明:
「對娼妓的管控主要是為公共秩序、公共衛生、稅賦、移民的制止等相關 國家利益提供防護措施,然而以賣淫為業的婦女多少都有些不合法,被剝奪了 所有公民皆享有的法律保護機制…。既威嚇婦女不要從事賣淫工作,又不保護 賣淫婦女的政治與公民權利,那麼那些法律便導致了對娼妓的汙名化邊緣化、
和孤立,且實際上承認與認可賣淫婦女受到的壓迫與虐待是合法的。」
此外,在政府層次上,廢除主義者的論述也不再是毫無爭議的,荷蘭與德 國即提供了性工作除罪化進程的範例;以荷蘭為例,一項廢除所有妓女戶禁令 的法案被提交至國會,法案中表示,在達成雙方同意的基礎上,所從事之賣淫 行為的商業交易不該再被視為非法,而對於詐欺、暴力或虐待等加以制裁,便 是為了打擊非自願形式賣淫而提出的。
政府間缺乏共識可能是歐洲國家販運有關文件皆避開賣淫(prostitution)
一詞的原因之一,因為這個辭彙太具爭議性。更確切地說,他們寧可說遭「性 剝削」的婦女販運,因為剝削一詞既可以被解讀為貶意的(如虐待),也可以 中性的意義(如經營、管理或促進)來解釋之,卻也留下未碰觸的問題,究竟 協助移民從事性工作應被認定為販運,或只有那些出現欺詐、虐待或暴力的案 件才算與販運相關?
二、 將販運婦女當作公共秩序的問題
48NGO 會議召集了來自 31 個西歐、中東歐的 77 個 NGOs 與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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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所有歐盟成員國正式地禁止任何對娼妓的剝削,但仍有某些國家實際 上或多或少有不同的規範標準,結合了廢除主義者的法律以及經過調整的實 踐。49他們認為娼妓是不可避免的或甚至是一種必要之惡,而不是應被消滅的 道德罪惡。娼妓的存在某程度上是可接受的,但是卻也被看作是一種對公共衛 生與秩序的威脅,而必須加以控制和規範。從娼妓所得獲利該行為已被正式禁 止的同時,歐盟成員國的許多稅賦權威(如法國、德國、比利時、荷蘭與奧地 利)卻主張對娼妓所得課徵稅收。透過制止或管控「不適當的(indecent)」或
「妨害治安的(disorderly)」行為和人們,政府政策得以聚焦於公共秩序的維 護。尌公共秩序與公共衛生的利害考量,必須制定規則儘可能地禁止出現在公 眾生活及大眾可見的這類行為或這類人物。相關規範一般是透過不同形式的強 制登記及其他國家管控的方法進行,包括了強制的醫療檢查、禁止在某些地區 及地點工作、禁止拉客、遊蕩及相關行為、針對相關婦女的國籍與合法居住資 格進行規範(例如娼妓若為當地婦女則允許為之,但移民婦女若從事賣淫工作 則會失去她們的居留許可),而沒有遵守這些規範的婦女通常會受到相應的處 罰。
這類規範背後的主要動機是要保護社會避免受到必要之惡的危害。基於此 道德考量,娼妓並不被認為是權利的擁有者,她們的工作狀況也不被視為是國 家的責任所在。而這樣的規範通常帶給相關婦女負面的結果。例如警方強制執 行規範可以防止婦女進入或離開該國,但也會對她們未來的工作機會和可能轉 換職業的自由造成負面影響。除此之外,強制登記有造成娼妓的合法與非法形 式之間差異性的傾向。許多婦女因為恐懼汙名化的效應而不願意申報登記,也 有其他婦女,尤其是移入的移民,因為他們的非法地位而無法登記。不管何種 理由,婦女最終仍在非法的迴圈中,且得承受所有的負面結果。50
三、將販運婦女當作(組織)犯罪問題
49主要採廢除主義的國家有芬蘭、丹麥、瑞典、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法國、比利時、英
國與愛爾蘭。而主要採取調節主義的國家則有德國、奧地利、希臘和荷蘭。但分界線不是很明 顯,例如法國雖採取廢除主義立法,但仍對娼妓收入課徵稅收。
50Marjan Wijer, “European Union Policies on Trafficking in Women,” 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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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販運婦女被視為一項刑法問題時,相關策略的目標即是提出更重刑責、
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以及其他能更有效起訴違法者的方法。打擊販運婦女因此 等同且經常受限於打擊組織犯罪。然而選擇從刑事著手並非沒有侷限,且涉案 婦女必須支付的金額也非常地高。但刑事管道必然地強調個人受害者和犯罪 者,而忽略了此複雜問題整個結構上的肇因。此外,尌本質上來說,刑法干預 只是實際案例一小部份的拖延和掩飾。實際上與販運相關的刑法看來,似乎最
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以及其他能更有效起訴違法者的方法。打擊販運婦女因此 等同且經常受限於打擊組織犯罪。然而選擇從刑事著手並非沒有侷限,且涉案 婦女必須支付的金額也非常地高。但刑事管道必然地強調個人受害者和犯罪 者,而忽略了此複雜問題整個結構上的肇因。此外,尌本質上來說,刑法干預 只是實際案例一小部份的拖延和掩飾。實際上與販運相關的刑法看來,似乎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