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女性發展議題的販運婦女問題
第二節 販運婦女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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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運婦女定義從最初的強迫招募、誘拐婦女從事賣淫的販運,演變到二十 世紀從人權角度定義,可見販運已從商業的私領域逐漸成為普遍人權的公領域 議題,販運的出發點和過程中對待婦女的態度、行為才是販運本身對婦女人權 的傷害,因為販運性質造成婦女地位的卑微和低落、使婦女受到虐待以及剝削 等現象,是販運婦女問題亟需被消滅的原因,而婦女人權亦應該受到保障並得 到公帄待遇。
第二節 販運婦女現象
全球每一年約有四百萬名女性和兒童人口遭販運,估計其中有一百萬人從 事性工作,且人數持續在增加當中。10部份研究者深信,實際的數字是遠高於 那些估計數據的,他們認為許多跨國販運的案例未被偵查到,而官方統計資料 通常又不包括國內販運。此外,許多女性和兒童被販運從事賣淫之外的奴役工 作,但卻常常在工作(家事工作或工廠工作)過程中淪落為性虐待和剝削的受 害者。由此可見,販運本身不只是違反人權的交易行為,更衍生出許多其他加 害犯罪行為。
不論是否牽涉到毒品、武器或其他行為,非法販運範圍及規模大小的估算 充其量都是詴驗性的。但近來針對性工作販運的研究組織越來越多,且許多由 非政府組織負責管理,像是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和Global Survival Network;因此現在所掌握的數據、資料都比數十年前的來得更精良更豐富。
Francis T. Miko 針對販運所發表的國際研究報告,指出販運人口從事賣淫 和強迫勞動此部份是國際犯罪活動成長最快的一塊,而其中絕大多數又是婦女 和兒童,每年全世界有超過七十萬到四百萬人口遭到販運,約有五萬名是被販 運至美國。販運可謂是組織犯罪的第三大獲利來源,僅次於販賣毒品和武器,
每年能帶來高達數十億的收入。
販運實際影響的是全世界的每個國家,像是販運受害者最大宗便是來自亞 洲,每年有 22 萬 5 千名受害者來自於東南亞國家,15 萬名來自南亞 11;前蘇聯
10Kathryn Farr, Sex Trafficking: The Global Market in Women and Children, (New York: Worth Publishers, 2005), 3.
11http://www.unfpa.org/swp/2003/english/ch2/page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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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被認為是販運從事賣淫和性產業的最大的新興源頭,每年約有 10 萬人從此 區被販運出去;另外有 10 萬來自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7 萬 5 千名來自中 東歐國家、5 萬是非洲人;而大部分的受害者是被送往亞洲、中東、西歐和匇 美。12
直至今日,大部份由販運轉介從事性工作的女性來自於較貧窮的發展中國 家,尤其是南亞與東南亞國家,為了維持家人的生計而不得不行此道。而這些 女性被販運至國外最終目的地通常是具有先進的市場經濟、物質相對豐沃的已 開發國家,例如美國、加拿大、日本和其他西歐國家。隨著性旅遊(sex tourism)的發展,部份的發展中國家也因為性交易而成為另一個販運目的地。
事實上,幾乎全球所有國家和區域某程度地都涉入了性工作販運議題,換句話 說,這項產業的其實是全球性的。13
一、販運婦女與賣淫的關係
販運若與賣淫畫上等號將導致許多誤解,但由於販運婦女最後的目的大部 分是婦女從事賣淫或進入相關的性產業,因此販運婦女的討論總是離不開賣淫 的爭議,使得販運婦女問題更為棘手。在此先針對販運婦女從事賣淫行為此問 題整理出國際建制與某些非政府組織的看法。
(一)國際建制對販運婦女從事賣淫的看法
大部分的正式國際建制仍將販運及賣淫行為視為有害的。1949年聯合國大 會通過的《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之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Traffic in Persons and of the Exploitation of the Prostitution of Others)即明確地在其前言表示「鑒於淫業以及因此而起之販人操淫業之罪
12 Francis T. Miko, with assistance of Grace (Jea-Hyun) Park,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The U.S. and International Response,”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Report,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 Programs, U.S. Department of State, March 18, 2002, available at
http://fpc.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9107.pdf
13Kathryn Farr, Sex Trafficking: The Global Market in Women and Children, p.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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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四條中提及「任何 人不容使為奴役;奴隸制度及奴隸販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予以禁 止。」151966年的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也說明了對奴役行為的禁止,可見於其第八條「任
何人不得使充奴隸,奴隸制度及奴隸販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禁止。」16因此娼妓行為和販運使之從事娼妓皆被視為一種歧視。另外,1979年的《消 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則於(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第六條則規定締約各國 「採取一切適當措
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女和強迫婦女賣淫對他們進行剝削的 行為。」17根據上述國際公約和慣例之陳述,目前販運婦女從事賣淫已被當作是對婦 女的暴力行為,且此結構在國際上是存在相當程度之共識的,至少對女性行動 主義者而言是如此。1995年在匇京召開的第四屆婦女大會(the Fourth World Conference on Women)中,其女性與會者也將對抗婦女遭受暴力行為當作是最 主要的目標;此會議提出的十二項行動綱領(Platform for Action, PFA)有一項 策略目標即是消除婦女販運問題,並協助因娼妓及販運行為而受害的女性。18 儘管各界強調的重點不盡相同,但對人口販運的正式定義已漸漸浮現,大部分 認定販運是一項犯罪行為,即使所謂的受害者並非被強迫、甚至出於自願,都
14擷取自該公約之中文版本。英文前言則為 “Whereas, prostitution and the accompanying evil of the traffic in persons for the purpose of prostitution are incompatible with the dignity and worth of the human person and endanger the welfare of the individual, the family and the community.”
請查見公約列表http://www.un.org/documents/instruments/docs_en.asp?type=conven及公約原文 http://www.un.org/Docs/asp/ws.asp?m=A/RES/317%20%28IV%29。
15原文擷取自宣言之中文內容。英文為 “no one shall be held in slavery or servitude; slavery and the slave trade shall be prohibited in all their forms.”
請查見http://www.un.org/Docs/asp/ws.asp?m=A/RES/217%20%28III%29。
16原文擷取自公約中文內容。英文為 “no one shall be held in slavery; slavery and the slavery-trade in all their forms shall be prohibited.”。
請查見http://www.un.org/Docs/asp/ws.asp?m=A/RES/2200%20%28XXI%29。
17原文擷取自公約中文內容。英文為 “take all measures, including legislation, to suppress all forms of traffic in women and exploitation of the prostitution of women.”
請查見http://www.un.org/Docs/asp/ws.asp?m=A/RES/34/180。
18Fourth World Conference on Women Platform for Action, “Violence Against Women,” Strategic objective D.3., 1995,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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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犯罪行為。聯合國大會於2000年正式通過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 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s
Protocol),並將販運囊括在此範圍內,在附件二第三條a款中提及:
「人口販運」係指為剝削目的而通過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過其他 形式的脅迫,通過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濫用脆弱境況,或通過授受 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一人有控制權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運送、轉移、窩 藏或接收人員。剝削應至少包括利用他人賣淫進行剝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
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勞役或切除器官。19
類似的定義也出現在聯合國的1949年《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 賣淫之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Traffic in Persons and of the
Exploitation of the Prostitution of Others),第一條即闡明所有同意遵守此條約之
國家,將會對於「意圖滿足他人情欲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應處罰:一、凡 招雇、引誘或拐帶他人使其賣淫,即使得本人之同意者;二、使人賣淫,即使 得本人之同意者。」。而於1956年通過的《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 制的制度與習俗公約》(Convention on the Abolition of Slavery, the Slave Trade,and Institutions and Practices Similar to Slavery)也將性販運視為犯罪行為,此公
約的第三條便說明了「任何人將奴隸從一國販運或企圖販運至另一國,不論輸 送方式或其為共謀,皆應以違反公約締約國遵守之法律,視為罪犯。」(二)販運婦女相關 NGOs 對販運婦女從事賣淫的看法
但究竟性工作販運是不是一定違反人權呢?對那些自願選擇此行業而不認 為自己是販運或性工作受害者的女性而言,或許這樣的自我選擇是旁人無法置
19原文擷取自公約中文內容。英文內容為“recruitment, transportation, transfer, harbouring or receipt of persons, by means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or other forms of coercion, of abduction, of fraud, of deception, of the abuse of power or of a position of vulnerability or of the giving or receiving of payments or benefits to achieve the consent of a person having control over another person, for the purpose of exploitation. Exploitation shall include, at a minimum, the exploitation of the prostitution of others or other forms of sexual exploitation, forced labour or services, slavery or practices similar to slavery, servitude or the removal of organs.”
請查見http://www.un.org/Docs/asp/ws.asp?m=A/RES/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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喙的。同時卻也存在某些組織團體將任何形式的性工作販運視為違反人權的行 為,例如 Dutch Foundation Against Trafficking in Women 和 Global Alliance Against Trafficking in Women 便視娼妓為違反人權的行為。20同樣的爭議也存在 於台灣,但是這層面的討論過於廣泛且主觀,所以不在筆者欲探討的範圍內。
但不難看出販運的問題分成許多面向與需求,有部份人士希望可以除罪化,也 有部份人士認為要訂出一套法律規範以管制非自願的販運,不管是何種考量與 提議,皆說明了要約束性工作販運只會是更加困難的,絕非易事。
針對婦女販運的現行制度仍以聯合國所制定之規範為主,同時仍期望能夠 得出一套適用性極高的定義或標準。然而在文化相對性與普世人權的辯論之 外,要得出更具體的論述和觀點卻是遙遙無期。
二、對販運受害者的支持與協助
除了聯合國和國家本身提供販運受害者專業的法律服務與資源之外,尚有 許多團體與組織同樣在為此努力提供需要的服務。一些政府機關、非政府組織 和其他團體共同組成聯盟,以提供販運受害者各種服務,不僅是法律上的援 助,還有醫療上的與心理上的協助,並提供工作訓練,幫助他們安頓房舍、能 取得滿足生存所需的金錢來源,為其特殊需求提供轉介。
(一)國家委任特定團體
在某些案例中可見,透過國家立法委任這些聯盟團體提供受害者多元服 務。例如依據 2000 年的 Combating of Trafficking in Persons and Sexual
Exploitation of Children Law 規定,塞普勒斯必須給予販運受害者保護和支援,
包括提供暫時性的避難所、醫療照護、精神病學治療,以及永續性的安排。其 他國家也有類似的法律規定,例如泰國便被要求給予販運受害者食物、居住以
包括提供暫時性的避難所、醫療照護、精神病學治療,以及永續性的安排。其 他國家也有類似的法律規定,例如泰國便被要求給予販運受害者食物、居住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