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女性發展議題的販運婦女問題
第一節 販運婦女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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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女性發展議題的販運婦女問題
不論是《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1993)抑或是兩年之後的《匇京行動綱領》(Beijing Platform for Action,
1995)皆要求禁絕販運婦女及迫使婦女賣淫這些被視為侵犯婦女人權的行為。1993 年 12 月,聯合國大會正式通過了《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
(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1),宣言內涵括的暴 力侵害婦女形式之一即是迫使婦女賣淫與販運婦女。隨著該宣言通過,1994 年 亦通過了〈販運婦女和女孩決議文〉(Resolution on Traffic in Women and
girls)
2。同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任命了「暴 力侵害婦女問題」特派專員(Special Rapporteur on Violence Against Women),而該特派專員負責的範圍廣泛,只要在國際人權協議的框架內皆屬之,必須針 對暴力侵害婦女的問題調查始末因果,包括販運婦女與迫使婦女賣淫行為,並 進一步建議禁絕消滅其發生之原因與結果的方法。3
由於國際社會大部分認為販運婦女對人權和婦女其他權利是有所抵觸的,
因此設法針對販運問題得出共識並共同管理規範之,但販運牽涉到的其他層面 問題,也使得有些 NGOs 或國家政府的做法出現兩難。因此想要確實地認識販 運問題,尌必須先對其做出定義,然而對販運的定義又非常多元,在第一節當 中將逐一分析。
第一節 販運婦女的定義
許多由聯合國、國際移民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 IOM)、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歐洲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歐洲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以及其他歐洲及國際組織提
1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48/104, 20.12.1993 (UN Doc. A/Res/48/104).
2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49/166, 23.12.1994 (UN Doc. A/Res/49/166).
3Marijan Wijers, “European Union Policies on Trafficking in Women” in Gender Policies in the European Union, ed Mariagrazia Rossilli, (New York : Peter Lang, 2000), p. 209-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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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資料皆顯示出在定義販運一詞的過程是相當艱難的。例如 1996 年的歐洲議 會決議文便明確地提出針對販運缺乏清晰明白定義的問題,而其他的檔案文件 也僅僅修正該文件對販運的定義,或直接不下定義避免碰觸整個議題。
莫衷一是的定義也反映出不同的關注和利害,將販運婦女議題和其他政治 議題連結在一起。 Marjan Wijers 在其文章〈European Union Policies on
Trafficking in Women〉中,提及一項針對各式各樣的定義與其歷史發展的分 析,該分析揭示了五階段主要的定義轉變。4
一、從招募(recruitment)到剝削(exploitation)
可見於 20 世紀早期的條約,對販運婦女的傳統定義只限定在強迫招募婦女 從事賣淫,目的在將被誘拐詐騙而進入性產業(sex industry)的「無辜
(innocent)」婦女和普通娼妓做出區分。以 1910 年的《禁止販賣白奴國際公 約》(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White Slave Trade)為例,公約中要 求成員國懲罰那些「為了滿足他人慾望而用欺騙、暴力、威脅、濫用職權或任 何其他拘禁、雇用、誘拐的方式,或慫恿成年婦女從事不道德目的」的人。
接下來幾年,販運與娼妓剝削也有了連結,以強制性作為定義此情況也被 揚棄,可從 1949 年的《禁止販運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之公約》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Traffic in Persons and of the Exploitation of
the Prostitution of Others)
5此例看出,此公約的第一條便表明締約國同意,對於 意圖滿足他人情欲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應處罰,一是凡招雇、引誘或拐帶 他人使其賣淫,即使得本人之同意者,二是使人賣淫,即使得本人之同意者;接下來兩條則擴展了條約的範圍,包括開設或經營妓院,或知情出資或資助 者、知情而以或租賃房舍或其他場所或其一部供人經營淫業者和未遂者都納入 賣淫剝削的範圍。都已提及了販運婦女和對娼妓的剝削,兩者之間的差別在某 程度上已不存在。因此歐盟成員國大多數雖對販運婦女沒有特別的立法,但仍 堅持透過一般與針對剝削娼妓的條款來處理販運問題。一般來說,這些條款會
4Marijan Wijers, “European Union Policies on Trafficking in Women,” 212-216.
5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317(IV), 2.12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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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第三方(the third party)的涉入定罪,包括了推銷或助長賣淫行為等。
二、從強制(coercion)到即使本人同意(even with her consent)
1933 年的《禁止販賣成年婦女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Traffic in Women)首度將「在女性同意下進行的買賣行為」
視為該受罰的犯罪行為。並仍保持販運主要國際方針的 1949 年《禁止販運人口 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之公約》 ,也認為目的為賣淫的任何形式買賣和剝 削,不論有沒有該婦女的同意皆涉及犯罪行為。
自 1980 年代起,強制或同意的問題即一再地被搬到政治議題中討論。有些 較近期的定義又再提出「強迫或欺詐」是定義販運此犯罪行為的關鍵要素。例 如 1996 年的歐洲議會決議考慮到販運婦女的犯罪行為在國家立法或國際公約 中,一直沒有得到清楚定義,因此要求執委會和成員國針對販運提供完整明確 之定義。認知到強迫是關鍵因素,因此決議要求各國在國際層次上採取行動,
草擬一份新的公約取代已過時且無效的 1949 年《禁止販運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 使人賣淫之公約》,任何新的公約皆應將焦點至於強制和欺詐。
從 1949 年公約開始的觀點轉變也體現於 1993 年的《維也納宣言與行動綱 領》以及 1995 年《匇京行動綱領》兩份文件本質上皆承認販運(尌其本身而 言,並非賣淫)構成了對婦女人權的侵害,因為販運的核心要素即是強制與欺 詐。
然而,談到此議題時,強迫或同意一直是各界爭辯不休的問題。相較下較 明確的則是強迫與雇用條件和工作狀態皆有關此觀點;在這個觀點之下,核心 的問題在於什麼樣的情況會論及強迫雇用或強迫勞動情況,而與立基於互相同 意協議下的雇用與工作情況和形式有所區別。強迫賣淫(forced prostitution)在 此等同於在賣淫方面強迫勞動(forced labor in prostitution)。
對自由/強迫二分法的詮釋上,有一個更傳統且仍然普遍的說法認為自由與 強迫的區別只在於雇用的過程。強迫賣淫等同於強迫雇用。自由或強迫在此詮 釋上並未提及工作情況,而僅是針對婦女成為娼妓的方式做結論,端看是出自 個人抉擇抑或由他人強迫為之。「強迫(force)」在此處指的是強迫「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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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婦女從事賣淫,以這個觀點來看,若婦女是以賣淫為工作,那麼她工作的處 境便不重要了。這方式定義的強迫排除了那些同意以娼妓作為工作的婦女,但 她們同時卻可能是那些在其工作過程中易遭強迫作為、或工作現況遠不如當時 所得到承諾的一群。
還有一群人將賣淫制度本身視為對人權的危害,尌如同奴隸制度一般。在 此觀點下,任何以婦女涉入的意願或同意所做出的區隔皆是無意義的,因為即 便是成人,相信沒有人會由衷地同意而從事賣淫工作。強迫和自願賣淫之間的 任何區別都被視為是錯誤的,因為賣淫本身的定義尌是強迫性質的。6
三、 從販運婦女(Trafficking in Women)到非法移民(Illegal Migration)
在 1990 年代,受到工業化國家愈趨限縮的移民政策影響, 販運婦女已逐漸 轉為非法移民的議題。此發展在起源自西歐的定義尤其明顯,偏向將販運婦女 與走私外籍人士(smuggling of aliens)兩者劃上等號,且也可稱之為販運外籍 人士或販運移民。
焦點也漸漸由暴力侵害婦女移到非法移民的議題上;犯罪行為也不再是 暴力侵害婦女,而是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此論點認為受害者不再是涉入其中 的婦女本身,國家更是那些想非法進入的移民與協助這些移民的販運者之下的 受害者。這些相關婦女的身分也由受害者轉變為非法者或共犯
(collaborators),因此也是刑罰和驅逐的主體,不論她們是否有安全和生活上 的危險。
因為針對販運婦女和偷渡外國人民二事同等視之,也因此產生了另一個同 意脈絡的混淆。事實上的確有許多婦女選擇由一國移民至另一國家,若我們將 販運和非法移民視為同一事件,或許會有人說婦女是在其同意下從事販運的。
然而,雖然她們也許同意(合法或非法地)為了工作或婚姻移民,但並不表示 她們同意暴力與虐待。
6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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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從僅賣淫(Prostitution Only)到非正式和非管制勞工的範圍
(the Range of Informal and Unregulated Labor)
經過了十五年的時間,販運的新特徵已可見,諸如家事工作者的貿易與商 業婚姻市場(所謂的郵購新娘(mail-order brides))背景的婦女。這發展也反 映在眾多較近期的文件檔案中,像是 1994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販運婦女和女 孩決議文〉(Resolution on traffic in women and girls),《匇京行動綱領》則是 廣納近代販運和類似奴隸制(slavery-like practices)的各種形式,不論她們是從 事賣淫、家事工作、婚姻或其他狀況。1996 年的歐洲議會決議7則超越了販運僅 從事賣淫的傳統定義,而將人口販運(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一詞界定 為:
「某人直接地或間接地慫恿他人從第三國進入或滯留另一國家,使用誘騙 或任何強制形式或濫用該人脆弱的或行政的地位達到剝削之目的的非法行 為。」
所有的特徵有一項共同要素,即強迫勞動和詐騙行為此面向—透過誘騙、暴力 或濫用權勢的手段雇用婦女和少女,其後她們便淪於類似奴隸的情況。當代販 運形式的第二項共同要素是事件總是發生在那些仍然被當做是婦女工作的領域
─家事勞動和性服務。這些部門的婦女工作大部分是隱蔽的,同時因為發生於 公私領域的邊界,因此經常不被視為是政府責任所在的領域。值得注意的是,
販運與類似奴隸制絕大多數發生在這些非正式與未受保護的勞動部門。
五、從貿易保護主義者(Protectionist)到人權觀點(Human Rights Perspective)
在 1990 年代末,顯現出一個概念的轉變,即從暴力侵害婦女的概念是私議 題(private issue)轉變為認識到暴力侵害婦女的是一個不論公私領域內國家皆 必須負責的侵害人權議題。1979 年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之公約》
7“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 European Parliament,
http://www.europarl.europa.eu/comparl/libe/elsj/zoom_in/41_e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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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與 1993 年的聯合國世界人權會議(UN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即是此發展的濫觴。也因此販運婦女及強迫賣淫被視為是對人權的侵 害。倘若希望可以將販運婦女與強迫賣淫問題以侵害人權的觀點出發來處理,
倘若希望可以將販運婦女與強迫賣淫問題以侵害人權的觀點出發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