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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治療引入局外見證者之獨特意涵

第六章 討論

第三節 團體治療引入局外見證者之獨特意涵

相較於過去研究,本研究有二個特色。一是將局外見證者運用於身心障礙兒 家長的介入。二是將局外見證者引入團體治療中,亦即從過去以見證個人為主的 局外見證者模式,擴展為見證團體的介入模式。以下就這兩點進行討論。

一、局外見證者介入與其它諮商介入之比較

如同文獻探討所述,過去對身心障礙兒父母之介入,大多著眼於親職教育訓 練(如許建中等人,2005;Chou, 1992; Kim, 2002)、討論父母的壓力與需求(如 簡純青,2010;Allik, Larsson, & Smedje, 2006)等教育模式,對身心障礙兒父母 的諮商介入研究則較少見。而這些少數的諮商介入研究概有兩大類:以 Worden

(2008)的哀傷治療理論為基礎之諮商模式,和運用 Hill(2005)三階段助人模 式之介入。以下分別就本研究結果與此二種介入模式加以比較。

(一)與 Worden(2008)的哀傷治療模式之比較

Worden(2008)的哀傷治療理論取向的主要目的,在協助父母覺察自己的 情緒,讓案主能順利經驗各種哀傷反應,覺察自己的情緒,進而使案主能「接納」

自己的處境,為自己的處境發展出新的意義與觀點 (Worden, 2008; Ziolko, 1991)。

而為了要協助父母覺察自己的情緒,以敘說的方式,讓父母說出他們的故事是重 要的策略(Powers, 1993,引自張英熙,2005)。

從上述觀點來看,Worden(2008)的哀傷治療理論取向和引入局外見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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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介入,在本質上有共通之處,二者都是建立在一種敘事的基礎上,希望藉由敘 事的方式來達成一種自我覺察,尤其是情緒的自我覺察。在本研究中亦常可見家 長在敘說之後,對自己的情緒產生了覺察。例如,在本研究第三次家長團體,J 在敘說自己與孩子硬要鬥個輸贏的故事時,發覺當自己被栽贓冤枉時容易被激怒。

這種在情緒上的覺察與承認,就 Worden(2008)的模式而言,其功能是要去催 化案主接納其情緒,以產生建設性的思想與行為;就本研究而言則是要藉此產生 一種對自我的重新定義,讓案主去重新「尋回自我」或「發現新自我」。

儘管 Worden(2008)的介入模式和局外見證者的介入模式,二者都帶有共 同的敘事本質,但在敘事的模式上卻大不相同。Worden(2008)的介入模式在 沒有局外見證者的情況下,是由案主自述,諮商師予以引導或回饋,在這過程中 案主(即主要敘說者)一直是對話內容的主體,案主的視框聚焦於自我身上,諮 商師的回應亦是聚焦於案主身上。而局外見證者模式的敘事則更為動態豐富;以 局外見證者的方式來催化情緒的接納時,主是藉由他者的重述,引出自我經驗客 體化。因此在見證的儀式化過程中,案主的視框一開始在主體,然後從主體到客 體,最後又從客體回到主體,這種來來回回的敘事歷程,相較於單純將一般敘事 原理運用於 Worden(2008)的介入模式中時,具有更多元的視框與更動態的主 客體交融。

(二)與 Hill(2005)三階段助人模式之比較

另一個主要用以協助身心障礙兒家長的介入模式,是 Hill(2005)的三階段 助人模式,包含:探索、洞察和行動。Hill 主張在探索階段,諮商師對案主的感 覺和想法不作任何預設,只是鼓勵案主說故事,協助案主從故事中探索感覺與想 法;然後在洞察階段幫助案主從嶄新的觀點來看問題,建構出新的意義與經驗;

最後在行動階段讓案主帶著對自己新的理解,去討論此新的理解如何催化建設性 的行動(Hill,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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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觀點來看,Hill 的助人模式相較於 Worden(2008)的哀傷治療理論 更為認知取向,更重視案主對自我的洞察及理解,並視這種理解是讓案主產生建 設性行動的重要媒介;這一點和本研究中引入局外見證者之後,對案主所引發的 自我重新定義,造成了「尋回自我」或「發現新自我」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在局 外見證者的介入過程中,當案主覺察到自己受限於過往單薄視框時,他們的視框 也因此開始擴張,開始注意到舊有視框以外的生命經驗,並改變了對自己的看法。

這種對自我的重新定義,事實上即是 Hill 助人模式中所強調的,案主藉由自我敘 說所達成的自我洞察及理解。不同的是,本研究的結果更具體地勾勒出這種自我 重新定義的機制,是藉由「覺察過往單薄視框」與「憶起未獲關注的故事情節」

等為基礎來達成的。本研究的這些發現,可說是對 Hill 介入模式的延伸與補充。

此外,在促發自我重新定義上,Hill 的模式和 Worden(2008)的模式一樣,

二者都是藉由傳統的案主自敘、諮商師回饋等歷程來達成自我的覺察。而如前所 述,引入局外見證者的敘事模式則是一種更為動態的敘說;是讓案主的視框在「主 體—客體—主體」之間的來回流動。綜而言之引入局外見證者的介入模式,比 Hill (2005)和 Worden(2008)的模式,具有更多元的視框,在促發自我情緒、

認知的覺察上,可能都更為有利。

二、見證個人與見證團體之比較

由於本研究是將局外見證者引入團體治療中,有別於過去以見證個人為主的 局外見證者模式,以下亦針對此點作比較及討論。

(一)敘說主題會依團體動力變化

以個人為見證對象時,當事人的敘說會聚焦在某個主題上,例如不被他人接 納的自我定義,或是與暴食症對抗的歷程;當以團體為見證對象時,敘說的主題 不會只聚焦在某個主題上,更會隨著團體動力的變化而變化,顯得較豐富多元。

雖然團體帶領者會依據團體中的各項訊息,例如成員的狀態、團體的動力、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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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掌握等等,評估某個主題討論時間的長度,但通常以不超過二十分鐘為佳

(Jacobs, Harvill, & Masson, 2002, 引自張英熙,2013),因此團體的敘說歷程通 常會出現超過一個以上的敘說主題。

以本研究為例,第一次見證儀式,團體共經歷四個敘說主題,包含:處理孩 子狀況時,驅動自己的內在想法與情緒、分享教養孩子的挫敗經驗、困境中的支 持力量、善待自己。因此,將局外見證者引入團體中,相較於一般見證個人的局 外見證者模式,局外見證者所見證之主題更為多元。

(二)為團體動力作見證

當見證儀式以個人為見證對象時,局外見證者透過當事人的自述看見對方的 生命樣貌。但當見證對象為團體時,局外見證者不只看見單一個體的樣貌,也看 見了團體成員之間的的互動,並為這種互動作見證。例如,局外見證者 A 的下 列見證內容,即反映了其為團體動力的見證:

剛剛 J 說了他對自己的自責,然後我就看到 C 馬上就給出關懷。

我看到大家真的是很大方、很不吝嗇的,真心彼此支持,他們能互相 了解,看到對方需要支持、需要愛自己,就趕快提醒對方,而且不吝 惜分享自己的方法,像 E 甚至願意用自己很傷痛的人生經驗去支持 J。

我以前在外面花很多力氣卻只能得到一點點的支持,可是這個團體中 的夥伴們卻毫不吝嗇地給彼此理解、溫暖和支持。

摘自第三次團體記錄 由於局外見證者的視框是整體的,除了看見個人,也會看見團體的整體樣貌。

因此局外見證者不單從團體成員的自述來認識對方,更能從團體成員在團體互動 脈絡中的樣貌,看見他們更多元、豐富的生命面向。

(三)局外見證者介入時間點的差異

在治療中引入局外見證者之前,讓當事人有機會先敘說自己的生命經驗是必 要的,因為從解構自我走向改寫自我認同的歷程中,當事人要能先看見自己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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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被主流文化所擠壓(吳熙琄,2001)。以個人為見證對象時,局外見證者的 的介入時機,通常是評估案主已對其生命進行了足夠的敘說,才安排局外證者進 入治療中。然而,在以團體為見證對象時,由於團體成員是多元的,再加上團體 的進行有其不同的階段,如何評估「所有的」團體成員都已進行足夠的敘說,適 於安排局外見證者進入團體,其時機點的掌握比見證個人時不易拿捏。

在短期團體諮商中,通常前二次團體會花一些時間在團體的建立、形成團體 的規則(張英熙,2013),而在前二次團體中,團體成員也會有機會自我敘說。

因此本研究在設計時亦特別考量團體成員在接受見證之前,需要對自我生命有一 些反思的機會,故將局外見證者的引入安排在第三次與第六次團體,讓團體成員 在接受見證之前,都有足夠的機會對自己的生命經驗進行敘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