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正式研究
第四節 「正式階段」:家長支持團體執行階段
一、研究場域
本研究進行的場域於服務泛自閉症患者及其家屬之社福機構進行,該社福機 構每年舉辦三梯次的家長支持團體,由研究者擔任團體帶領者。本研究與該機構 合作,依研究者之計畫招募團體,並於 2013 年 7 月 6 至 9 月 8 日間完成八次的 家長支持團體。
二、研究參與者
(一)局外見證者
40
41
,並經由本章第三節所述之局外見證者遴選條件進行篩選出來的家長,在本研究 的家長支持團體中擔任局外見證者的角色。參與本研究的二位局外見證者基本資 料如表 4-2。
表4-2 研究參與者基本資料表─局外見證者
代號 年齡 職業 子女數 診斷 確診年齡 A(母) 39 歲 褓姆 2
Aa(子) 14 歲 亞斯伯格症 5 歲
B(母) 40 歲 業務主管 1
Bb(子) 13 歲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
亞斯伯格症 4 歲
本研究中的二位局外見證者均為女性,孩子都是男性,確診年齡為 4~5 歲,
二個男孩目前的年齡為 13~14 歲,此為二位局外見證者的背景較為接近的部份。
差異的部份除了職業的不同之外,Bb 比 Aa 多了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在研究者與 二位局外見證者互動的經驗中,A 顯得較為沉靜,B 則豪爽外放。雖然外顯風格 不同,但二人都有開放、熱情的性格,具有對他人敏銳、對生命反思的特質,以 及面對挑戰有堅毅的韌性。
(二)家長支持團體成員
依研究目的,本研究的家長支持團體預定招募之研究對象,為育有身心障礙 兒之父母。由於本研究場域於服務泛自閉症患者與其家屬之社福機構進行,另考 量團體討論的聚焦與促進團體成員彼此的對話,本研究中家長團體成員孩子的障 別以自閉症和亞斯伯格症為主。團體共八人參與,其中一位在團體結束後因工作 忙碌未能接受訪談,最後接受訪談者共七人。基本資料如表 4-3 所呈現。
七位團體成員中有六位母親,一位父親。其中有一對夫妻(H、J)。這對夫妻 一起參加團體的原因是太太參與團體的經驗較少,為了協助太太順利參與團體,
先生特地加入團體陪伴太太。團體成員的年齡在 40~48 歲之間。子女有四位男
42
孩、二位女孩,其中四位被診斷有亞斯伯格症、二位為自閉症。孩子的年齡在 13~16 歲之間,確診的年齡為 2~5 歲之間。其中有一位女孩(Gg)的確診年齡 為 15 歲,因此團體成員 G 得知孩子有亞斯伯格症的時間只有 1 年多。七位團體 成員中三位在外任職或經營事業,其他四位在家專職照顧孩子,但其中有二位平 時需襄助先生的事業。
三、研究工具
本研究的主要研究工具包含六個部份:(一)研究者。(二)團體方案。(三)
團體中引入局外見證者操作程序。(四)訪談法,是本研究最主要的資料來源,
研究者在團體結束後,訪談局外見證者及團體成員,藉由其敘說,深入理解其在 團體中發生的事、與局外見證者互動所產生的交互影響,並發掘研究所關注之現 表4-3 研究參與者基本資料表─家長團體成員
代號 年齡 職業 子女數 診斷 確診年齡 C(母) 45 歲 會計主管 1
Cc(女) 13 歲 亞斯伯格症 2 歲
D(母) 40 歲 家管 2
Dd(子) 15 歲 注意力足過動症亞
斯伯格症 3~5 歲 E(母) 43 歲 行政 3
Ee(子) 13 歲 輕度自閉症 3 歲
F(母) 48 歲 家管 2
Ff(子) 14 歲 亞斯伯格症 4 歲
G(母) 44 歲 家管 2
Gg(女) 16 歲 亞斯伯格症 15 歲
H(母) 40 歲 家管 2
Hh(子) 14 歲 自閉症 5 歲
J(父) 44 歲 營建租賃 2
Hh(子) 14 歲 自閉症 5 歲
43
象及意義。(五)團體帶領者日誌,是團體帶領者(即研究者)對其個人在團體 過程中,與團體成員、局外見證者深入的互動經驗,所進行的反思與個人敘說。
(六)研究札記,是研究者在整個研究過程,隨手記錄與研究相關的思考,做為 撰寫研究結果之參考資料。分述如下:
(一)研究者
研究者於本研究中同時擔任團體方案設計者、執行者與訪談者等工作。以下 分別介紹研究者的實務經驗、專業訓練與學術背景。
1.與研究相關的實務經驗
研究者於博士班修業期間接觸到身心障礙兒家長的服務工作,迄今已五年有 餘。研究者服務的對象為身心障礙孩子年齡 16 歲以下,障別以發展遲緩、過動 症、自閉症與亞斯伯格症為主的家長。研究者與家長工作的型態以團體諮商為主,
個別諮詢次之。目前帶領身心障礙兒家長支持團體至少二百四十八小時以上。
2.專業訓練與學術背景
研究者現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與心理輔導所諮商心理學組博士候選人,
女性,諮商心理師高考及格,領有諮商心理師證照。研究者在碩、博士班進修期 間,曾修學與本研究相關的課程為:質性研究、社會科學研究法、混合研究法;
心理衡鑑專題研究、變態心理學專題研究、團體諮商理論與技術、團體輔導工作、
家族治療、婚姻與家族治療研究、諮詢理論與實務研究。
研究者曾接受之相關專業訓練為:於大專院校與醫療院所三年的兼職與專業 諮商實習,其中包含在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精神科接受一年的兒童早療訓 練、由曾端貞教授帶領,以學童與親子關係為主的「阿德勒學派個別諮商」訓練 團體 24 小時,以及身心障礙兒家長親職訓練課程 24 小時,另外並接受一年的敘 事治療專業督導。上述經歷對研究者後續在身心障礙兒父母的實務工作多有啟
44
迪。
3.與身心障礙兒家長工作經驗之反思
在研究者與身心障礙兒父母的工作中,這些父母帶給研究者最鮮明而強烈的 印象,是同時存在著力量與無助的矛盾個體。如同本文前述,身心障礙兒因其功 能障礙、身心發育遲緩或合併多重的疾病,在成長過程中必須倚靠父母持續地照 顧、訓練及教育。研究者看到,即使背負著如此沉重的負擔,身心障礙兒父母即 使再苦,仍抹去眼淚繼續前行,研究者常常被他們所展現的力量所撼動。然而,
這些父母眼中的自己似乎與研究者所看見的有著很大的差異。多數的父母因為社 會隱含的標準與評價,常覺得自己是失敗的、能力不足的、自我懷疑與無助的。
這樣的自我定義,讓他們不容易發現自己有力量的一面。所幸,在研究者的工作 經驗中發現,原本以負面的角度自我定義的父母,當他們有機會看見自己的能力 與價值時,即使生活中仍持續遭遇困難和挫折,他們卻能有較好的適應,並能維 持生活的秩序和穩定。因此研究者相信,協助身心障礙兒父母重新將過去被他們 忽略的能力與生命力,納入他們的自我認同中,能夠使他們看見自己的力量與價 值,重新面對生活中的困境與挑戰。
(二)團體方案
如前所述,敘事治療是讓父母藉由敘說的過程,看見自己的力量、重新定義 自己的價值、進而對自己有新的理解與發現。敘說的目的是要讓父母產生新的自 我意象,重新發掘出過去被忽略卻帶著力量與價值的新的自我認同 (Helitzer等人, 2002)。而敘事治療團體則是一種更豐富的敘說,藉由背景相近的成員分享自己 的經歷時,讓父母們不只自我敘說,也聆聽他人的敘說;團體成員藉由他人共同 的經驗中反思自己的立場;也從他人的回應中發現過去被潛抑的自我,達成視框 轉換,掙開過去對自己的束縛,產生新的行動。
本研究的團體方案,即是依據上述敘事治療的精神加以設計。團體的目的,
45
是讓團體成員進行自我敘說,並彼此給予回應,再藉由局外見證者與團體帶領者 對敘說內容之對話,來協助團體成員重新定義自我,發現成長力量。同時,正式 階段的家長支持團體方案,依據對前導研究實施的觀察與反思,做部份調整。調 整部份如下:
1.團體共八次,每週一次,每次二小時。引入局外見證者的單次團體為二個半小 時。
2.局外見證者於第三、六次進入團體。正式研究比前導研究多安排一次局外見證 者進入團體之考量,主要參考了局外見證者參與諮商的相關文獻,通常在客觀條 件允許、引入之後產生療癒效果時,在諮商結束前會多次引入局外見證者
(Payne,2006; White, 2007; White & Morgan, 2006)。此外,在進入團體工作階段 時(第三次團體)引入局外見證者,可為團體成員對於彼此的生命故事反思與回 應提供示範,催化團體的效能。
3.局外見證者介入階段(第三、第六次團體),每次各有一位局外見證者參與。
整體而言,八次團體設計由高結構走向低結構。團體初期(第一、二次)協 助成員了解團體的目的與運作方式,促進成員彼此熟悉與合作,建立團體的信任 與凝聚力。團體工作階段(第三至七次)引導成員們分享他們照顧身心障礙兒的 生命故事或是他們想談的主題,帶領者示範如何聆聽與回饋,並催化成員之間彼 此回應,協助成員從多元的觀點重新看待自己的經驗或困境,提昇對自己的信心 和自我肯定。其中當成員有教養身心障礙孩子的迫切困擾時,會聚焦在問題解決 上。其中第三次與第六次將引入局外見證者。團體第八次則為回顧與展望。
家長支持團體具體方案摘要如表4-4。
(三)團體中引入局外見證者操作程序
本研究在團體中引入局外見證者的操作,採用 White(2007)三階段的定義
46
47
2.團體成員敘說故事
為確保團體成員有足夠的時間敘說,該階段安排的時間為 1.5 小時。團體進 行的主題依成員的需要決定,團體帶領者盡可能讓每一位成員都有敘說的機會。
局外見證者此時獨自坐在距離團體一段距離的座位上,聆聽團體成員的敘說。
3.局外見證者重述
3.局外見證者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