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的潮流下,各國之間的貨物與金錢流動,已經有相當自由化傾向的國 際性規範。WTO 的架構就是具體的實現。但是在人的流動方面卻是沒有類似的 國際性規範。因此各國對於外國人入境與居留的管制政策常被稱作是全球化潮流 下國家主權的最後堡壘(Last Bastion)(Lavenex,2006:29),或稱作最後邊境 (Last Frontier)(Moses, 2006)。
國家主權在人員跨國流動的管制上確實有相當高的自主性,但是說完全沒有 國際性規範,也不盡然。在對難民與政治庇護的人道協助方面,二次大戰之後,
就有一些非強制性的國際性規範。其他人員方面,有超國家的整合計畫規範(以 歐盟為例),與一些鬆散的、非正式的、國家間的協商會(Consultations)。這些 規範與協商可以以 GATS 的協議做為國際性的參考(Lavenex,2006:29)。
在全球化新自由主義的潮流下,WTO 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後,1995 年 WTO 會 員國,開始進入 GATS 協議架構。GATS 是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 的縮寫,也就是在 GATT(General Agreement of Tariffs and Trade)規範商品的自 由化流動之後,WTO 以 GATS 來規範服務業的自由化。
GATS 定義四種形式的服務,其中第四種(Mode 4)就是關於自然人依照跨 國的商業和合約需求到另一個國家從事服務的開放或自由化。服務分各種產業別
(Sector)可由各國家間依照雙邊或多邊談判的結果決定開放的產業別與形式。
並沒有硬性規定,但是有一個原則,就是一旦開放之後,不可再走不開放的回頭 路。GATS 所定義的人員流動的自由化以商業與合約之服務需求所派遣的專業人 員為主,並不包括個別移民或尋求工作的範圍。其目的主要是希望解除對外國派 遣人員在其國內工作的限制。因此若將各國之間所定有關移民與人員(勞力)流 動的協議對照 GATS 的規範大約可分成四類,依照協議國之間開放程度大小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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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1. 勞力完全自由流動協議:EU(歐盟),EEA,EFTA(歐盟與挪威、冰 島、瑞士等國之協議),COMESA(Common Market for 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ANZCERTA(紐西蘭與澳洲)
2. 超過 GATS 的流動協議:NAFTA(北美自由貿易區協議),CARICOM
(加勒比海社群),歐洲與將將加入歐盟國及克羅埃西亞、馬其頓協 議,日本與新加坡的 FTA(自由貿易協定),歐盟與墨西哥的自由貿易 協定,AFTA(東南亞國協自由貿易區)
3. GATS 模式協議:MERCOSUR(南美共同市場協議:巴西,阿根廷,
烏拉圭,巴拉圭,及智利與玻利維亞二副會員)
4. 無關市場開放僅促進商業人員流動:APEC(亞太經濟合作論壇)(台 灣是會員),SAARC(南亞各國)
GATS 的協議只觸及派遣人員,對外籍移民與自發前來的求職者並無自由化 的要求。然而在 GATS 架構下必然挑戰國家內對外籍人員工作許可、執照等等要 求,因此也間接影響對外籍移民與自發求職者的限制性。
以上的論述重點是在推動專業人員的跨國自由化流動,背後有已開發國推展 服務業自由化、跨國行銷的意涵。也有間接擴展專業人員跨國移居與工作的便利 性,減少移入國對本國人就業的保護的效果。但是如果反過來從國家積極爭取他 國專業人才移入而非保護本國人就業的立場,是否會造成來源國人才與稅收流失 的顧慮?是否需要國際性的規範?
又一次歐盟(在與瑞士的關係上)提供這種問題的實例。筆者多年前曾經遇 到一位英國人,他抱怨英國稅率太高,已經移居瑞士,因為在瑞士可以享受低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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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筆者過去服務的公司的兩大歐洲客戶,法國湯母笙半導體與義大利 SGS 半 導體合併成一個公司,公司新總部不設在法國也不在義大利,而是設在瑞士日內 瓦。
2003 年 9 月德國退休的網球名將貝克因為和德國稅務機關有些糾紛,因而由 慕尼黑搬往瑞士的珠格州居住。德國賽車名將舒馬克、美國流行歌手 Tina Turner,都已經搬到瑞士,英國流行歌手 James Blunt 也計畫搬來,他們都是基於 稅金的考量。歐洲另一大國法國人也不落人後,2006 年底法國搖滾歌手 Johnny Hallyday 也搬到瑞士阿爾卑斯山麓的 Gstaad 度假村。這位抱怨法國高稅率的歌 手將來的稅賦不是以數百萬美元的年收入計算,而是依據他在 Gstaad 蓋的農舍 價值計算。他只要在 Gstaad 每年住滿半年,就可以享受此待遇。法國總統候選 人羅雅爾的顧問指控瑞士是在搶劫她的鄰居(Foulkes, 2007)。
除了個人所得稅之外,瑞士各州現在又開始競相降低企業所得稅,Obwalden 州(Canton),將企業所得稅降至 6.6%,在 11 個月內立刻吸引 376 家公司前來 設立。歐盟派駐瑞士的代表抱怨瑞士這麼做違反 EFTA(European Free Trade Agreement)政府不得補貼企業的協議(ibid)。
瑞士有各種辯解,包括瑞士在 EFTA 並沒答應要與歐盟統合稅制;瑞士各州 高度自治,稅率由各州自行決定已經有數百年歷史;甚至說瑞士吸引企業與個人 的主要因素是優美的風景與環境而非稅賦低。
在經常被歐盟各國指控下,瑞士學者 Feld 與 Kirchgässner 對瑞士各州不同的 公司營利稅、個人所得稅對公司設立地點的決定影響作了實證研究。他認為如果 瑞士各州之間稅率的不同沒有影響公司設立地點的決定,就可以推論歐洲各國公 司不會因為稅率差距的因素而跨國、跨文化移居到瑞士來,因為這樣做比在瑞士 跨州更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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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結果果然證實公司稅影響不大,但是個人所得稅影響倒是比較大,尤其 是對小型公司影響特別明顯。理由很簡單,因為小公司老闆,自己一定住公司附 近,自己要考慮自己個人所得稅賦的問題。就所有公司而言,所得稅的高低影響 員工就職意願,會轉嫁到公司給付的薪資,也就是公司的成本。至於公司稅方面,
後來他們發現,瑞士各州公司稅計算方法很複雜,而且對於剛遷入的公司又有一 段時間的稅賦優惠。因此不能由單純的稅率高低來看公司的實際稅賦。此研究證 實稅賦高低尤其是個人所得稅對於公司設立地點乃至於員工居住地點是有相當 影響的(Feld and Kirchgässner,2003)。
瑞士因為緊鄰歐盟各國,所以造成比較大的問題。以減稅天堂聞名的還有維 京群島、薩摩亞等地。這兩處減稅天堂主要是被用來作為公司註冊之地,少有人 遷居該地。亞洲低稅賦的地方是新加坡與香港,香港因為回歸中國,不若新加坡 具有吸引力。新加坡除了有前面提到的投資大師羅傑斯遷居該國之外,日本著名 的基金投資專家台裔的上村世彰也將其公司與住所移往新加坡(上村因為 Liverdoor 案被日本政府控訴,目前保釋而回不了新加坡)。
美國是另一個吸引大批專業人士引發他國疑慮的國家。美國靠的不是低稅 賦,而是學習與工作機會、優厚的待遇及良好的居住環境。1965 年以前移出來 源國主要是歐洲國家,1965 年之後來源國轉成亞洲國家。這些國家抱怨美國吸 走它們的優秀人才,造成腦力流失(Brain Drain)現象。然而抱怨歸抱怨,在民 主自由體系下,這些國家還是無法對美國或其打算移居的人民有何限制措施。中 國在改革開放之後也是有大批留學生與移民赴美定居。
1965 年之後歐洲經濟蓬勃發展,歐洲人才外流的現象止住,甚至開始回流,
也吸引其他地區人民移居。台灣 1990 年之後半導體與電子工業的蓬勃發展,也 吸引大批留美專業人士回台任職或創業。形成所謂腦力循環(Brain Circulation)
的現象。大學生在台灣升學與就業的比例也逐漸提高,留學比例降低。印度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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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資訊軟體工業蓬勃發展的情況下,也有大批留美印度資訊專才回國創業或就 職。現在甚至有最好的人才留在印度,找不到好機會的人才去美國謀發展的說 法。因此腦力或人才流失的議題不只無法管制也已經沒有管制的必要性了。
綜合前述各項論點,列出有關專業移民管制或開放的各國家考量,如下表:
表 2-5. 移入國與移出國對專業移民的開放與管制考量
資料來源:筆者自行整理
由此表可看出,移入國與移出國在管制或開放之間有不同考量,移出國中已 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也有不同考量。其中編號 1(稅基流失)、2(業務拓展與
移出國 管制 開放
1 2
已開發國家 稅基流失 業務拓展與服務
3 4
發展中國家 腦力流失 腦力循環
匯款回鄉
移入國 管制 開放
5 6
本國人工作保障 腦力獲得 引進企業與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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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3(腦力流失)、4(腦力循環)、6(腦力獲得與引進企業與資金)在本節 的論述中都有涵蓋。只有編號 4(匯款回鄉)與 5(本國人工作保障),涵蓋不多。
匯款回鄉(Remittance)的議題,已經有很多文獻(Ozden, 2006)。此議題只對 部份國家如菲律賓、印尼、墨西哥等比較重要,本研究不作進一步探討。
編號 5,本國人工作保障的部份,是各國家限制專業移民的主要考量。本節 前面有關以 GATS 為參考的各項國際貿易協定就是要打開跨國商業相關的人員 工作地點遷移在這方面的限制。至於不與跨國商業相關的專業移民,還是受到各 國為了保障本國人工作所做的一些限制。這是對專業人員限制的最重要考量,後 面會有更多分析。對移民的其他限制因素有安全因素、文化因素、社會福利因素 等。文化因素與社會福利因素是在一般勞力移民、依親移民等比較大的考量因 素,專業移民這方面的問題較小,因此本研究不做詳細論述。安全因素方面基於 短期的旅遊也有相當的安全顧慮,現在的防範措施是對入境者全面性的防範,也
編號 5,本國人工作保障的部份,是各國家限制專業移民的主要考量。本節 前面有關以 GATS 為參考的各項國際貿易協定就是要打開跨國商業相關的人員 工作地點遷移在這方面的限制。至於不與跨國商業相關的專業移民,還是受到各 國為了保障本國人工作所做的一些限制。這是對專業人員限制的最重要考量,後 面會有更多分析。對移民的其他限制因素有安全因素、文化因素、社會福利因素 等。文化因素與社會福利因素是在一般勞力移民、依親移民等比較大的考量因 素,專業移民這方面的問題較小,因此本研究不做詳細論述。安全因素方面基於 短期的旅遊也有相當的安全顧慮,現在的防範措施是對入境者全面性的防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