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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留(人力資源途徑)

在文檔中 台灣專業移民政策探討 (頁 75-80)

第三節  各國專業移民政策比較與其效果分析

三、  永久居留(人力資源途徑)

取得永久居留者將不受到移入國各種行業職業別勞力市場變動的影響,而得 以久居於移入國。因此永久居留對於移居者有達到其移民他國永久居住,甚至成 為公民的最終目的。對移入國而言,給予移入者永久居留權,必須是考慮該移入 者帶進的人力資源價值,而非一時的勞力或技術需求,這也就是人力資源途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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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所在。

參照研究架構圖,永久居留的途徑有二:直接申請永久居留與先經過一段時 間的工作居留之後申請永久居留。

很多國家對於非常優秀的特殊人才或達到該國規定的投資金額,都可以直接 申請永久居留移民。一般專業人才能夠直接申請永久居留的國家大概只有美國、

加拿大、澳洲等傳統移民國家。其他國家多半需要經過工作居留一段時間,才能 取得永久居留。

1. 美國:

美國的非移民簽證與移民簽證是分別考量的,並沒有連貫性。只是允許 H-1B 與 L-1 非移民簽證的持有者,可以有雙重意圖,同時申請移民。而永久居留與歸 化美國公民是有連貫性的。

美國的永久居留移民簽證中專業移民者應當引用的是工作移民。美國移民法 於 1994 年 10 月起將移民配額訂為 67.5 萬人。其中親屬移民為 48 萬人,工作移 民為 14 萬人,多樣移民為 5.5 萬人(營志宏,2004:110)。

14 萬人的工作移民分為:a.優先工作者 4 萬人,b.高學位專業人士與優秀人 才 4 萬人,c.專業人士、技術人員和其他類工作者 4 萬人,d.特殊移民(含宗教 傳教士)1 萬人,e.投資移民 1 萬人。b, c 類都需要申請勞工局的工作證,a 類優 先工作者,不需工作證。a 類又細分為非常人才、傑出教授研究員、國際公司調 派之高階經理等三分類。非常人才可以自己提出申請,其他二分類仍然需要由聘 雇機構申請(營志宏,2004:112-113)。

很多得到永久居留者並非直接來自外國,他們可能是已經在美國的留學生或 持 H1-B 簽證的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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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well (2001, 49)引用 North 與 INS 的統計,顯示在 1994 年,H 短期工作簽 證擁有者有 30,300 人轉成永久居留,轉換率以當年發出的簽證算來,是 38%。

L 短期工作簽證擁有者簽證 8,600 人轉成永久居留,轉換率以當年發出的簽證算 來,是 21.2%。

2. 加拿大:

加拿大是世界上少數對永久居留移民積極規劃的國家之一,加拿大的移民計 點制度從 1967 年開始採用,是很多國家學習或想學習的對象(Kapur and McHale, 2005:42)。美國專攻移民的經濟學家 Borjas (1999:17)也認為美國應當改變以 依親為主的移民制度,朝向以年齡、教育、英語能力計點的移民制度。計點公式 可以依據國家需要調整,又可以用核發簽證的點數高低來調整移民人數。加拿大 就是採用這種移民政策。有關記點制度的細節在藍科正主持報告 (2005:104),

黃煌雄、李伸一調查報告(2005:28),Kapur and McHale(2005:44-48)都有詳 細說明,不在此贅述。有一點要強調的是除了前述年齡、教育、英語能力與工作 經驗之外,兩份報告都提到工作許可或就業安排都有加分作用。也就是說前來短 期工作,對於申請永久居留是有幫助的,但是也非絕對;條件好的人,還是可以 直接依據計點制度得到永久居留權。

就 Kapur and McHale (2005:43)自 1995 年至 2002 年的資料顯示,加拿大每 年的經濟移民(投資與專業移民)都比依親移民多,2001 年達到頂點,接近 16 萬人。加拿大人口 2006 年普查只有 3,161 萬人。這比例比台灣 2,300 萬人的人口,

每年專業人士獲得永久居留寥寥數百人,實在無法相比。當然領土的大小也無法 相比(然而新加坡的領土又無法與台灣相比,永久居留移民還是很多)。

Benson-Rea and Rawlinson(2003) 的論文提到很多專業移民到紐西蘭花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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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時間找工作,而且最後可能找到與原來專長不太相關的工作。筆者認識的友人 中,去加拿大、紐西蘭移民的人,也多半找不到適當的工作,有的做寓公,有的 回來,有的連送去唸書的兒女也回來工作。紐西蘭、加拿大、澳洲都是採取人力 資源途徑的方式,政府在引進專業移民方面用了很多資源。以加拿大過去的作法 為例,從各地各行業移民需求的估計、整理(黃煌雄、李伸一調查,2005:27),

設定計點方式 13,安排移民申請審核程序等等,大費周章,或許對移入國還是 有達到部份效果(如嘉惠移民律師、房地產商、當地經濟等),但是對移出國,

以及移民自身,整體是否有利,不無疑問。

3. 德國:

德國由「移民德國獨立委員會」於 2001 年提出,德國需要移民的結論,辦法 採行計點的永久居留核發制度,該法案審理過程曲折。最後於 2004 年通過的法 案,遠比原提案保守。只保留一點計點制度的影子:只有頂級科學家與經理,在 某些條件下准予永久移民(Kapur and McHale,2005:48)。

然而在李曉儒(2005:122)的論文中,提到德國只要有德語能力、連續居留 五年以上、能獨立維持生活,就可以取得無限期居留許可證。再參酌綠卡制度被 抱怨只給五年期限的問題(藍科正主持,2005:94),基於一般政治制度改變的 惰性與困難,應該是前者(Kapur and McHale,2005)的說法可信度較高。

4. 新加坡:

新加坡政府將永久居留的外國人與新加坡公民合稱「居民(resident)」。永久

13 這是 2002 年以前加拿大的舊模式,2002 年 6 月開始,加拿大已經不做產業別需求估計,而是 直接以對象(包含配偶)的能力(包含語言能力),獲得的工作,作為計點的重要依據(Kapur and McHale,20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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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的外國人權利義務接近公民,只是無投票權,與「非居民(non-resident)」

的一般居留者有相當大的差異。

下表顯示 2000 年至 2007 年之間,新加坡各種身份的人數變化:

表 2-4. 新加坡 2000 年與 2007 年各種身份人數與變化

2000 2007 增加比例 全部人口(千人) 4,028 4,588 14%

居民 3,273 3,583 9%

公民 2,986 3,134 5%

永久居留者 288 449 56%

非居民 755 1,005 33%

資料來源:本表參考新加坡政府網站(Singapore Government,2009d),由筆者節錄統計出。

由此表可以看出,公民由於低生育率,增加有限,包含前述工作居留者的「非 居民」增加率高達 33%,而增加最快的是永久居留者,有 56%。可見永久居留 對外國人有其吸引力。

關於永久居留的核發資格,只要是有 S、Q、P 各級工作簽證都可以提出申請。

黃煌雄、李伸一調查報告(2005:58)有提到需要在新加坡工作滿 6 個月才能提 出申請。新加坡政府網站並沒有明文訂定條件,網站上有提供軟體,可以試填評 估,需要學經歷、語言能力等等各項資料。對於成為永久居民與公民的好處,倒 是很多宣傳。

申請成為公民必須是永久居留者,從人數統計看來,成為公民者並不多。

新加坡的外國人中暫時居留者「非居民」,在 2007 年佔人口 20%以上,永久 居留者佔人口接近 10%,做為東亞的移民國家,如何調節多元文化,如何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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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化,應當有相當多值得參考之處。

5. 韓國:

國內的研究文獻與 OECD 資料都沒有提到專業移民在韓國獲得永久居留的情 形,想必人數很少。韓國的移民是以婚姻移民佔重要比例,2005 年的婚姻中有 14%是國際婚姻,大都是在農村地區(OECD,2007: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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