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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短期居留部份(勞力市場途徑與鼓勵商業途徑)

在文檔中 台灣專業移民政策探討 (頁 65-72)

第三節  各國專業移民政策比較與其效果分析

一、  專業短期居留部份(勞力市場途徑與鼓勵商業途徑)

在鼓勵商業途徑的部份,本研究聚焦在專業移民的部份,不對投資移民多做 分析,只討論跨國企業派遣的議題。這個部份有國際間 GATS 的協定,同時,跨 國企業有其經營上的考量,派出的多半是高階的經理或技術人員,人數有限,而 且對於移入國的勞力市場影響不大,因此各國多半是採取給予方便的態度。因此 此處以勞力市場途徑為主要比較的重點。

1.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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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簽證屬於非移民的專業工作簽證,為了解決高階勞力不足的現象而設 置。自 1980 年代開始,人數迅速攀升,1990 年的移民法增設 H-1B 簽證,由雇 用單位申請,給予專門技術人員(以資訊工業為主),並且設立每年 65,000 人的 人數上限。該法也去除對 H-1 簽證者要求不會放棄原有國家的宣誓(也就是允許 申請永久居留)。因為需求不斷增加,H-1B 簽證人數上限從 1998 年後逐步上調,

2001 至 2003 年為 195,000 人,2004 年又降到 65,000 人。實際人數在 2001 年 7 即 使遭逢資訊工業泡沫化,仍然高達 201,079 人,加上延期者,共有 331,206 人 (延8 期者與特殊項目如非營利研究機構與政府研究機構受雇者,不在限額之內,所以 人數超過 195,000 人(營志宏,2004:66))。2002 與 2003 兩年受到 2001 年 911 事件的影響,實際核發簽證人數大幅減少,然而 2004 年 65,000 人數的額度,2 月份就已經達到(Kapur and McHale, 2005:55-58)。由此可見,影響美國實際移 入人數的因素中,政治因素與經濟因素都存在。

H-1B 簽證除了有人數上限的規定,雇用公司必須在雇用前後三個月都沒有解 雇事件,也必須證明雇用薪資與雇用國內同樣工作者薪資一致,以證明該雇用不 會對國內雇用條件造成不良影響。雇用公司還要交出每人 1000 美元的款項,以 協助國內失業者與學生。H-1B 簽證每次三年,可延長三年。這六年當中,移入 者可以申請永久居留,如果獲准,便轉為永久居留的移民(Kapur and McHale, 2005:56)。即使未申請到永久居留的身份變更,只要獲得移民優先批准或在一 年前提出移民優先的申請案,都可以申請延長超過六年。再不行,居住六年後只 要到國外住一年,還可以再申請 H-1B 簽證(營志宏,2004:67)。Martin 提到,

H-1B 簽證的一個特點是勞工局相信雇主的陳述與宣誓,只要資料齊全,很快會

7 此年份是會計年度,美國是由前一年的十月份開始。2001 年就是 2000 年的十月至 2001 年九月。

8 根據 Lowell (2001, 44)收集各方資料製作的表格計算,H-1B 與其他類似簽證的家屬(H4、

P4 等簽證)在 1992 至 1996 年間,獲得簽證一同來美國的人數,約佔 H-1 等簽證的 3 分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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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除非有競爭者或美國勞工提出異議(Kuptsch and Pang,2006:96)。H-1B 簽證有一項對個別公司的限制,就是不能超過總雇用人數的 15%, 然而年薪超過 雇主需要證實曾經試過找本國人就任該職 10(Kapur and McHale, 2005:51)。加 拿大 2000 年首次得到與再得到工作簽證而遷入者有 86,225 人(Kapur and McHale, 2005:50),2004 年有 112,719 人,2008 年有 193,061 人 (CIC , 2009)。加拿大還 統計當年居住於加拿大的短期工作簽證者為 2000 年 88,962 人(Kapur and McHale, 2005:50),2004 年有 126,026 人,2008 年有 252,196 人 (CIC , 2009)。

加拿大的短期工作簽證包含居家看護,人數上可能無法與美國直接比較 11

9 L-1 簽證 2004 會計年度核發數目採用 Kuptsch and Pang(2006:99)的數字。藍科正主持

(2005:57)的報告,L-1 入境人數為 314,484 人,差距極大。筆者找不到其他參考數據。在 Smith and Favell (2006)的書中與美國公民與移民局的報告中(USCIS, 2006:2)對於 H-1B 簽證也都是以核 發數統計,數目也與 Kuptsch and Pang(2006:99)的數字接近,因此筆者採用 Kuptsch and Pang

(2006:99)的數字。

10 為了加強爭取軟體工程師,對於軟體工程師,這個步驟可以省略(Kapur and McHale, 2005:51)。另外對於被認為不影響加拿大人就業機會者,如跨國公司的調動等,也不需要此鑑 定程序。

11 Kapur and McHale (2005:50) 以加拿大 2000 年 86,225 人,與美國 2001 年 201,079 人, 置 於同一表比較是不適當的。加拿大包含再次得到工作簽證,美國若包含再次得到工作簽證者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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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以其迅速增加的趨勢看來,加拿大的引進是明顯更為積極。另一項值得注意 的是積存的人數比核發工作簽證的人數增加更為快速,顯示獲得短期工作簽證者 比脫離短期工作簽證狀態者(包括回國者與取得永久居留者)日漸增多。

3. 德國:

德國在 2005 年與 2006 年分別有 13,000 人與 13,200 人以工作簽證移入(不包 含歐盟等可以自由遷徙的移入者)。這個數目以德國的人口數而言,相對於美國 與加拿大是少很多。德國的工作簽證取得門檻很高,可能是原因之一(藍科正主 持,2005:71)。2000 年 8 月德國政府修改移民法,開放非歐盟國家資訊專業人 才的五年工作簽證(即所謂的綠卡)。其申請時間縮短,程序也比較容易。預計 到 2002 年將核發二萬名IT人士簽證(龔明鑫, 2005:75)。但是相對於美國的 H-1B 簽證(60%資訊專業方面),引進的人數還是差很多(Kapur and McHale, 2005:51)。2000 年 8 月至 2004 年 4 月只引進 16,442 人(藍科正主持,2005:

80)。

許多文獻認為引進人數遠低於預期是因為德國要求申請的資訊專業人員必須 有 51,000 歐元以上的年薪的門檻(葉育碩,2007;黃煌雄、李伸一調查, 2005)。

但是藍科正主持報告(2005:74)提到德國綠卡規定,綠卡資格需要的是具有大 學以上資訊科技學位,或年薪 51,000 歐元以上的資訊專才。而根據同份報告轉 述的一項統計,以 51,000 元歐元以上年薪申請得到綠卡的比例只佔 9.1%, 其餘 90.9%都是以大學以上學位申請得到的。因此 51,000 歐元年薪低限,只是為非大 學畢業設立的,並非主要限制因素。

是 331,206 人。而這只是 H-1B 簽證者,美國還有其他類別的短期工作簽證。因此即使 331,206 人也不是相對的數字。因此本研究只看相對的增加趨勢。

依據藍科正主持報告(2005:114)加拿大 2002 年引進短期工作簽證者有 87,910 人,其 中只有 880 人屬於基層勞工,26,468 人屬於中級和服務人員(部份可能部屬於專業人員的範疇)。 因此短期工作簽證者有 87,910 人,大部分應當歸屬專業技術人員與經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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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原因,最長 5 年的時間限制是被抱怨最多的項目(藍科正主持,2005:

94)。最近的修法已經將此限期放寬,也可以申請永久居留,家屬也可以工作。

新法施行以來效果如何,還未見到新文獻的分析。請參見後續永久居留的部份。

4. 法國:

或許受到北非伊斯蘭移民議題的影響,法國在先進國家中是很晚才開始規劃 技術移民的國家。根據 Abella(2006:15)的資料,法國在 1992 年至 2000 年之 間,接受的短期技術工作者,每年只有 4,000 人至 8,000 人,遠低於美、加、紐、

澳、英等各國。2002 年法國才開始規劃,2006 年頒佈,2007 年 8 月開始實施所 謂「新薩科齊法」 的選擇性移民政策(黃佳媛,2008:122;李曉儒,2005:79)。

這包括設立一種有效期三年的「技能與人才」(Compétences et talents)居留證,

以方便接納那些具備有助於法國發展與擴大影響的人力特質及職業優勢的外國 人來法國(黃佳媛,2008:116)。這項法律的施行效果如何,還待進一步觀察。

5. 新加坡:

新加坡是東亞地區最積極引進外籍專業人才的國家。新加坡人力部和經濟發 展局根據新經濟的發展需要,指導行業部門無限制地引進有關高級人才,同時控 制輸入普通勞工,在 4,000 名的新加坡研究人員中,40%的研究員係來自於海 外;3 萬多名資訊與通信專業技術人員中,30%來自國外,高等院校中,近 40

%的教授與講師為外國人(陳信宏, 2006:100)。

新加坡對於外籍專業技術或經理人員依照薪資分有四級就業簽證,權利不 同,P1 級 7,000 新幣月薪以上,P2 級 3,500 新幣月薪以上, Q1 級 2,500, S 級 1,800。Q1 級與 S 級薪資在 2500 新幣以上者,可以將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帶來同 住。P1 與 P2 級就業簽證,除了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帶來同住,也可以讓父母與成 年未婚女兒前來做長期探訪 (Singapore Government, 2009b)。 新加坡還有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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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就業簽證(PEP, Personalized Employment Pass),此簽證與雇主無關,因此即使 失業,也可以留在新加坡 6 個月以便找工作。而 P1 簽證擁有者,只要申請,原 則上就給予 PEP,P2 簽證擁有者需要擁有 P2 簽證 2 年以上,才能申請 PEP,Q1 則要 5 年以上(Singapore Government, 2009c)。由此看來,新加坡的專業移民制度 是依照收入而充分階級化了。

審核認可條件,除了薪資水準之外,還要求相當的資格,該資格並無明文規 定。但是進入新加坡政府網站,以其自我評估軟體,評估結果,工作經驗並不是 必要條件,反而作為已經列名的各國知名大學或機構畢業者似乎比較重要

(Singapore Government,2009b)。

新加坡還設置特別的鼓勵政策,對來自國外的高級人才提供稅前扣除,P1 簽 證者的扣除額為 2.5 萬新幣,P2 簽證者的扣除額為 1.5 萬新幣;並提出非居民 稅收計畫( Not Ordinarily Resident Taxpayer Scheme,NORTS),凡非新加坡居 民可享有五年優惠稅率,同時其對海外年金的貢獻可免稅、海外所得免稅。此外 非新加坡居民(新加坡將擁有永久居留權者稱為居民,短期居留者稱為非居民)

有至少 90 天不在新加坡者,只針對其在新加坡期間賺取的所得課稅(陳信宏, 2006:107)。

另外針對雇用海外專業人才的公司提供額外的扣除作為補償,即成功延攬 P1 和 P2 就業準證的外籍人士工作的花費,包括仲介機構費用與面試機票費。若母 公司派人到新加坡分公司進行技術指導,可獲津貼 1 萬 新幣/人月(同一公司最 多 3 人,最長 6 個月)(陳信宏, 2006:107)。

另外,為積極吸引海外專才,新加坡人力部在海內外共設立 9 個專門吸引外 來專才及連絡海外學子的據點「聯絡新加坡(contact Singapore)」,提供新加坡 留學、就業訊息及有關政策法規資料(陳信宏, 2006:104;辛炳隆, 200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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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韓國:

2000 年 11 月,韓國推出「金卡制度」(Gold Card system),協助企業招聘 海外高級技術人才。韓國政府在實施金卡制度的初期,為企業招聘海外人才開放 了資訊通信和電子商務兩個專業領域。2003 年 8 月起擴大至生物科技、奈米科 技、新型材料、運輸機械、數位家電和環境能源等 6 個專業領域。韓國企業通 過金卡制度從海外招聘的人才條件是,應聘專業領域工作 5 年以上,或是獲得

2000 年 11 月,韓國推出「金卡制度」(Gold Card system),協助企業招聘 海外高級技術人才。韓國政府在實施金卡制度的初期,為企業招聘海外人才開放 了資訊通信和電子商務兩個專業領域。2003 年 8 月起擴大至生物科技、奈米科 技、新型材料、運輸機械、數位家電和環境能源等 6 個專業領域。韓國企業通 過金卡制度從海外招聘的人才條件是,應聘專業領域工作 5 年以上,或是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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