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檢討台灣的專業移民政策
第二節 薪資低限與專業移民對象分析
在訪問中薪資低限是一個常被提及的問題。反對更改此低限者的看法,包括 經建會 Ec 顧問、勞委會 La、台大 Tn 所堅持的一個點是在於對所謂專業移民或 專業外籍人士的定義。他們認為專業移民應當是已經達到相當的專業水準,在國 內不容易聘到同樣專業與專長的人,有必要向外國求才,這樣的人,才符合專業 的定義。因為是否真的有特別需要很難認定,因此以薪資作一個簡單的評價標 準。他們認為這個標準已經很低了,真正國內找不到,需要外聘的專業人才薪資 絕對遠高於此 20。
目前台灣大專畢業生每年畢業 33 萬人,人數眾多,失業問題嚴重。La 等人 憂慮無限制的開放讓外國籍大學畢業生得以來台,找尋工作,會奪取本地大專畢 業生工作機會,甚至以白領名義,作藍領工作,而避開對藍領工作(在台灣定義 為外籍勞工)的管理機制,這種憂慮也是有道理。
他們對於專業移民的這個定義與本研究一開始在文獻探討中設定大學以上學 歷的定義是不同的。因此牽涉到本研究的基本命題,必須先予以闡明。本研究以
20 也有學者對於薪資低限的看法不表贊同,包括本研究訪問的台大 Ti 教授(參見第三章訪問結 果),還有中央研究院歐美所的曾瑞玲研究員。在曾瑞玲的論文中,提到此薪資低限是 relative high(相對高的),她認為這種薪資低限的設定,意義在於政府要求引進的專業人員必須是企業認 為擁有相當高價值的技術人員(Tzeng ,2006:6)。Tzeng 認為台灣只是以引進台籍國外專家為 主要目標,台灣政府一直不願意放鬆專業移民條件,反應亞洲國家長期以來排外(xenophobic)
的心態(Tzeng ,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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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移民作為稱呼是取代更常被使用的高技術移民,以免被誤認為只是指科技人 員。文獻探討中有提到,不論高技術移民或專業移民,在國外的文獻多半是指與 低技術的勞力移民及無關技術的依親移民區分,有大學文憑或是專門技術應聘而 移居工作者。
當然國外學術上的定義與分類方法,不應當影響國內政策的制訂。前述勞委 會陳副組長等人的論點也有相當的道理。所以問題應當不是大學畢業生是否算專 業人員的定義問題,實質的問題是外國籍的大學畢業生是否讓他們可以來台灣就 業進而移民的問題,是否應該設定薪資低限,如果要設定薪資低限,如何設定的 問題。
在第二章第二節中,討論專業移民對移入國的影響,是依照前述一般學術定 義,並沒有將大學剛畢業,比較沒有經驗的人排除在外。在第二章第三節中討論 各國移民政策,當中吸引留學生也是很多國家政策中的一環。因此本研究認為應 當作一致的考量,不將大學剛畢業的人排除在專業移民政策的考量之外。
依據現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 格及審查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2006a),第 8 條有最低薪資的規定如下: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 4 條之工作(筆者按:指專技人員),其薪資不得低於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依照此條文中央主管機關有相當彈性訂定薪資低限。
推究 2004 年 1 月依據 1997 年專技人員平均薪資訂定的月薪 47,971 元為低限 標準,應當是依據當時的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8 條是這樣定的: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 4 條之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 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專技人員每人月平均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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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到了 2005 年 5 月此條文已經修正成為現在比較有彈性的版本。藍科正的 報告認為這項修正中長期目標是:
欲將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之薪資數額限制,由原來單一薪資數額,
改以各行業別薪資之標準認定,期能協助企業、非營利組織及政府政策專案 計畫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以增加彈性。勞委會據此已於 2005 年公告,國科會輔 助專題研究計畫之專業研究助理人員,其月薪低限為 34,000 元。
可是以 2004 年原來版本來看,本來字義就是行職業別的平均薪資,2005 年 的修正反而是將該文字刪除,使得該規定更有彈性。因此現在是否將薪資下限與 平均薪資脫鉤,已經不是法條上的問題而是行政機關裁量的問題。
在 2004 年,前述法規訂定之前,有關該標準第一款與第二款,即專門性技術 性工作人員及僑外事業主管的部份,應當是依照經濟部在 1993 年初次訂定的公
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暨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法(全國
法規資料庫,1997),目前參考的這個版本是 1997 年最後修訂的(2004 年由勞 委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 標準接替而廢止)。該辦法第 9 條對外國人資格的要求如下:
一、具相關科系之博士學位者。
二、具相關科系之碩士學位且曾任相關實際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具相關科系之學士學位且曾任相關實際工作二年以上者。
四、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並曾任相關實際工作三年以上者。
五、經專業訓練或經專業考試及格,並曾任相關實際工作三年以上者。
六、曾任受聘僱相關實際工作八年以上者。
七、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華任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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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條件比現行條件稍微嚴謹,碩士需要一年工作經驗,但是並沒有薪資下 限的規定。只要求在聘雇合約上要載明薪資。而科學園區在 1997 年開始實施的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全國法
規資料庫,2001)資格要求相當,卻沒有要求合約書上要載明薪資。
再追溯更早的規定,1961 年開始就有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 人員辦法的訂定,現在可看到的 1991 年修訂版本,相關規定如下(第 7 條):
受聘僱之外籍或僑居國外技術人員,除安裝機器及設備者外,須具有左列資 格之一:
一、教育部承認國外大學以上相關係所畢業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該項實際技術工作二年以上者。
三、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曾任該項實際技術工作三年以上者。
四、曾任該項工作六年以上者。
以上資格限定遠比 1993 年訂定的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 員暨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法鬆,大學畢業,沒經驗也可以,也一樣並無最 低薪資限制。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一直到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 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暨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法實施後三年的 1996 年才廢 止,因此 1993 年到 1996 年兩項法規重疊,當時實際情形如何,暫不追查,不過 大致可以作以下結論:
薪資低限的資格要求,在 2004 年之前並沒有明確的法規,2004 年才開始有 47,971 元月薪的薪資低限要求。學經歷方面,最早的要求很低,大學畢業就可以,
1993 年之後才要求碩士一年經驗,學士兩年經驗。2004 年降低為碩士不需經驗,
學士兩年經驗,2008 行政院有討論放寬學士兩年經驗的要求,最後仍然維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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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而月薪 47,971 元以上的要求也仍然存在。目前無經驗或低經驗的學士無 法得到此薪水,無經驗的碩士除非是很熱門的科系,也大概拿不到此薪資,因此 是否放寬學士兩年經驗影響不大。
以上分析顛覆一般的可能認知,認為政府在因應全球化、知識化的環境下,
逐漸修改放鬆法令,俾便更多外籍專業人士來台提供專業技術。政府確實有開放 永久居留與投資移民的管道,但是對於人數最多,影響最大的專門性技術性工作 人員的資格,從長時期來看,1961 年到 1991 年為止,前面的實質規定不可考,
以 1991 年的規定看來,只要大學畢業,最為寬鬆。1993 年的學經歷限制與 2004 年的薪資低限限制,與 2004 年碩士不需經驗的放寬是採用緊大步,鬆小步,大 致趨緊的方向在制訂。對於薪資低限的法規要求在 2005 年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 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的修訂版本有增加彈 性,但是執行上還是沒有放鬆。
推論其因素,在因應全球化、知識化的環境下,台灣對專技人員的需求大幅 增加,在辛炳隆(2008)與藍科正(2005)的報告中皆有提到學者與官員擔心外 籍專技人員會搶走本國專技人員工作機會;還有藍領漂白的可能疑慮,因此有學 經歷與薪資低限趨緊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有工商界的壓力,因此陸續呈現緊大步 鬆小步的作法 21。
申請永久居留與歸化國籍,都要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其中應具 備最低薪資條件如下(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國籍法施行細
21 以上分析從 Tzeng (2006) 論文也可以得到應證,Tzeng 認為 1992 之前外籍人士來台工作,相 當方便。1992 之後變得比較困難,主要是需要有相關工作經驗證明。當時並沒有提到薪資限制,
可見當時薪資並不是大問題。2004 之後的低薪限制,Tzeng 認為是相當高的。Tzeng 認為這種 種限制是來自排外心態。筆者不太贊同此點,以筆者對堅持該規定的官員與學者訪問得到的印象 是,他們真是為了不希望影響到本國資淺工作者的機會而做此堅持。Tzeng 的排外心態與曾嬿芬 階級主義的說法,或許只能說反應一部份現象。